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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韩晗 | 文化产业与三次分配有何关联:机遇、转型与注意事项

2021-11-25

第3371期文化产业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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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以来,“共同富裕”的重要性再度被提上日程,并且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三次分配成为了近年来国家顶层设计中事关共同富裕的重要战略部署,而文化产业与三次分配有着重要的关联。具体而言,三次分配为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两个机遇:一是推动文化产业内部资源分配结构实现积极有效的调整;二是打通社会其他领域与文化产业领域内资金循环再分配渠道。而且,三次分配有助于推动我国文化产业转型:一是通过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深入参与国家重大战略,从而构建新型的文化产业与国家关系;二是合理配置协调文化产业与公共文化服务的资源。与此同时,如下注意事项也需重视:一是谨防资金风险所带来的跨领域次生矛盾,二是要谨防意识形态风险所带来的文化安全问题,三是要在实践中不断提升抵御制度风险的能力。



作者 | 韩晗文学博士,武汉大学国家文化发展研究院副教授

编辑 | 卢敏

来源 |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正文共9200字 | 预计阅读时间25分钟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改革开放事业快马加鞭,当中一个最引人瞩目的亮点就是脱贫攻坚取得了重大历史性成就。站在历史发展新阶段,“共同富裕”的重要性再度被提上日程并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部分领域改革不到位导致的机会不平等、资源分配不合理,是制约共同富裕的瓶颈[1]。因此,要实现共同富裕,做好社会分配是重中之重。


一般来讲,社会分配分为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初次分配注重效率,是按贡献分配,其结果反映了物质生产领域里国家、企业(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2];再分配(也称社会转移分配)是在初次分配结果的基础上,各收入主体之间通过各种渠道实现现金或实物转移的一种收入再次分配过程[3]。这两个分配是国民生产总值分配的两个主要环节。但任何分配手段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当改革开放进入到攻坚期时,我们必须基于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去探寻新的分配手段这是三次分配被纳入顶层设计的时代背景。


概念内涵讲,三次分配是初次分配与再次分配之后再度进行的分配,指的是在道德力量作用之下的收入分配,与个人的信念、社会责任心或对某种事业的感情有关,基本上不涉及政府的调节行为,也与政府的强制无关[4]。它依托于激励体系与保障体系而存在,其分配主体是除了政府之外的个人、企业或社会组织,其分配客体除了财富之外,还包括服务、商品、机会、信息等社会资源。就其目标而言,三次分配并非“杀富济贫”式的剥夺一方、给予一方,而是让财富与资源的出让方与受益方都因分配产生各自不同的获得感与幸福感,从而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并走向共同富裕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三次分配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5]。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把第三次分配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也将三次分配作为重点议题予以提出。

本研究认为,作为本质属性为意识形态属性的特殊国民经济门类,文化产业与三次分配显然有着不可忽视的联系,这主要体现在个方面一是文化产业领域内的分配归根结底是涉及到精神生活的分配,是对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这一重要指示的落实;二是目前我国文化产业体系内部无论是资金还是资源,都存在着严重的两极分化现象,这虽是全世界文化产业自身难以回避的共性问题,但我们却不能对其置若罔闻;三是文化产业当中的消费并非社会刚需,而是基于文化认同、情感归依与精神导向,而这与三次分配的诉求有着一致性。

目前学界对三次分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三次分配提出的背景、价值内涵与操作路径二是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作用、机制与正义基础等框架内议题的研究三是将三次分配作为与文化相关议题的研究①。但就所见而言,目前尚无文化产业与三次分配之间关系的专门研究成果。

藉此,本研究拟以文化产业与三次分配的逻辑关联入手,以三次分配视域下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向度为研究对象,认为三次分配给我国文化产业赋予了重要的历史机遇,并推动其顺应时代潮流而转型。但我们也应当注意到:三次分配在推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时,在具体实践的过程中也有一些事项需予以注意
 
三次分配为我国文化产业提供的发展机遇
 
三次分配长期被视作是重要的财政手段,但“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6],就文化产业而言,其生产体现为一种精神产品的生产[7]。在这种语境下谈论三次分配,无法僭越文化产业精神产品生产这一重要特征。在重新强调意识形态本质属性的今天,三次分配为我国文化产业提供了如下两个发展机遇。

其一是推动文化产业内部资源分配结构实现积极有效的调整。扭转先前“流量为王”的错误导向,从而为高雅艺术、主旋律作品以及年轻文艺工作者提供更为广阔的社会接受空间,这将在本质上打破文化产业领域内部资源固化的局面。

文化产业最大的特征是资源驱动资金流向,是资源集中最为明显的行业。以我国香港地区为例,相关数据显示,全香港百分之一的影视明星、歌手与电影导演,控制着香港文化产业中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财富与文化娱乐资源[8]。这类近似于垄断的文化产业资源分配极化现象近年来在内地也悄然冒头。但从文化产业的属性来看,作为文化产品消费者的受众们,其集体选择决定了文化产业内部资源的流向,因此而造成的资源分配极化很大程度上是“群选经典”的结果,这确实也是近代以来人类文化在市场化条件下发展的动力之一[9],显然不适用于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干预。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既要尊重文化产业自身的发展规律,认识到文化产业领域资金的流向往往由演出、出版、发行等重要流通资源所决定,允许一部分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但更要认识到,社会主义文化产业必须要坚持意识形态本质属性。在当下文化市场中,“叫好”与“叫座”时常存在着难以回避的矛盾。尤其近年来随着大量社会资本的进入,在“云数据”的精准“算法”下,一批低俗、媚俗的“博眼球”之作常因各种炒作造势而“吸粉无数”,少数文化企业通过运作“头部流量明星”,不断制造市场上的“流量收割机”,导致部分文化业态已经沦为“流量为王”的无序竞技场,这种“野蛮生长”显然不符合国家、社会对文化产业的期望。

在上述问题之下,三次分配显得尤其重要。当中首要的任务就是调整文化产业资源分配。因为三次分配的根本特征在于是主动而非强制分配。因此一方面,要适时引导、激励取得相当名望的文化产业从业者或头部企业积极分享资源,为文艺人才梯队化、高雅作品普及化贡献力量;另一方面,亟需弘扬老一辈文艺工作者成人之美、“传帮带扶”的优良作风,杜绝因人为资源垄断而造成的文化产业资源稀缺与渠道不畅,决不允许“认钱不认人”、“以老欺少”等不合理现象出现,要通过更加健全的机制让文化产业内部资源配置合理化,解决青年文艺工作者“出头难”、高雅作品“没市场”等痛点问题。

其二是打通社会其他领域与文化产业领域内的资金循环再分配渠道。我们应以三次分配纳入顶层设计为契机,通过政策鼓励、制度扶持等多种形式,为文化产业领域的慈善公益事业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在文化产业领域树立正确财富观,同时也助推社会各界帮扶文化产业领域的薄弱领域,使文化产业领域成为传播社会正能量的主阵地。

文化产业内部资源的分配极化带来的直接问题就是收入上的两极分化。一方面,文化产业是高收入群体的汇集地,其轻资产、高利润、强调个人品牌价值的特征,使其成为世界各产业领域中最大的“造富机”之一。相关数据显示,画家作家、影视明星、流行歌手与编剧导演等文化名人,集中了全世界20%左右的财富,当中不少人还涉足资本领域,成为文化产业上游生产链的控制者,甚至个别名人一人财富可敌多个上市公司[10],部分有明星名流加持的文化企业,其市值甚至超过了重工业、交通运输等重资产行业。另一方面,文化产业当中也有一些长期处于不景气的薄弱领域,如实验艺术、高雅艺术、传统艺术、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甚至部分主旋律作品等等,当中不少工作者生活清贫,社会知名度较低。但上述领域或业态却并非不重要,它们不仅事关文化发展与传承,更与树立正确价值观息息相关,因此亟需社会各界帮扶。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公益事业的相关工作要求,这是我国公益事业的里程碑。但当中仍有两个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一是公益事业结构单一的问题,即捐赠主体仍以企业家与社会大众为主,文化名人在当中占较少比例,而受捐客体仍以老弱病残等社会群体或老少边穷等贫困地区为主,较少涉及到文化领域的捐赠;二是目前我国公益体制仍不健全,相关民间公益组织建设依然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特别是与文化产业相关的基金会总体数量较少,与文化产业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以美国为例,以好莱坞或百老汇明星、著名歌手命名的公益组织与亚马逊、迪士尼等文化企业下属的公益机构,累计已经超过800家,当中既有面向社会的公益慈善事业,也有对业内其他弱势业态及其从业者(如青年导演)的帮扶。2019年,美国文化产业对外进行社会公益捐赠累计超过1万亿美元[11];而且洛克菲勒与福特等大型企业下属的公益机构也长期资助文化产业的薄弱领域,如扶持城市公共艺术、原住民艺术,支持年轻艺术家展演或资助高雅艺术(如交响乐)等,为文化产业多元化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孵化与促进作用。

当然我们毋须照搬照抄别国经验,但其他国家相关经验确实可以为如何依据三次分配制定积极的文化公益政策、健全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提供思考路径。例如可以依法依规鼓励文化名人、文化企业设立相关民间慈善组织,进一步打造名人的个人品牌,尤其支持他们“以文养文”,协力业内其他同行共同进步;同时,相关部门也应扶持一些企业设立专门资助文化产业薄弱领域的公益机构,真正打通社会其他领域与文化产业领域内资金循环再分配渠道。这既有助于提升文化产业从业者的社会责任感与从业荣誉感,形成文化产业回馈社会特别是文化产业内部“文人相亲”的良好风气,从而树立正确的财富观;也为文化产业均衡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支持,使之得以在守正创新中得到健康发展。

三次分配如何助推我国文化产业战略转型
 
党的十八大以来,建设“文化强国”成为了我国文化产业前所未有的历史使命与价值依归。党的十九大以来,文化产业逐渐上升为国家文化战略,成为了提升文化自信、服务文化强国的重要推动力。与2018年相比,2019年,我国文化产品出口998.9亿美元,增长7.9%;进口115.7亿美元,增长17.4%;贸易顺差883.2亿美元,规模扩大6.8%,进出口总额同比增长8.9%[12];同年底,《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送审稿)》发布,并将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我国第一部文化产业法律法规,当有其积极历史意义,可见我国文化产业进入到了重要的战略转型期。

从顶层设计来看,三次分配的目标是通过社会资金、资源的再分配,从而实现共同富裕。处于战略转型期的我国文化产业也亟需告别先前广泛存在的资金、资源分配极化的“马太效应”。三次分配显然对于我国文化产业在新时代下的转型有着积极的助推作用。具体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其一,因为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我国文化产业体系当中具有重要地位,而目前我国文化产业又正处于全面强调社会效益优先的历史转折期,三次分配有助于推动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深入参与国家重大战略,进一步明确文化产业的社会效益优先目标,从而构建新型的文化产业与国家关系。

我国文化产业是社会主义文化产业,社会效益要先于经济效益,满足国家需求既是我国文化产业的责任,也是其发展出路。本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大量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得到快速发展,并在文化产业体系内占较大比重,长期以来,它们凭借自身的优势,大大激发了文化产业的内生动力,成为了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引擎,但在承担、参与国家重大战略时却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持,导致文化产业并不像农业、重工业与交通运输业等国民经济支柱行业一样,在国家重大战略中稳定地扮演重要角色。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文化产业成为了讲好中国故事、建设文化强国、弘扬文化自信的重要力量。但受制于各种因素,日趋壮大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对于国家重大战略的参与度并不高。因此,我们应当采取各种办法,引导、鼓励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投身于“一带一路”倡议、乡村振兴大局、长江经济带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中。举例而言,我国的对外宣传工作长期以来由各级外事部门或国有新闻出版机构负责主导、实施,“文化走出去”工程主要由国家力量完成,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当中参与度较低,这造成了许多优质资源的闲置与浪费。目前动漫、游戏与网络文学三大文化新业态无论在体量上还是影响力上,均已成为了我国对外出口的重要文化产品,尤其在互联网上拥有大量的国际消费者,被称之为“文化出口三驾马车”,但因上述3种业态的经营主体多为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导致它们真正在我国对外宣传工作中参与度并不高。因此,应当扶持、激励有关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积极投身“文化走出去”战略,使其长年所积累的优势资源为我国对外宣传工作所用。

大量非公有制文化企业长期深耕文化产业一线,积累了丰富的市场经验、先进技术与群众基础等优势资源,如何调动其参与国家战略的意愿并分享其资源是亟需解答的新课题。需要说明的是,激励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参与国家战略,并不是让他们无偿付出,而是鼓励他们借助国家平台,以参与国家重大事务的方式,锻炼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最终实现企业与国家的双赢。

其二,目前我国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之间存在竞争矛盾亟待解决,三次分配有助于合理配置、协调文化产业与公共文化服务的资源,综合提升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水平与文化产业的社会及经济效益。

长期以来,我国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存在着既竞争、又共赢的关系,但从实际效能来看,在相当多的领域,文化事业的竞争力并不如文化产业,当中一个很大的原因在于,市场化运作确实能够实现更加丰富、优质、精准的产品与服务供给,但这与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在这种情况下,文化事业势必与文化产业产生竞争甚至是“内卷化”的恶性竞争,这既不利于文化产业的发展,更无助于文化事业的繁荣。如何解决两者间的竞争矛盾,成为了目前我国文化治理领域的关键问题。

这里有一个例证值得思考,因为近年来民营实体书店在城市中迅速发展,吸引了大量市民读者,培养了市民的阅读热情,相关数据显示,北京地区民营实体书店的日访客量是同日公共图书馆系统的12倍,而上海地区则达到14.5倍之多{2},国内重要城市不约而同地形成了“不去图书馆去书店”的新型特殊文化景观,一些实体书店大量吸收公共图书馆读者资源,客观上造成公共文化资源的巨大浪费。调研发现,不少地方图书馆门可罗雀,但旁边的实体书店却一座难求,以至于一些图书馆为了吸引读者,盲目追风仿效“网红”书店装修风格,但其效果仍不乐观。究其原因在于,在读者总量有限、读者已经养成阅读习惯的情况下,这种改变并不会带来根本性的转变,而且还会造成大量的国有资产与公共文化资源浪费。

长期以来,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判若两极,如公共图书馆鲜有与书店合作的先例。而三次分配在政策上给予了文化产业支持文化事业的空间。因此,一些效益好、影响力大的商业文化空间特别是民营文化场馆,可以在双方同意、合作共赢的基础上,征用为公共文化空间,如一些人流量大、辐射广阔的儿童书店当中部分空间可以改为“双减”之下的区级图书馆儿童分馆,而一些民营美术馆可以同时作为社区公共文化场馆或适老休闲空间予以改造利用,政府可以通过减免税收、表彰奖励等方法,鼓励具体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企业或经营者。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缓解公共文化资源浪费,提升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水平;与此同时,也有利于为文化企业创造出更多的社会效益。

三次分配视域下我国文化产业的注意事项
 
三次分配不但为我国文化产业提供了重要的发展机遇,还助推了我国文化产业在新时代的战略转型。但从顶层设计与政策制定来看,它仍是一个新生事物。文化产业在与之对接及实践的过程当中,要预见其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大致来说,有如下几点事项值得注意。

一是谨防资金风险所带来的跨领域次生矛盾。就其他社会领域而言,三次分配很大程度上体现为资金的分配。这无疑会加剧文化产业与其他社会领域之间资金的快速流动,当中既要谨防社会上的不良资本干预文化产业的良性发展,也要防止文化产业当中的不良资本进入其他领域,造成跨领域的次生矛盾。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三次分配鼓励文化产业领域高收入者进行社会捐赠,并可以通过捐赠荣誉制度对其进行表彰鼓励,但所捐赠的资金一定是捐赠者的合法收入,如果捐赠者通过这种方式转移非法所得,甚至企图以捐赠的方式洗钱或为自己购买社会荣誉,这将带来极大的资金风险,而且会因捐赠已是既成事实,造成非法所得无法追回,若是涉外涉侨捐赠,还会产生不良的国际影响。因此,一方面我们既要鼓励文化产业领域内的合法捐赠,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力度对捐赠者的财务状况以及所捐资金进行审计,绝不容许“以捐逃罪”的现象发生。

此外,因为文化产业属于轻资产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其资金流动速度快、金融杠杆长、抗风险能力低且监管难度大,随着近年来文化产业与金融行业的深度耦合,导致了文化产业的行业内风险逐渐延伸到金融行业。三次分配支持其他行业的资金、资源流向具有公益属性的文化市场,以助推我国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但同时也应注意到,因为捐赠并非市场行为,难以以商业合约相约束,因此我们一定要警惕其它行业的资金风险转嫁到文化产业领域,甚至再回流、扩散到其它行业。因此,我们既要支持文化产业跨行业的资金流动,为三次分配开辟通道,推动文化产业领域生产、分配的良性循环,同时也要时刻注意一些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是要谨防意识形态风险所带来的文化安全问题。从国民经济的分工来看,三次分配具有跨界属性,即多数分配属于文化产业领域与其他领域之间的重新分配,有物质财富转向精神财富的特征。但物质财富转向精神财富决不仅是经济价值的转换,还包括意识形态的赋权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与国家安全息息相关,没有固若金汤的意识形态安全,就不可能有长治久安的国家安全,这也是我国文化产业为何以社会效益为先的逻辑基础。但并非所有行业都具有意识形态属性且对意识形态安全有足够认识。如一些国外非法基金会常以“捐赠”的形式收买、“包装”我国文化产业从业者,使之为其所驱使,危害我国国家安全;而且不少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为了避税,注册于维京群岛、开曼群岛、所罗门群岛等法治不彰的太平洋岛国,给相关部门了解其经营状况带来了难度;甚至还有部分知名文艺人士基于各种目的,早已入籍他国或持多国护照;此外,在香港、台湾等我国文化产业较为发达的地区,目前依然存在着激烈的意识形态斗争。上述既存的现实问题乃至潜在的意识形态风险,我们在政策制定、执行的过程中,决不能视而不见。

不言而喻,在目前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下,对涉及到文化领域的捐赠,我们决不能照单全收,而是应本着对国家安全负责、意识形态安全优先的原则,要从严审查,尤其是涉及到对我国港台地域文化、革命文化与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开发与利用时,决不能只看分配流向,而不管其他,应在决策之前审慎把关。对于存在潜在风险的个人、企业,要有规避风险的政治预见性,尤其是一些涉及文化领域的基金会的设立与运营,更须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

三是要在实践中不断提升抵御制度风险的能力。三次分配目前作为顶层设计的政策前提被提出,但在法律层面仍处于建设期,而我国文化产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三次分配介入文化产业领域,制度风险或难以避免,提升抵御制度风险的能力迫在眉睫。

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领域因金融问题频频“暴雷”,如部分知名演员偷逃巨额税款、文化企业参与非法集资等,引起国内文化产业全行业震动;2021年,国家证监会发布本年度第一个《调查通知书》(京调查字 20164 号),对国内文化产业上市公司北京文化进行立案调查。上述例证反映了国内文化产业特别是头部企业与知名从业者在从业上的失范无序,有的因长期游走在法律边缘而直接突破法律底线,严重危害国家文化及金融安全。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国家有关部门也正在加大力度对文化产业领域进行金融监管,努力扭转无序风气,构建风清气正的有序环境。

毋庸讳言,囿于我国文化产业目前正处于战略转型期,近年来又发展极为迅速,一系列新问题不断先于制度建设出现,预见性措施成为难题。许多新问题、新矛盾确实难以预测,相关部门对于文化产业领域里的风险防控多数采取“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办法,即方法多在问题之后,较难防患于未然,直至部分问题采取“一事一决”的方案。但无法回避的是,我国文化产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至今仍不健全,多以各种通知、条例、办法等政策性指导文件行政。例如以规范未成年人消费文化产品而言,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关于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观看电影的分级管理制度,但我国一直以各种政策性指导文件取而代之,如2021年国家新闻出版署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 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等等。此外,《文化产业促进法》至今尚未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电影、图书与电子游戏的分级工作一直“在路上”,约束文化产业领域的金融活动的相关法律也多处于“真空状态”,可见文化产业制度建设仍需加强。

三次分配将促进文化产业与其他相关产业的融通,可能带来违法违规从业者钻法律空子、踩法律红线等问题。“法无禁令皆可行”当然无可厚非,但文化产业自有其特殊属性,除了法律约束之外,它还指涉伦理道德、公序良俗、政治信仰等意识形态范畴,“合法地缺德”务必杜绝。在相关法律尚未出台、但重要机遇时不我待的情况下,社会各界应当积极稳健地通过财政、行政等手段为我国文化产业守正创新保驾护航,抵御制度风险的能力依然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对于一些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我们应未雨绸缪,作为注意事项予以关注。

我国文化产业正处于历史上最重要的战略转型期,三次分配以“共同富裕”为价值依归,作为政策前提被提出、落实。可以预见的是,三次分配势必将在未来有力展现出它与我国文化产业的重要关联,并为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从而推动我国文化产业的战略转型,使之真正成为实现文化强国的关键动力。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意识形态属性是我国文化产业的基本属性,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既要遵循文化产业自身发展规律,更应坚持底线意识,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使我国文化产业与时俱进、行稳致远。

 

注:


① 相关研究请参阅白光昭的《第三次分配:背景、内涵及治理路径》(载于《中国行政管理》,2020年第12期)、元晋秋的《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分配制度要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载于《现代经济探讨》,2020年第9期)、江亚洲的《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作用与机制》(载于《浙江社会科学》,2021年第9期)与李水金、赵金峰的《第三次分配的正义基础》(载于《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21年第1期)等研究成果。

{2} 相关数据综合于百道网主编的《2020-2021中国实体书店产业报告》、上海图书馆主编的《上海图书馆阅读报告2020》以及《2020年全民阅读报告》等调研报告。


参考文献:


[1] 冯华.贫富差距到底有多大?[N].人民日报,2015-01-23(17).

[2] 赵林如.市场经济学大辞典[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210.

[3] 余源培.邓小平理论辞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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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习近平.扎实推动共同富裕[EB/OL].求是网.http://www.qstheory.cn/dukan/qs/2021-10/15/c_1127959365.htm,2021-10-20.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6.

[7] 夏赞忠等.精神生产概论[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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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商务部:2019年中国文化产品进出口总额同比增8.9%[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http://tradeinservices.mofcom.gov.cn/article/yanjiu/hangyezk/202003/100767.html,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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