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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大上的文化产业,到底是个啥?

原创 2021-08-29


第3284期文化产业评论
点上方蓝字「文化产业评论」关注并星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谋划“十四五”时期发展,要高度重视发展文化产业。文化产业已经保持了近二十年的快速发展,其定义与内涵在不断地发展与调整。2004年,国家统计局会同中宣部等部委,在《国民经济分类》的基础上推出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对文化产业做了界定;之后又根据党中央的规划、文化主管部门的政策,参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统计框架—2009》等文件,两次修订完善此分类。最新版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就是目前文产人解读文化产业最权威的标准文件。预计随着文化产业布局的不断深入,十四五期间《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或将进一步修订完善。

后台回复“文化统计框架”获取《文化统计框架—2009》的PDF文件。


作者 | 奥特慢(文化产业评论作者团)
编辑 | 董婧
来源 | 文化产业评论

正文共计7120字 | 预计阅读时间27分钟



文化产业的热度很高并将持续升温,现在对这一点持怀疑态度的人不多。

6月初,在2021阅文集团年度发布会上,阅文首席执行官提出,阅文已经从一个网络文学公司在向着“为创作者打造最有价值的IP生态链,成为全球顶尖的文化产业集团”迈进。之前一直伴随着阅文成长的“大文娱”标签退出了历史舞台,“文化产业集团”的定位正式登场。这则消息为文化产业受追捧的状况又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和文化产业有关的新闻报道很多,但这些报道有时会让人生出疑问:究竟什么是文化产业?

例如,8月23日,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央视市场研究、广视索福瑞媒介研究、中国新闻史学会传媒经济与管理委员会等联合发布《传媒蓝皮书:中国传媒产业发展报告(2021)》,这份报告被媒体人广泛传播,具有很强的影响力。报告中将报刊图书、广电、电影、互联网与社交媒体、网络视听短视频及电商、在线教育、网游、广告业均归为传媒产业范畴。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现任院长柳斌杰是业内专家,曾担任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截图于清华新传院官

而据国家统计局的标准,传媒全部属于文化核心领域,但又明确提出:文化产业不包括教育与电商。因此,清华新传院牵头发布的《传媒蓝皮书:中国传媒产业发展报告(2021)》做出那样一个界定,难免让一些文产人感到困惑。

另外,有时权威部门发布的信息也语焉不详。例如,国家统计局7月31日发布了2021年上半年全国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营业收入,提及文化新业态特征较为明显的16个行业小类实现营业收入18204亿元,其中包括互联网广告服务与互联网文化娱乐平台。

众所周知,在互联网广告领域,字节跳动、腾讯、阿里、百度这些公司占据了大部分份额,但BAT三家都是在8月中旬才公布第二季度财报,而广告营收高居榜首的字节跳动截至日前仍没有公布相应数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从何而来,真实性又是如何保证的?又或者,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中本就不包括这些互联网公司?

今天,文化产业评论(ID:whcypl)就来做一些溯源探究工作,一窥文化产业真面目。

文化产业密切相关者

不管是在教科书里还是在业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文化产业的定义得到的认可度比较高:文化产业就是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

文化产业是聚焦于文化的产业,然而与文化相关的范畴散布于各个其他分类产业系统之中,或许这是文化产业的界定容易引起争议的最主要原因。因此简单地梳理一下文化的概念,对搞清楚文化产业的定义很有必要。

什么是文化

汉语文化一词发源于《周易》:“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本义含有文明与教化两重基本含义。

《辞海》这样定义现代意义上的文化:从广义来说,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来说,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

对文化的划分有多种说法,例如,两分法——物质文化、精神文化;三分法——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四分法——物态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精神文化等。

按照广义上的文化概念,学界又将古今文化细分为更多的小类,例如:饮食文化、服饰文化、建筑文化、交通文化、各种制度文化(宗法、法律、科举、官僚)、节令文化、地域文化、礼仪文化、称谓文化,以及各种精神文化(诸子百家、宗教、文学、音乐、说唱、舞蹈、书画)等。

基于这些定义与分类,不少人下意识地认为与文化有关的产业都是文化产业。但这种认识显然不正确,后文详述。

在现阶段,不管是学界还是政府机构,对文化产业进行分类界定时都会遵循一份重要的标准性文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文化产业分类的基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于1984年首次发布,现行的是2017年第四次修订的版本。该标准(GB/T4754-2017)由国家统计局起草,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之后又经历了一次修改(版本号未变),自2019年3月29日起实施至今。

国家标准委是个知名度不高但影响力很大的单位,以GB/T开头的文件可以说是各个行业最权威的标准性文件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对全社会经济活动进行了分类与编码,这里又涉及一个重要概念——产业。什么是产业?简单说就是具有某种同类属性的企业经济活动的集合。进入20世纪,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国际上开始对产业进行科学分类。目前通行的产业分类是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统计局制定的《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 Rev.4,2008年第四次修订版),国家统计局从2011年修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时开始,就主要参考这个标准。

实际上人们更熟悉三个产业的划分:第一产业为农业;第二产业为工业和建筑业;第三产业是除上述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各业,主要包括流通和服务两大部门,其中的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等部分不计入第三产业产值和国民生产总值。

三类产业的划分比较简单,并不能准确描述复杂的经济活动,因此需要更专业、更细致的分类方法。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在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国家宏观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与代码,其他的类似文化产业这些派生分类在制定统计标准时必须依据这个标准。

该标准将国民经济行业划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代码由一位拉丁字母和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标红的就是最小的分类。这些最小的分类经常会单独出现在各种派生的产业分类中,各种产业分类也通过这种方式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构建起从属关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文化、体育、娱乐业归为一个门类。这个门类和当下文化产业的划分具有较高重合度,但也有明显的区别。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归为一个门类,或许也是“文体不分家”的一种体现吧,然而在文化产业的分类里,并不包括体育

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统计框架的关系

对文化产业进行界定与分类在宏观上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但毕竟还是得体现出文化的特殊性,同样也要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保持一致,这就引出了另一部重要的标准性文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统计框架—2009》。

现行的版本是在1986年文化统计框架的基础上修订而来

《文化统计框架—2009》在前言中写道:

——文化在全世界各国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休闲娱乐活动到专业活动,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在它的影响范围之内。近年来,文化在发展中的作用也逐渐成为影响政策的重要问题。然而,如何保持并尊重某种文化的特异性及其他文化的显著品质,仍然是一项需要全球共同应对的挑战。

这既说明了文化的重要性,也暗示了对文化活动进行分类的难度。

《文化统计框架—2009》强调,统计框架中定义的文化领域包含一系列共同的经济(比如生产产品和服务)和社会活动(比如参加文化活动),它们在传统上被视为“文化”。除此之外,相关领域包含其他经济活动及社会活动,它们只有“某些部分具有文化属性”,或者通常被看作“娱乐或休闲”,而并非“纯文化”。这个精神被国内学界与政府所接纳认可,国家统计局一直强调的并不是文化产业,而是“文化及相关产业”,只是大家更习惯简称为“文化产业”。

《文化统计框架—2009》定义了核心领域与相关领域,并且列出了一些横向领域(箭头下方所示的领域)。截图于该报告正文

《文化统计框架—2009》内容非常丰富,值得文产人研读。

我国文化产业的概念与演变

有了以上铺垫,我们再来看文化产业这个概念在我国是如何发展、如何被界定的。

国家统计局主管全国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拟定相关法规、规划、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国家统计局推出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代表了国家意志

大概在2000年左右,社会上关于文化产业的讨论开始升温,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召开时,第一次在文件上明确提出要发展文化产业。2003年,国家统计局与中宣部等多个部委联合成立调研组织,共同研究,并于2004年制定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之后,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2012年与2018年分别修订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目前被执行的就是《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这个标准。

2018年5月,国家统计局与中宣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文化产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及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中涉及的文化产业定义、范围和编码等国家标准。详情可参考文化产业评论(ID:whcypl)过往文章:《国家统计局、中宣部:全国统一使用文化产业概念,规范统计口径》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共设置了9个大类,分别是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并把前6个行业定义为文化核心领域,把后3个行业定义为文化相关领域。

上述9个大类为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第一层。第二层为中类,用3位数字表示,第三层为小类,用4位数字表示。文化核心领域的6大类共包括了25个中类和81个小类,文化相关领域的3大类共包括了18个中类和65个小类,总计有43个中类、146个小类。

这些小类的名称如果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里的小类完全一致,则名称保持一致;如果有些小类仅部分活动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则名称就不一致,并会在代码后加“*”做标识,还要对属于文化生产活动的内容进行说明,如下图所示。


在《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04版)》的编制说明中,明确了教育、体育、自然科学研究不纳入文化产业之中,但包括旅行社等一些内容(如下图所示)


2012年的修订版做了比较大的调整,删除了旅行社、休闲健身娱乐活动、教学用模型及教具制造、其他文教办公用品制造、其他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和彩票活动等类别,并进一步明确提出:

——对于虽有部分活动与文化有关但已形成自身完整体系的生产活动不予纳入,以免削弱本分类的文化特征。按此原则,在本次修订中,凡属于农业、采矿、建筑施工、行政管理、体育、自然科学研究、国民教育、餐饮、金融、修理等生产活动和宗教活动均不纳入分类。

2018年的修订版做了比较多的细节优化,同时还强调了对新增分类内容的处理原则:

——为确保新分类的文化特征,本次修订对新增分类内容继续坚持如下处理原则:凡属于农业、采矿、建筑施工、行政管理、体育、国民教育、餐饮等活动均不纳入分类,如茶叶种植、国民教育系列中的艺术院校、咖啡馆和酒吧等服务;对于虽有部分活动与文化有关但已形成自身完整体系的生产活动不予纳入,如旅游、快递服务、互联网批发、综合零售等。

由此可以看出,经常被大家视为文化产业的饮食文化、茶文化,目前并没有被归入到文化及相关企业。

看起来,如果严格一点判定,超级红火的长沙文和友并不属于文化产业范畴

另外,大家习惯上将中小学教育中的语数外等知识性课程称为“文化课”,将美术、音乐等课程称为“非文化课”,然而按照文化产业的分类,开展美术、音乐、舞蹈等这些“非文化课”项目的培训是正儿八经的文化产业,开展“文化课”的培训则不属于文化产业。“文化”二字的丰富内涵不禁让人莞尔。

争议

争议与质疑始终伴随着各种版本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以“互联网广告服务”这个小类为例,在《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中其被归类于创意设计服务大类、广告服务中类之下,国民经济代码7251。

在实践中,互联网广告和电商关系密切,毕竟从效果上看,能直接诱导用户付钱购买的广告是最好的广告。

在电商平台上,文、图、视频各种广告形式都有,商家要为展现这些广告而付给平台方费用,从各个方面来说,电商平台上的这些都是标准的广告业态。但文化产业中不包括电商,而电商平台也是将这部分收入直接归到自己最核心的主营业务收入之中,并不显示为互联网广告收入。那么这部分收入就很可能在国家统计局的文化与相关产业数据中消失。

近似的原因,原先电视台推出的电视购物栏目,相关收入可以算作广告收入或媒体类主营收入,而当前各传统媒体搞的直播带货更偏向于电商属性,又不好归到文化产业范畴。

另外,对同一业态的管辖权也会引起争议。

比如,前几天商务部发布信息称,为建立健全步行街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推动步行街高质量发展,编制了《步行街高质量发展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少文产人看到这则新闻后第一反应就是:步行街不是应该体现独特的文化色彩吗,这不是属于文化产业范畴吗,不是应该由文旅部制定标准吗?

追溯到更早,在网络游戏、卡拉OK、网吧、网络文化产品等诸多审批领域,曾经的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就发生过激烈的争执。

不断调整是常态

文化产业在中国被提出的时间虽然不长,但发展十分迅速。国家统计局在对《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的解读中也强调了这一点,面对不断涌现的新情况,唯有及时调整。《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第一次调整间隔了8年时间,然后过了6年就做了第二次调整,或许第三次调整间隔时间会更短。

国家统计局官网上的这个解读,连同《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值得文产人细读

统计局在对这个标准进行解读时也提到,是在学习领会文化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文件以及国家相关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开展标准制定工作的。

从2018年至今的三年多时间里,文化产业相关领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组建了新的文化和旅游部,并调整了媒体、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归属部门,在不少市级以下政府,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等部门已经合并成为一个部门;《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颁布,文旅部也推出《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十四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这些文件中体现出很多崭新的发展构思,文化对各个行业的渗透已成为常态;各界对文化的事业属性与产业属性理解不断加深,对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律有了更深入的洞察;各个行业愈发重视融合的发展理念,类似“媒体+电商”“文化+科技”的概念比比皆是,产业的边界日趋模糊。

由此看来,尽管《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推出才不足四年,但或许新的产业分类标准不会让大家等太久。

结语

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湖南长沙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时指出:

文化产业是一个朝阳产业。现在文化和技术深入结合,文化产业快速发展,从业人员也在不断增长,这既是一个迅速发展的产业,也是一个巨大的人才蓄水池,必须格外重视。

整个社会越来越重视文化,几乎所有的行业都喜欢往文化上凑,商业大佬们更是喜欢谈文化:你要说自己做的是电商那就俗了,你得说自己弘扬的是儒商文化、浙商文化,诸如此类才好。

从积极的角度看,社会更加重视文化产业、更加重视文化的力量自然是好事,这也能体现出文化自信。

不过,孔子说过:“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对文化产业的从业者、研究者、学习者来说,搞明白文化产业的边界与范围,实属必要。然而文化包罗万象,文化产业头绪繁杂,一篇小文自难透彻解读。本文仅为一家之言,挂一漏万,权作引玉之砖。

注:本文主要参考了如下资料:《国民经济分类》及其解读,《文化统计框架—2009》,各版本《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及其解读,百度百科对相关名词的解释,《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十四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若干文中提及事项的新闻报道。

*文中所涉图片视频均源自公开网络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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