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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关注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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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9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ldy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4.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一司,邮政编码:100820。信封上请注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27日。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5年4月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4号公布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市场监管总局对《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草案。现作出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规定》实施以来,在制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激励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重要决策部署,落实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最新要求,有必要对原《规定》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体系,健全竞争治理规则;进一步统筹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工作;进一步为知识产权领域市场主体提供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行为指引,夯实公平竞争的法治基础,更好促进竞争和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修订的主要过程
2021年9月以来,为做好《规定》修订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充分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开门立法的工作要求,以提高立法质量为关键,组织深入开展理论研究和调研,认真总结反垄断执法实践,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借鉴国外立法执法经验,扎实推进修订工作,起草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定》共28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修改规章名称。将规章名称修改为“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二)落实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最新制度规定。准确把握和全面落实修改后的《反垄断法》规定,结合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实际,一是落实鼓励创新的立法目的,将“激励创新”修改为“鼓励创新”(第一条)。增加“创新(研发)市场”的规定(第四条)。二是增加“经营者不得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规定(第五条)。三是强化法律责任,修改法律责任条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
(三)健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规则。落实《反垄断法》基本制度,正确处理与其他反垄断规章、指南关系,一是明确知识产权领域垄断行为包括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第三条)。二是细化知识产权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制度规则,增加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第六条),完善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等行为认定规则(第八条至第十条)。三是增加涉及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和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具体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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