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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律所赵芸芸:AI生成物的可版权化问题及合规挑战

2022-12-28


精品沙龙系列

本期AIGC与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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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艺术家朱浚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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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下半年以来,NLP技术与深度学习模型的完善、多个大模型开源并探索商业化可能,正在加速AIGC与产业结合,更大规模地落地业务与应用场景。这有望推动AIGC从辅助内容创作,向覆盖文本、绘画、音频、视频、游戏、创意营销、数字人、虚拟直播等多个行业的生产力工具转变,并产生价值增量。


在这一背景下,日前东西文娱&东西游戏&共同虚拟联合东方财富证券研究所,举行“AIGC与生产力”系列会议,主要探讨AIGC的应用场景与产业化落地方向。下为现场纪要摘要。



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赵芸芸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化问题:独创性、著作权人界定

人工智能生成物能不能得到被认定为“作品”从而得到法律的保护,这个问题无论是行业一线还是我们律师界,都是非常关注的。尤其是在去年新的著作权法调整后,因为它对“作品”的定义摒弃了原来的兜底即“法律与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而调整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个人认为有利于人工智能生成物被认定为“作品”。

我也会稍后给大家分享两个不同的案例,说明一下实操当中对于人工智能生产物的保护不同角度的观点。


大家可以看到屏幕上的两个案例,第一个是腾讯诉盈讯,然后第二个是菲林诉百度。这两个案子其实都是在讨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可以版权化”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法院是从三个层面进行考虑的:第一个是我用人工智能的方式去做的内容输出物,它是不是具有独创性;第二个是人工智能本身它是不是作者,或者再换一个说法,人工智能生产出来的作品,无论是文字、图片还是视频作品,它的著作权人又是谁;第三个是技术的创作者和使用者,这两类人群是不是也可以作为著作权人?那么我就围绕这三个主要问题和大家做作简要的分享。

第一个问题是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有独创性?我们在腾讯的案子里面可以看到法院认定本案中AI生成的作品是有一定的独创性在里面的。但是在菲林的案子里边,法院就就认为这个自动生成的可视化图片是没有独创性在其中的,不构成图形作品。

我们来分析为什么法院会有不太一样的两个观点:

菲林案的标准是,必须是由“人”创作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如果是通过威科这样的技术手段,哪怕你会输入自己检索的一些标准,会选一些标签、选一些范围在里面,但最后生成的作品依然不属于“人”的创作,所以不把它认定为是“作品”。而如果不把它认定为是“作品”,后续的一些版权保护、版权变现就无从谈起。

腾讯这个案子是腾讯研发了一个自动抓取网上的财经数据(的工具),然后腾讯有自己的内容生产团队,按照自己对于财经新闻、内容、数据、抓取方式的理解,最后生成了财经类的文章,那么法院就认为:你的抓取和创作,并不是同一时间完成,可能是先抓取,然后经过人工的筛选,最后再呈现出来,里边就会有“人”的独创性产生,所以最后就认定为是“作品”。

我们再来看第二个问题,就是人工智能本身是否可以成为一个著作权人。两个案子中法院对这个问题的认定都是一样的,人工智能本身并不能成为一个作者,也不能成为一个著作权人。

由此导致的第三个问题就是:那到底谁是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人,到底是软件的创作者还是软件的使用者?我们律师的一个想法或者建议是:一般来说软件的创作者是有基础成为著作权人的,但是一般在授权软件的使用者的时候,可能会有一个类似于用户使用协议或者授权协议或者是合作协议,里边最好还是对于使用这个软件生成内容物的著作权有一个条款上的限定,去做好权属的归属,不管它的体现形式是文字还是图片、视频。因为我们在这条产业链上扮演的是不同角色,是使用者、生产者或其他的参与者,所以在中间的协议当中,知识产权的归属是里面比较重要的一个条款。

内容审查合规与风险治理的挑战

前面说的这三点,是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化问题。实际上AIGC还会涉及到其他的一些法律或者是合规的挑战。比如像抓取素材的方式、以及你抓取的素材是不是属于公有领域,或者说你本身抓取的素材就不是你自己的,它来自其他的著作权所有人,那这个抓取行为就会有一些问题。

还有就是你使用的软件和技术是不是经过授权,是用的正版还是盗版,是开源还是其他的状态。这个过程当中也会涉及到包括授权、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等一系列的问题。

所以我们的建议是在这个过程当中,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是要绝对避免的,比如说像一些抓取类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于涉及内容合规的,我们的建议是要给予更高的注意义务,因为可能会引发一些下架的问题;对于著作权侵权的风险,尽量是在过程当中,注意权属的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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