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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以下工程可不用监理!

2020-03-26

本文来自于微信公众号:工程综合

来源:北京市住建委、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2月20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优化本市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3月1日起执行。其中指出:

1、以下项目建设单位具备管理能力的,可不聘用工程监理,但应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 对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

  • 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社会投资新建、改扩建项目及内部装修项目(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和特殊建设工程除外);

  •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公用事业工程(不含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 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

  • 无国有投资成分且不使用银行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编者注:在2018年4月23日北京市住建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186号)中,仅提出后三类项目可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前面两类项目,为此次新增。

2、对可不聘用工程监理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管理能力时,可通过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由保险公司委托风险管理机构的方式对工程建设实施管理。

无独有偶,2019年1月11日,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也发布了《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其中第四十四条指出“结合BIM、CIM等技术应用,逐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代替工程监理制度”,引起业内人士广泛讨论!

什么是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指由建设单位投保,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责任期限和保险范围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修复赔偿义务的保险。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因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其实早在2019年4月15日,北京市住建委起草《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未来北京新建住宅工程项目,或强制执行该保险。

其中指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年后起算。

此外,成都、天津、上海、厦门也曾相继发文指出,部分工程项目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成都

1、部分社会投资项目,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 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地基基础简单的建设项目。

  • 园区内符合区域规划环评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研发楼等生产配套设施项目。

2、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3、建设单位实施自管模式的社会投资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时不再提供监理单位有关资料。

天津

2019年1月3日,天津市住建委发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部分工程项目可不实行监理公开征求意见:

  • 总投资额不满30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规模不满5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可以不实行监理。

  • 鼓励建设单位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 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但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上海

2018年3月20日起,社会投资的“小型项目”和“工业项目”中,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

厦门

1、“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符合区域规划环评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研发楼等生产办公设施项目),原则上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2、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

3、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

文件原文: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关于优化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若干规定》(京政办发〔2019〕10 号)和《关于完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意见》(京规自发〔2019〕439 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优化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0 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 24 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社会投资新建、改扩建项目及内部装修项目(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和特殊建设工程除外),以及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公用事业工程(不含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无国有投资成分且不使用银行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能力,可以不聘用工程监理,但应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二、对于可不聘用工程监理,建设单位不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能力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通过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由保险公司委托风险管理机构的方式对工程建设实施管理。

三、对于可不聘用工程监理的工程项目,鼓励建设单位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创新管理模式。

四、本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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