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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6省市“乡村振兴”政策:看照明行业的六大走向

2022-05-05

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乡村振兴正式成为我国社会转型发展的新方向。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全国各省市(省、自治区、直辖市)纷纷出台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将这项关乎国计民生的构想蓝图落实到细分目标和行动上。

据统计,全国目前已有22个省市出台了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其中,江西、河南、广西等11省份为促进条例,河北、北京2省份为实施方案,贵州、云南、海南等8省份为实施意见;上海为“十四五”规。此外,广东、江苏、重庆、安徽4省市也对外发布了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的征求意见稿。

细览各省份乡村振兴政策发现,条文中虽然提及“照明”相关字眼的全文占比不足0.1%,但字里行间中蕴含着不少与照明界在新农村建设领域息息相关的内容,在此一一罗列与解读。

村庄整体亮化


推进村庄亮化上,河北省在其《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中提出要按照村庄大小、规划布局、人口数量等,对照村庄亮化建设标准,合理确定亮化设施安装数量,在村内主要街道、文化广场、学校、村民中心等场所安装照明设施,并大力推广经济适用、维修便利的节能灯具和新能源照明,建立亮化工程管理制度,落实日常管护责任,力求在2022年内实现全省村庄公共照明全覆盖。

照明亮化后的杭州建德更楼街道桥岭村道路

除了河北省外,广西、云南、湖北、甘肃、四川等多个省市均提出按照村民意愿有序开展公共照明设施的建设,并建立健全的照明设施运行管护长效机制。

种植养殖补光


在种植业上,河南、广西、江西等多个省市在其乡村振兴政策均提到要推进先进农业科技在培育粮食全产业链中的运用,并建议建立家庭农场,推动温室大棚的建设;内蒙古、甘肃等内陆省份更提出了以节地节水节肥的高效日光温室为载体,大力发展以戈壁农业为主的设施农业,解决保障粮食安全和发展优势特色产业的用地矛盾。这些一系列与作物培育新技术、光能利用新举措相关的政策要点的提出,将为植物补光产品与技术的应用创造条件。

火龙果补光灯点亮佛山南海区狮山镇莲塘村夜色

在动物养殖上,天津、江西、河南等多个省市等多个省份提出了推动养殖圈舍建设、支持开展畜禽良种培育、建立畜禽健康养殖科技创新体系等要点;海南、浙江、福建等沿海省份更提出了要推进海洋牧场、人工鱼礁、现代渔业产业园区等建设,推动牧场渔业、设施渔业等新业态科学发展。这些政策举措的出台,也将为动物生长补光照明产品及相关应用解决方案在新农村建设的落地提供广阔的市场机遇。

智慧绿色照明


在智能科技的运用上,江西、河南、新疆等多个省市提出要推进数字农业农村建设,完善信息化基础设施,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农业农村领域的运用,建设智慧农业;浙江省更提出了采用“多杆合一”方式,按照技术规范和管线优先落地敷设的要求建设各类管线。这一系列政策举措的出台,将为智慧路灯、各类照明智能化系统在农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支点作用营造软硬件条件。

在甘肃天水甘谷县两山村安装的智慧路灯

在能耗按需合理利用方面,天津、河南、广西等省市提出要推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采用先进绿色生产技术、设备和模式。这将为更多节能型照明产品与技术解决方案在农村各应用领域开辟了普及之路,更进一步推动了智能照明科技在节能领域的变革与创新。

此外,黑龙江、内蒙古等省市提出,在巩固光伏扶贫工程成效的基础上,在有条件的脱贫地区发展光伏产业的政策举措,更为节能照明创新模式的多元化运用营造了业态氛围。

文旅景观照明


在旅游经济发展方面,广西、河南、新疆等省市均提出要整合乡村文化和旅游资源,发展乡村特色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做强乡村特色文化旅游品牌,打造乡村特色文化旅游精品,推出旅游产品差异性明显的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发展的新模式。该政策举措不仅开拓了文旅景观照明产品及相关技术方案在农村夜游市场的应用空间,更为国内照明设计创意理念诞生创造了灵感。

上海金山嘴渔村上演水幕灯光秀

此外,广西提出的加快农业、林业种质资源库(区、圃、场、地)以及原生境保护点、江西提出的因地制宜实现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业互融发展等政策举措也将让植物补光、道路照明等功能性照明模式向文旅景观照明跨领域转化,为照明业在乡村夜游领域的创新发展带来更多创新思路。

病菌害虫光消杀


在农产品运输上,河南、天津等省市提出要建立冷链仓储物流体系,保障粮食和蔬菜、肉类、禽蛋、牛奶、水产品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加强粮食储备和重要农产品贮藏保鲜、冷链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和保障能力。这些政策举措也为紫外线消杀产品在农产品保鲜与大众身体健康上发挥关键的技术作用。

在河北邢台市任泽区曲辛庄村安装的太阳能杀虫灯

在害虫防范与消杀上,江西、河南等省市提出要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动物防疫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体系建设,推广绿色防控和生物防治技术,并加强乡村自然灾害防御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生物等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强化预警信号传播和防灾减灾知识普及,提升乡村防范自然灾害的能力。在该政策要点的指引下,杀虫灯、光传感技术等特殊照明产品与科技将在农村作物培育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公共场所照明


在医疗体系建设上,多省市提出要鼓励和支持乡村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实施农村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并开办乡村诊所。该政策要点的出台,将为更多健康照明产品在医疗场所的应用落地创造市场需求机遇。

改造后的广东韶关乳源瑶族自治县古母水中心学校教室

在教育体系建设中,多省市提出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乡村学校支教、任教,对乡村教师的编制核定、工资福利、住房安置、职称评聘予以倾斜。在政策要点带来的社会大趋势下,更多乡村教育类建筑将拔地而起,让防近视教育照明产品迎来大面积推广的市场风口。

此外,部分省市还提出了发挥红色文化的教育示范引领作用,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开发与利用,建设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红色旅游景区、红色纪念场馆,打造革命老区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和产品,推进红色旅游产业发展。该政策要点也为博物馆照明、历史建筑户外照明产品的大面积推广营造市场氛围。

每一个政策条文的背后,都深藏着不同照明产业发展的“种子”;每一个政策行动的落实,都为照明企业的破局立新带来广阔的市场战略前景。对于全国照明人来说,点亮乡村振兴之光,就能为照明强国未来之路带来无限希望。

26省市“乡村振兴”政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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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

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着力提升全省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加快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农村厕所革命、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村容村貌提升为重点,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分类施策,坚持规划先行、突出统筹推进,坚持立足农村、突出乡土特色,坚持问需于民、突出农民主体,坚持持续推进、突出健全机制,巩固拓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成果,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现代化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5年,农村人居环境显著改善,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取得新进步。农村卫生厕所基本普及,厕所粪污得到有效处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不断提升,乱倒乱排得到全面管控;农村生活垃圾日扫日清,无害化处理水平明显提升,焚烧处理实现全覆盖,有条件的村庄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村容村貌显著改观,乡村特色彰显;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水平显著提升,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建立。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抓好农村厕所革命


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科学确定厕所改造技术模式,严把标准规范和工程质量,科学分类施策,统筹规划污水管网设施建设和公厕、户厕改造,按照全覆盖原则健全改厕档案和信息化体系,高质量完成各项改厕任务。


1.持续开展农村问题厕所排查整改。要把问题厕所整改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对过去已建公厕、户厕定期开展问题排查,畅通群众反映渠道,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确保问题厕所及时发现、及时整改。针对不同厕所问题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单位、责任人,立行立改、全面整改,确保到2022年6月底,全省农村问题厕所全部整改到位、动态清零,所有厕所正常使用。


2.扎实推进农村户厕改造。按照国家《农村户厕建设技术要求》和“应改尽改、愿改尽改”原则,坚持整村推进,严格对照农村户厕建设标准规范,全面推进农村户厕改造,2022年新改建农村户厕70万座;到2024年年底,新改建卫生户厕137万座,普及率达到90%以上。因地制宜选择改厕模式,对具备24小时供水条件、能够纳入集中污水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的村庄,推行完整上下水式水冲式厕所;对不具备完整上下水道条件的村庄,可采用三格、双瓮、单坑等储水式水冲厕所;对缺水、高寒地区确实不适宜采用水冲式改厕模式的村庄,可采用双坑交替式、粪尿分集式、积肥池式等卫生旱厕;对山区、丘陵、坝上等不宜集中收运处理的村庄,可单户或联户建设沼气池式厕所。新改户厕基本入院,有条件的积极推动厕所入室,新建农房要配套设计建设卫生厕所及粪污处理设施设备。加强农村改厕产品质量监管,严格招标采购程序,搞好技术培训,强化工程监理和群众监督,严把材料采购、工程施工、监督检验、竣工验收等关口,实施改厕全过程监管,确保改厕质量。


3.加快推进农村公厕建设。按照国家《农村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规范》(GB/T38353-2019)要求和“全省行政村、自然村应建尽建、全面覆盖”原则,合理规划布局,积极推进上下水式水冲公厕或储水式公厕。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和自然村至少建设1座公共厕所,并根据人口规模和村庄面积,相应增加公厕数量。已有公厕为旱厕的,根据实际条件改为水冲式厕所。到2024年年底,全省再新建农村卫生公厕3.3万座,实现行政村、自然村全覆盖。


4.有序推进旅游厕所建设。对照国家《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2016)标准和布局要求,按照“缺多少、补多少”工作原则,全面开展排查,对排查出的景区旅游厕所缺口全部列入建设计划,重点填补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点、乡村旅游线路沿线等新增旅游区域的服务盲点,对老旧旅游厕所进行改造提升,建设一批示范性旅游厕所。持续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对已建成的旅游厕所按照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切实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现“数量充足、干净无味、管理有效、实用免费”的目标,全面提升旅游厕所管理服务质量。到2025年年底,全省新建、改扩建旅游厕所1000座以上。


5.加强厕所改建统筹管理。农村公厕和户厕改造以村为单位统筹安排和报审方案,健全村研究方案、乡镇审核、县级政府组织以县农业农村部门为主审批的制度,谁审批谁负责,并逐村检查验收。以县为单位按照实际需求,足额配置抽粪车辆、粪污无害化集中处理设施,建立健全厕所维修服务、粪污清运服务和粪污无害化处理利用机制;建立维修服务队伍、粪污清运服务队伍和粪污处理利用队伍,公开维修电话、抽粪电话、举报电话,确保厕所损坏有人修、粪污填满有人掏、维护服务有人管。


(二)深入抓好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


以生活污水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循环利用和就地就近消纳处理为导向,坚持分类施策治理,城镇、农村统筹协同推进,有效解决农村生活污水乱倒乱排问题。


1.分区分类推进治理。坚持“应治就治、就地就近”,针对平原、山地、丘陵以及坝上等不同区域特点和条件,合理选择符合各地农村实际的污水治理技术,优先推广运行费用低、管护简便的治理技术,积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对于城镇周边村庄,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农村延伸覆盖,实现城乡一体化处理;对适宜集中处理的村庄,结合厕所改造,分区建设污水集中处理站点或大三格式化粪池,及时清掏转运,实行污水集中处理;对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的村庄,选择人工湿地、沼气池或无害化化粪池等方式开展分散式处理。到2025年,水源保护区、城乡接合部、乡镇政府驻地、中心村、旅游风景区等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全覆盖,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5%。


2.统筹衔接生活污水和厕所粪污治理。积极有序推进农户厕所污水、厨房用水、洗浴用水等“三位一体”综合治理和有效利用,厕所黑水通过化粪池、净化沼气池等处理后进行综合利用;灰水通过有效收集并经过滤沉淀池、小型人工湿地、土壤渗滤等生态化处理后,尾水回用于庭院绿化、景观及农田灌溉,切实促进资源化利用。


(三)深入抓好农村黑臭水体和坑塘水系治理


大力开展农村黑臭水体、坑塘水系排查整治,深入推进网格化管理,促进水质改善。


1.加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以县为单位,全面查清村庄黑臭水体情况,综合分析成因,对存在问题逐一建立清单档案,科学制定治理方案。对单一污染源造成的黑臭水体,纳入各地黑臭水体治理名单,通过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尽快完成治理修复;对成因复杂、污染严重的黑臭水体,纳入省黑臭水体治理名单,运用综合性治污措施,实现系统性修复。2022年年底实现存量清零、动态随清。


2.持续整治坑塘水系。对群众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有水坑塘,加强综合治理,防止垃圾和污水排入,通过栽植水生植物和建设植物隔离带,对坑塘沟渠等灌排系统及景观进行生态化改造,重点实施岸坡整治、水系连通、生态修复等,恢复坑塘沟渠水生态,建设水美乡村。对已经失去用水功能、成为容纳垃圾污水的坑塘进行清理和回填,建设小公园、健身广场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深入抓好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治理


持续巩固拓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成果,进一步健全完善收、运、处“三位一体”治理体系,积极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与利用,重点抓好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建设,切实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1.健全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全面落实“村收集、乡转运、县集中处理”工作机制,强化保洁队伍建设,配齐垃圾收集转运车辆,实行农村垃圾、农村公厕日扫日清。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村民管理自家及其门前卫生,实现日常保洁常态化。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等设施建设,彻底整治垃圾填埋场。2022年建成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17座,同步关停并治理剩余22座生活垃圾填埋场,实现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全覆盖、新增生活垃圾零填埋。


2.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创建。积极推广适宜农村特点和农民习惯、简便易行的分类处理模式,减少垃圾出村处理量,加快创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与资源化利用示范县。统筹推进农村有机生活垃圾、农业生产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以乡镇或行政村为单元建设一批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中心,探索就地就近就农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模式。扩大供销合作社等农村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覆盖面,推动农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与环卫清运网络合作融合,协同推进废旧农膜、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五)深入抓好农村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处理


积极探索农村建筑垃圾等就地就近消纳方式,加强农村建筑垃圾管理,彻底消除随意倾倒、乱堆乱放现象。


1.全面提高建筑垃圾利用水平。完善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按工程渣土、混凝土、砌块砖瓦、路面沥青、轻物质料(木料、塑料、布料等)、金属材料等进行划分,实行分类存放、运输、消纳和利用,禁止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推广雄安新区做法,通过粉碎转化、坑塘回填、回收利用及村内道路、入户路、景观建设使用等方式,提高建筑垃圾就地就近消纳和再利用水平。合理设置建筑垃圾堆放点和堆卸地,精心做好植绿、饮水安全和风险防控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因形就势打造生态景观。


2.强化建筑施工管理。加强施工管理,充分利用天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等视频监测系统,加强实时监测监督,有效规范各类建筑工地施工,依法依规查处扬尘超标、随意倾倒垃圾等行为。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严格运输车辆管控,强化建筑垃圾无尘化运输和全程动态监管,严肃查处沿途遗撒、随意倾倒等违法违规行为。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实行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化管理。


(六)深入抓好村容村貌整治提升


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全面开展大扫除大清理大整治,彻底消除脏乱差现象,推动村容村貌和农村环境整体提升。


1.改善村庄公共环境。严格宅基地管理,清理侵街占道、超范围搭扩建等影响公共环境秩序的行为。清理村庄禁养区内畜禽养殖点,规范限养区畜禽养殖。充分利用村庄内部腾退出的闲置土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小菜园、小果园、小游园和公用停车场等,扩大村庄公共空间,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加强农村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三线”维护梳理,推进线路违规搭挂治理,加快形成环境优美、规范有序的公共环境。


2.全面开展清脏治乱。引导农村群众逐步养成良好卫生习惯,推动村庄清洁行动制度化、常态化、持续化,全面清理村前村后、房前屋后、公共场所和河道、铁路、高速公路两侧的垃圾堆、柴草堆、粪堆等,全面拆除私搭乱建、乱堆乱放、残垣断壁,全面整治闲置宅基地、破旧院落和废旧厂房,彻底清脏治乱。2022年建设60个以上省级村庄清洁行动示范县,到2023年实现全覆盖。


(七)深入抓好乡村绿化美化亮化行动


大力开展村庄绿化,积极创建美丽庭院,配套完善亮化设施,全面提高村庄绿化美化亮化水平。


1.开展村庄绿化。突出保护乡村山体田园、河湖湿地、原生植被、古树名木等,因地制宜开展荒山荒地荒滩绿化,加强农田(牧场)防护林建设和修复。按照生态林、经济林相结合原则,选择本土化优质树种,积极推进村庄房前屋后、街道及村边绿化,到2025年,建成生态防护型、经济林型、用材林型、花卉苗木型、公园绿地型等省级森林乡村750个。优化村庄生态空间布局,引导鼓励村民通过栽植果蔬、花木等开展庭院绿化,通过农村“四旁”(水旁、路旁、村旁、宅旁)植树推进村庄绿化,充分利用荒地、废弃地、边角地等开展村庄小微公园和公共绿地建设。推动庭院绿化与发展庭院经济相结合,打造花果飘香、生态宜居的乡村庭院。


2.创建美丽庭院。组织开展美丽庭院、星级文明户创建活动,发动群众及时整理家什杂物,整齐存放生产生活物品,搞好厨房、厕所卫生和污水管控,实现人美、院美、室美、厨厕美。加强“妇女讲习所”建设,评选“十佳百优美丽庭院”,打造“美丽河北”的文化符号和名片。以示范创建为引领,围绕省级乡村振兴示范区、省级美丽乡村,打造美丽庭院精品线、精品带、精品区,带动连线成片,实现美丽庭院由点到线及面延伸推进。到2025年年底,新创建美丽庭院300万户,创建覆盖率达到80%。


3.推进村庄亮化。按照村庄大小、规划布局、人口数量等,对照村庄亮化建设标准,合理确定亮化设施安装数量,在村内主要街道、文化广场、学校、村民中心等场所安装照明设施。大力推广经济适用、维修便利的节能灯具和新能源照明。建立亮化工程管理制度,落实日常管护责任。2022年实现全省村庄公共照明全覆盖。


(八)深入抓好乡村风貌引导和改造提升


坚持不规划不建设、无设计不施工,优化村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针对平原、山区、坝上、沿海等不同区域的村庄,打造各具特色的乡村风貌,实现建筑风貌与村庄风格协调统一,村庄形态与自然环境、传统文化相得益彰。


1.强化乡村风貌引导。认真落实《河北省村庄风貌改造提升导则》、《河北省农村住房建筑导则》、《河北省村庄房屋改造建筑导则》,加强村庄建设和改造提升管控,以县为单位制定村庄改造提升规划方案,因地制宜、分类编制,不搞千村一面、大拆大建,杜绝“刷白墙”式形式主义。坚持一村一方案,突出村庄特色和地域特点,组织引导农民参与规划设计和施工改造,确保项目建设成本适宜、功能实用,改造效果整体协调、美观大方。要确定重点区域、重点线路进行村庄风貌总体规划设计,集中连片打造,实现风貌特色协调美观。对纳入美丽乡村创建的村庄精心设计、重点打造,到2025年全省建成1.3万个以上美丽乡村。


2.改造提升农村住房。立足村庄现有基础,加强农房整治修缮,实施防震抗震加固设防,鼓励引导屋顶改造,美化墙体立面,确保农房结构安全、节能环保,风格统一协调。弘扬优秀农耕文化,加强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利用,科学保护古宅、古树、古井、古桥,积极推进传统村落挂牌保护,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农村危房和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实现农村危房和问题隐患动态清零。


(九)深入抓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


按照“缺什么补什么、什么弱强什么”原则,全面对标建设标准和群众需求,加大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查漏补缺、提档升级,不断改善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1.加强农村供水保障。巩固村村通自来水成果,推进引江水、引黄水等地表水源置换,扩大规模化供水范围。因地制宜采取新建、扩建、改造等方式,建立完善从源头到水龙头的农村供水工程体系和管理体系,配套完善净化消毒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地方推行24小时供水,切实提高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完善水价机制,依法依规推进水费收缴,培养村民节水意识。到2025年,在农村居民饮用水达标人口覆盖率保持100%基础上,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5%以上。


2.推进电网升级改造。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持续抓好农村电网改造,解决个别地方夏季用电高峰电网负荷过重问题,提高稳定用电保障水平。优化农村电网结构,大力发展风电、光伏等绿电能源,重点抓好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建设,统筹解决好太阳能发电、照明、冬季取暖等。巩固提升农村电代煤工程,加强督导和管护,保障电源运行安全。到2025年,农村用电综合电压合格率达到99%。


3.抓好村庄道路硬化。加强农村“四好”公路建设,有序推进乡镇通三级以上公路和较大人口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实施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和危桥改造,扎实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公路路况自动化检测。到2025年,建设改造农村公路3万公里,基本实现乡镇通三级及以上公路、20户以上自然村通硬化路。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更多向进村入户倾斜,推进村内干路、支路和巷路硬化,加强与农村生产生活道路衔接,合理选择道路硬化方式和路基路面材料。到2024年,基本实现村内道路硬化村庄全覆盖。


4.扩大信息网络覆盖。持续巩固行政村光纤宽带和4G网络建设成效,逐步推进重点行政村5G网络建设。鼓励引导电信运营企业和广电运营企业就农村网络和城镇驻地网进行合作,避免传输网络重复建设,降低接入网络成本。大力发展广播电视、电信和互联网三网融合型业务研发和应用推广,培育壮大三网融合信息服务产业和市场,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向乡村延伸。推动农业生产加工和农村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加快农村信息服务站点建设,加强适农信息服务开发与推广。2022年实现通信网络、广播电视全省农村全覆盖。


(十)深入抓好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坚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重点围绕文教医养服,加快补齐短板、提升弱项,不断提高群众生活便利化水平。


1.持续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加强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深化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配齐配强乡镇卫生院诊疗设备,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机制,实施医保按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实现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加强村级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改善农民就医条件。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提升乡村医生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到2025年,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基本实现全覆盖。


2.全面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水平。实施新一轮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多渠道扩充农村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持续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水平,有效保障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1.5公里服务半径标准,推进农村幼儿园全覆盖,适龄儿童学前教育实现就地就近、应入尽入。严格落实幼儿园安全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切实保障校车安全、用餐安全、校园安全。


3.大力发展农村养老服务。健全县乡村衔接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县级成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建设具备综合功能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依托农村幸福院、邻里互助点等发展农村互助性养老,满足农村老年人的不同养老需求。加强对留守老年人关心关爱,在有条件的村开展日间照料、老年食堂等服务。到2025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所以专业照护为主的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


4.建好用好村级综合服务站。按照“硬件设施完备、服务事项规范、制度管理健全、队伍建设到位、服务对象满意”要求,切实加强村级综合服务站建设。整合各类服务资源,合理配置设施设备和服务人员,明确事项清单,编制办事指南,简化工作流程,实施一站式帮办代办服务,全面打造办理民事、解决民忧、了解民情、凝聚民心的村级综合服务平台,打通村级服务的“最后一公里”。2022年实现村级综合服务站行政村全覆盖。


5.加快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全面加强农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普及“五个一”要求(一个文体广场、一个多功能文化活动室、一个图书阅览室、一套音响设备等文艺器材、一套群众体育活动器材),切实满足农村群众日益广泛的文化生活和体育健身需求。建好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积极开展文明村镇创建,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到2025年,全省农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五个一”标准达标率达到100%,县级以上文明村、文明乡镇占比分别达到65%、80%。


6.完善消费服务设施。实施“快递进村”工程,鼓励发展多站合一的乡镇客货邮综合服务站,加快建设“一点多能”的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点。加强农村超市、门店建设和监督管理,优化整合村级电商服务站,畅通线上线下结合的工业品下乡、农产品出村渠道。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农资、农机等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到2025年,农村电商村级服务站全面优化。


三、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


(一)明确管护主体。明确地方政府、职责部门、运行管理单位责任,基本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监督的村庄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以工代赈、工资补助等方式组建管护队伍,负责村庄环境日常维护,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行系统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行管护。利用好公益性岗位,优先从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群中聘请管护员负责村庄基础设施日常巡查、养护等。


(二)健全管护机制。健全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管护标准规范等制度,明确设施产权归属和运行管护责任。推进城乡人居环境基础设施统筹谋划、共建共享、互联互通、统一管护。将农村公厕日常管护纳入农村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体系,作为村级卫生保洁员岗位职责,建立日常清洁管护制度。完善村级河长湖长组织体系,加强基层河湖管护队伍建设,加快构建促进水质改善的长效机制。加强村庄绿化管护,按照实际需求配备绿化管理员。


(三)保障管护经费。探索建立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管理运维付费市场化机制,逐步建立农户合理付费、村级组织统筹、政府适当补助的运行管护经费保障制度。


四、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


(一)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效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组织和动员群众自觉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坚持党建引领,健全基层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综合服务站、专业合作社、保洁队伍等“六位一体”组织,规范管理运行。


(二)推动思想观念转变。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健康和疾病防控知识。把转变农民思想观念,推行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作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纳入学校、家庭、社会教育和各级农民教育培训内容,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志愿服务。持续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和健康村镇建设。


(三)扩大群众参与渠道。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运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制度,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村民等全程参与农村人居环境相关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实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相关项目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村规民约,对破坏人居环境行为加强批评教育和约束管理,引导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鼓励村民投工投劳,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村民参与小型工程项目建设和后续管护工作。广泛开展星级文明户创建、环境卫生红黑榜、道德积分兑换、美丽庭院评选等活动。用好乡情纽带,动员企业家、社会组织、新乡贤等社会力量支持家乡建设。


五、支持政策


(一)强化多元投入。积极争取中央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中央财政资金和支持乡村振兴的各类政府债券等。省市县三级财政要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十四五”规划各项任务目标和实际工作量,逐项测算资金需求,合理安排各年度本级财政支持的具体额度,各级配套资金要同步到位,并对资金使用进行专项审计,切实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资金。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重点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倾斜。统筹安排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鼓励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用于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项目。县级可按规定统筹整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相关资金和项目,逐村集中建设。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投入整治提升行动。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决防止向企业、农民和村集体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


(二)强化政策创新。用好土地政策,补充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所得收益,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倾斜。完善复垦管理,加快农村废弃宅基地复垦利用。农村人居环境相关设施用水用电比照农业用水用电执行。简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审批手续,降低村级组织和乡村建设工匠承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小型工程项目准入门槛。


(三)强化科技与人才支撑。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专家团队力量,聚焦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短板弱项,组织开展农村民生项目科技攻关。举办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技术产品展、新技术新产品展示交流活动、技术产品创新大赛、技术论坛等,组织专家通过线下指导、线上解答等方式,帮助基层解决技术难题。加强农村人居环境领域职业教育,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纳入农民教育培训内容,强化相关人才队伍建设与技能培训。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坚持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一起抓,“一把手”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分管负责同志直接抓、带头抓。完善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发挥牵头抓总作用,负责协调调度、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等,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成立工作专班,制定专项方案,出台支持政策,抓好本行业本系统任务落实。市级党委、政府要做好上下衔接、协调调度、督促指导等工作。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发挥一线总指挥作用,亲自谋划、亲自推动,确保按照时间节点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


(二)健全推进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重点任务,全面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出台标准、制定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各县(市、区)要对照重点任务,逐村进行排查,摸清各项底数,制定任务清单、进度清单、资金筹集清单、责任清单,建立台账,实行信息化管理,确保任务落实。科学精准组织实施,实行月报告、季调度、半年评估、重点督查、年终考核,扎实有力推进各项工作。组织开展县委书记擂台赛、观摩拉练等活动,抓两头、带中间,努力形成比学赶超、争创一流的良好局面。


(三)严格质量监管。完善农村人居环境相关领域设施设备、建设质量、工程验收、运行管护、监测评估、管理服务等相关标准,认真遵照实施,确保质量合格。大力宣传农村人居环境相关标准,提高全社会标准化意识,发挥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增强政府部门、企业等依据标准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的规范性、自觉性,依法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创新监管机制,严守质量安全底线。


(四)强化考核奖惩。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督查检查计划和重点工作大督查重要内容,检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政治监督,切实防范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肃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重要内容,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成效显著的给予通报表扬,对推诿扯皮、工作不力、失职渎职或造成严重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列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研究制定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验收标准和办法,分年度进行验收,2025年年底以县为单位进行总体检查验收。


(五)广泛宣传发动。总结宣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的经验做法和典型范例,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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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2021年12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强省,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

    

第四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采取措施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

    

第五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绿色发展、注重特色、分类推进、全社会共同参与。

    

第六条 乡村振兴工作实行省负总责、市县乡负责落实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乡村振兴促进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引领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全省乡村振兴规划。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本地区的乡村振兴规划。

    

第十条 乡村振兴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利用专项规划成果,统筹安排目标任务,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优化配置公共资源,形成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县域村庄分类和布局规划,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

    

县域村庄分类和布局规划、实用性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当地乡土特色,符合乡村振兴规划要求,科学安排布局土地利用、基本农田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设施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编制农村住房设计导则,加强对村庄规划、农村住房设计和人居环境改善的指导。

    

第十三条 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乡村振兴的有关规划有序推进。

    

乡村振兴有关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征求乡村居民、专家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实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 乡村振兴应当以产业发展为重点,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加快高效种养业和绿色食品业转型升级,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农业全产业链发展,提升农业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水平,形成以粮食产业、规模种养、高效生态循环农业、食品加工、冷链仓储物流和文化养老休闲旅游互为支撑的乡村振兴产业结构,培育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突出优势特色,发展农业产业化集群,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承担耕地保护主体责任。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耕地质量提升和保护利用,完善节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输配电、农田防护、气象监测与生态环境保护等配套设施,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支撑粮食产业发展。

    

第十六条 完善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支持政策,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建设国家粮食生产核心区。

    

支持粮食产业发展,依托粮食主产区、特色粮油产区和关键粮食物流节点,延伸粮食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培育粮食产业集群,打造口粮生产、粮食储运、食品加工、农业装备、农业科技、农产品期货等中心,提升农业效益和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一县一业、一村一品的发展格局,因地制宜优化小麦、玉米、花生、生猪、中药材等主导产业布局,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优势产业集群,培育创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强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围绕面、肉、油、乳、果蔬五大产业,引导支持发展专用面粉、功能性面粉、休闲食品、方便食品、中高档主食加工产品、肉制品、油脂制品、乳制品、果蔬制品等食品产业。

    

第十八条 支持以规模种养为基础,以精深加工为重点,以科技集成为动力,以品牌营销为牵引,构建国家、省、市、县四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体系,打造高起点、高标准的现代农业发展先行区。

    

第十九条 支持农业资源综合开发,推行绿色生产方式,采用节水、节肥、节药、节能等先进种植养殖技术和设备,发展高效生态循环农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广绿色防控和生物防治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使用种子、化肥、饲料等农业投入品,完善农产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

    

鼓励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提升农产品附加值,增加优质特色农产品供给。

    

第二十一条 加强农村商业体系建设,加强农村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和平台建设,培育和壮大农村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线上线下融合的现代农村商品流通和服务网络,实现城乡生产与消费多层次对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利用乡村生态环境、自然景观、传统文化和乡俗风情等特色资源,支持休闲农业、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健康养生、养老服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产业发展,丰富乡村旅游产品,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提升乡村旅游发展质量和综合效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当地红色旅游资源,建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研学基地,完善配套设施,发展红色旅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化遗产、文物古迹、传统村落、名人故居故里等资源的保护,在此基础上,统筹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项目;依托传统艺术、传统技艺、传统节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乡村民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注重发挥科技教育对农业农村发展的促进作用,培育农业战略科技创新力量,打造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平台,推动生物种业、智慧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绿色投入品、文创设计等领域自主创新,加快先进实用技术集成创新与推广应用。

    

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支持开展农作物和畜禽等良种培育、育种关键技术攻关,加强制种基地和良种繁育推广体系建设,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

    

完善农业科研成果产权制度,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完善人才评价和流动保障机制,落实兼职兼薪、成果权益分配机制。

    

第二十四条 鼓励农机生产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设施农业、林草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初加工的装备水平,推动农机农艺融合、机械化信息化融合,促进机械化生产与农田建设相适应、农机服务模式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统筹农产品生产地、集散地、销售地市场布局,支持田头小型仓储保鲜冷链设施、产地低温直销配送中心、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加强本区域冷链产业发展,逐步实现县域城乡物流体系一体化。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农业信息化和数字乡村建设,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现代信息技术与农业农村发展深度融合,实现农业农村数据资源有效整合和开放共享。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用公司加农户等经营方式,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等多种经营主体作用,健全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通过订单农业、入股分红、托管服务等方式,将小农户融入农业产业链,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第四章 生态宜居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完善生态保护制度和补偿机制,推动农业农村绿色发展。

    

第二十九条 加快建设森林小镇、森林乡村,加强天然林、公益林和湿地保护,落实河长制、湖长制、林长制,依法管护乡村河湖水域岸线,改善乡村生态环境。

   

第三十条 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立政府、村级组织、运营企业、农民等参与机制,系统推进农村环境改善提升。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依法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和处理能力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逐步消除农村黑臭水体。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厕所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结合本地实际普及不同类型的卫生厕所,推进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废旧农膜、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五条 加强村庄公共照明设施建设,整治公共空间和庭院环境,推进村庄绿化亮化美化,提升村容村貌。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完善宅基地管理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严格落实规划,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加强建筑风貌管控,强化建房安全和监督管理,引导建设宜居住房,改善农村居住环境。

    

第五章 乡风文明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加强乡村思想道德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发挥村规民约作用,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第三十八条 加强乡村文明建设,建好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支持农村志愿服务组织发展,丰富农民精神文化和体育生活。

    

开展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家庭家教家风教育,倡导尊老爱幼,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建设文明乡村。

    

第三十九条 加强红色文化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弘扬焦裕禄精神、红旗渠精神、大别山精神、愚公移山精神,传承中原优秀传统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普及科学知识和卫生健康防疫、应急常识,开展乡村爱国卫生运动,提升健康素养,倡导健康科学的生产生活方式。

    

推进移风易俗,推行文明婚嫁、殡葬,遏制各类陈旧陋习,抵制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设施,增加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推动文化科技下乡、健康教育巡讲,鼓励开展节日民俗活动和民间文体活动。

    

第六章 乡村治理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

    

第四十三条 加强乡村便民服务体系建设,增强乡镇便民服务能力,优化乡镇政务服务流程,全面推进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理,提高服务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智能化、便民化水平。

    

第四十四条 加强乡村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完善乡村干部培养、配备、管理、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采取措施提高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能力和水平,建设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关心关爱农村基层干部,落实相关待遇保障。

    

第四十五条 建立村干部后备人才库,健全从优秀村干部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考录乡镇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机制,选拔优秀人才到乡镇、村工作。

    

第四十六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发挥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引导村民有序参与村务管理和乡村建设。

    

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议事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以及村级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规范村务公开,畅通群众参与渠道,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实行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由村党组织提议、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议,所作决议及实施结果进行公开的制度。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培育法治文化,开展法治创建活动,加强基层依法治理,引导基层干部和乡村居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健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和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加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村(居)民委员会法律顾问工作,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健全农村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

    

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向乡镇基层延伸,整合执法力量和资源,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公共安全体系和乡村应急管理体系,加强乡村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等技防系统建设,加强乡村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完善乡村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强化乡村安全生产、公共卫生、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应急广播、食品、药品、交通、消防等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平安乡村。

    

加强乡村自然灾害防御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生物等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强化预警信号传播和防灾减灾知识普及,提升乡村防范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四十九条 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挖掘农村传统道德教育资源,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强化农民的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集体意识、主人翁意识,建立乡村道德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第七章 城乡融合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统筹城镇和乡村发展,突出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双向自由流动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进城乡一体的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护,加强农村公路、电网、供水、供气、环保、物流、广播电视、宽带网络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机制,促进公共教育、就业服务、医疗、文化、养老、社会保障等实现城乡一体化,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和残疾人帮扶制度。

    

支持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形成平等竞争、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

    

统筹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就地创业就业,全面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制度,保障农民劳动权益。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推进取得城镇居住证的农民及其随迁家属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农业农村多重价值,丰富乡村经济业态,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鼓励支持农民拓宽增收渠道,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第八章 支持措施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公共财政更大力度向农业和农村倾斜,确保财政投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持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增加总量、优化存量、提高效能的原则,以高质量绿色发展为导向,完善农业补贴执行机制。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原则,落实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要求,进一步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按照规定重点用于乡村振兴领域项目建设。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基金应当加强对乡村振兴的支持。

    

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采取设立基金或者直接投资等方式,发展特色主导产业,支持小城镇、特色小镇和中心村发展。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运营和发展壮大。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济,为本集体成员提供生产、生活服务,保障农民从集体经营收入中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小企业等涉农主体的融资增信机制,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和风险分担机制,支持和推动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降低担保门槛、扩大担保覆盖面,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财政出资设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当主要为从事农业生产和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经营主体服务。

    

支持农业投融资平台建设,运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鼓励证券、期货、信托等金融资源服务乡村振兴。

    

第六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将更多资源配置到乡村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建立完善金融支持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机制、农村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机制。

    

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在业务范围内为乡村振兴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加大商业银行对乡村振兴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面向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小企业等涉农主体开展小微普惠金融服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主要为本地农业农村农民服务,新增可贷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农业农村发展。

    

第六十三条 支持保险机构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根据需要扩大覆盖面、适当增加保险和保费补贴品种,提升风险应对水平。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保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农业保险发展。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农村土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激活农村土地资源,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振兴的用地需求。

    

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优先用于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乡村产业。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扶持政策,健全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大力培育农业科技、经营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提高农村专业人才服务保障能力。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向乡村基层一线流动,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人才培训机制和专业化培训体系。开展基层农业技术人员培训,加强科技特派员、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等专业人才统筹使用和定向委托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扶持政策,加强指导服务,支持多种形式的返乡入乡创业创新,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就业。

    

第六十七条 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群团组织的优势和力量,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积极作用,发展农村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等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

    

第九章 监督考核

    

第六十八条 建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乡村振兴政策、开展乡村振兴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乡村振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机制、乡村振兴资金安全和绩效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开展乡村振兴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和村干部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修改乡村振兴规划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和套取乡村振兴相关专项资金、基金或者补贴资金的;

    

(三)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以及相关数据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挪用、贪污农村集体资产或者政府拨付、社会捐赠的乡村振兴资金、物资的;

    

(二)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经营权的;

   

 (三)其他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文化遗产、文物古迹、传统村落、名人故居故里等资源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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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重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也是深入实施“十四五”规划、推进北京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一年。要从“国之大者”的高度认识“三农”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三农”工作作为全市工作的重中之重,走好具有首都特点的乡村振兴之路。


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首都发展为统领,坚持大城市带动大京郊、大京郊服务大城市,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统筹疫情防控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突出年度性任务、针对性举措、实效性导向,在城乡融合发展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确保农业稳产增产、农民稳步增收、农村稳定安宁,推进北京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迈出坚实步伐,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强化现代农业基础支撑,全力抓好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供给


(一)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和“菜篮子”责任制。切实扛起粮食安全政治责任,严格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作为各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粮食播种面积达到100万亩,其中大豆播种面积达到4.2万亩。对各涉农区粮食、大豆单产实行考核,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挂钩。实施玉米良种更新工程、促进晚播小麦弱苗转壮、加强技术指导,确保粮食产量稳定。健全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和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稳定常年菜地保有量,蔬菜播种面积、产量分别达到75万亩、180万吨以上,自给率提升到16%以上。优化设施农业扶持政策实施机制,向产业布局集中、发展蔬菜产业意愿较强的地区倾斜。实施闲置设施清零行动,积极推进2万栋农业设施改造提升,提高大棚冬闲时节利用效率。在通州区、大兴区、房山区、顺义区等建设智能连栋温室,打造高效设施农业片区。在环京周边地区建设一批蔬菜生产基地,健全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和应急调配机制。保持生猪生产支持政策稳定,适时启动猪肉收储措施,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能繁母猪保有量稳定在5万头左右。支持奶业、禽蛋、牛羊、水产规模化绿色健康养殖。


(二)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建设。采取“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实现166万亩耕地保有量和150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质保量验收后全部落图落地,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作为刚性指标实行严格考核、一票否决、终身追责。抓实“田长制”,用好“三长联动”一张底图工作平台,完善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建立新增和复耕耕地部门联合验收机制,严把耕地质量关。完成永久基本农田质量调查评估。强化耕地用途管制,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蔬菜生产,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对经批准由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实行年度“进出平衡”。提高耕地利用效率,挖掘边角、零碎地块种植潜力,实现撂荒地“能种尽种”。健全“大棚房”问题“上提一级督查”处置工作机制,严防反弹。深入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十年规划,年内建设10万亩。启动全国第三次土壤普查本市试点工作。


(三)打造“种业之都”。组织实施北京种业振兴实施方案。完成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和第一次全国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年度任务。开展11个北京优势特色物种种质创制与品种选育联合攻关,实施北京鸭等4个特色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行动,实现自主知识产权品种“黑六”种猪回归北京。强化种业基础前沿研究,建设国家玉米种业技术创新中心。加快推进平谷区畜禽水产种业创新示范区、通州区于家务农作物种业创新示范区、延庆区林果花草蜂药种业创新孵化基地和北京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建设。贯彻实施《北京市种子条例》,开展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办好第三十届中国北京种业大会。


(四)强化农业科技支撑。制定实施农业中关村建设行动计划,加快推进平谷区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和京瓦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优化提升11个首席专家领衔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提高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研发和示范应用水平。制定农业机械化行动方案。推进智能农机装备示范应用,打造3个农业机器人应用场景,创建1个设施农业全程机械化示范区。设施农业机械化率达到43.5%。办好世界农业科技大会。


(五)有效防范应对农业重大灾害。抓好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加强生猪调运、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等重点环节有效监管。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主动监测,构建有效免疫保护屏障。做好草地贪夜蛾等植物病虫害防控。加强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储备。完善农业防灾减灾技术预案。鼓励特色险种创新,探索开发粮食蔬菜作物完全成本保险、收入保险等新型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


二、聚焦产业促进乡村发展,多渠道加快农民增收


(六)持续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持续提升都市型现代农业质量效益。深化休闲农业“十百千万”畅游行动,推动精品乡村民宿与区域旅游联动发展,开展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打造西山永定、长城风情、运河湿地等一批京郊旅游线路,培育提升50个美丽休闲乡村。推动乡村休闲旅游项目与科普实践、研学教育等融合,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资源单位。研究制定北京休闲农业建设标准。扩大净菜、预制菜上市规模,发展“健康数据+营养配餐”等新型加工业态。接续推进设施蔬菜和良种蛋鸡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和“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建设,支持创建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制定促进林果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构建现代果树产业科技支撑和专业化服务体系,建设15个老北京水果示范基地。培育30个示范性集体林场,发展20万亩林下经济。开展30个一产农业试点示范,总结适合北京农业发展的新机制。实施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升行动,推进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加快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绿色有机产品总量增长10%,达到30万吨。加强北京鸭、昌平草莓、平谷大桃、大兴西瓜、妙峰山玫瑰、上方山香椿等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培育提升20个北京特色农产品品牌,开展品牌策划与宣传活动,擦亮“北京优农”金字招牌。完善农产品流通销售体系,搭建产销对接平台,建设10个产地冷藏保鲜设施。


(七)抓好农村重点领域改革。依法依规管好用好农村土地,开展“村地区管”实施效果评估。规范引导承包土地有序流转,加强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审查审核和风险防范。全面开展农村涉地合同及集体资源资产核查清理和专项检查,建立健全管理服务机制。选择2个村开展土地纠纷案例剖析,制定农村涉地纠纷案件法律指引。实施城乡结合部减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全面推进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规范完善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抓好大兴区、昌平区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出台零散配套设施用地政策,保障乡村产业合理用地需求。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机制。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大棚设施抵押融资,简化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发挥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作用,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活动。优化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着力提高130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术推广和产业带动能力,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区推进试点和家庭农场示范区创建,大力发展全过程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进一步深化涉农领域事业单位改革,提高农业生产服务效能。


(八)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建立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队伍建设,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健全村党组织领导、法人治理、经营运行、收益分配、监督管理机制,农村集体资产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自然人或经营主体流转的,须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创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鼓励通过盘活集体资产增加集体收入,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引领盘活利用闲置农宅150处。坚持“抓两头带中间”,总结推广一批集体经济强村发展经验,深化集体经济薄弱村帮扶专项行动,消除100个集体经济薄弱村。巩固拓展“脱低”和“消薄”成果。


(九)多措并举促进农民就业。引导广大农民勤劳致富,通过劳动进入中等收入群体。提高农民转移就业培训精准性、实效性,推行订单式、菜单式培训模式,开展农民转移就业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各1万人。实施农民充分就业工程,公共服务岗位、重大工程项目充分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政府投资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绿色生态建设工程主要由村级组织和村民实施。发挥“绿岗”就业和公益性岗位的兜底作用,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落实农村劳动力就业参保政策,新增5万名就业农村劳动力纳入城镇职工保险体系。


三、扎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更好满足乡村“七有”“五性”需求


(十)扎实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落实乡村振兴为农民而兴、乡村建设为农民而建的要求,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求好不求快,把握乡村建设的时度效。年内基本完成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研究制定乡村建设行动方案,健全实施机制,分类推进城镇集建型、整治完善型、特色提升型、整体搬迁型村庄建设。启动实施第三批800余个村庄美丽乡村建设。持续开展“美丽乡村路”示范创建活动,加强对京郊重点旅游地等区域周边干线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提升郊区农村客运服务水平,组织创建全国“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实施农村供水巩固提升工程,将20个行政村纳入城乡公共供水覆盖范围。新增8000户煤改清洁能源,优化农村地区煤改清洁能源后期运行管护机制。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传承保护和活化利用。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推进抗震节能农宅建设和危房改造。推进农村住房质量提升试点,启动500户左右山区农民搬迁,探索村庄渐进式有机更新模式。


(十一)接续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以“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为抓手,以“清脏、治乱、增绿、控污”为重点,建设宜居宜业美丽乡村。开展农村厕所革命实施效果评估,合理选择改厕标准和模式,建立农村户厕清掏管护机制。完成300个左右村庄生活污水治理任务。深入实施《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探索适合不同地区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模式,推进源头减量。建设村头一片林100处,创建首都森林村庄50个。持续做好农村私搭乱建、乱堆乱放清理工作,开展农村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等架空线维护梳理工作。加强农村地区违法建设拆除工作,开展基本无违法建设乡镇(村)创建。健全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机制,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常态化保持村庄环境干净整洁有序。


(十二)推动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降低单位面积化肥农药施用强度,推进农膜科学使用回收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开展超标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完善分类管理清单。全市森林资源碳汇能力增加20万吨,森林覆盖率达到44.7%以上。加强农机井用途和计量管理,严格农业用水定额和节水措施。推广应用抑制季节性裸露农田扬尘保护性耕作技术50万亩。实施“留白增绿”及战略留白临时绿化983公顷。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深化“生态桥”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式。推进顺义区、大兴区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建设。


(十三)大力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出台促进数字农业农村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化提升乡村网络基础设施水平,充分利用北京市智慧城市共性基础设施,整合搭建农业农村综合管理平台,开展“京农通”服务功能建设,推进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在农业农村领域应用。开展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培训,推动村级事务管理数字化。深化平谷区、房山区国家数字乡村试点,推进朝阳区、海淀区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


(十四)强化乡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加强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优化城乡结合部人口倒挂村卫生资源,确保乡村医生岗位人员配置到位,加强规范化培训,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深化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稳步增加优质教学资源在郊区覆盖面。健全“三边四级”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等新型养老服务模式。实现乡镇公共图书馆“一卡通”全覆盖,统筹规划乡村公共文化空间,鼓励建设多功能、多用途服务设施综合体。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农民群众基本生活。


四、突出实效建设善治乡村,打造具有首都特点的党建引领乡村治理新格局


(十五)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强化网格化管理、数字化赋能、精细化服务。实施村级组织分类提升计划,持续整顿97个软弱涣散村党组织。落实“四议一审两公开”“三务公开”制度,加强对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第六批671名驻村第一书记抓党建促乡村振兴作用。制定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和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切实减轻村级组织负担。完成海淀区、平谷区全国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任务。开展村级议事协商创新示范建设。


(十六)创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有效载体。巩固农村思想文化阵地,依托“学习强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区级融媒体中心等平台开展对象化分众化宣传教育,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充分挖掘运用乡村红色文化资源,深入开展“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宣传教育活动。发挥“北京榜样”示范作用,广泛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广积分制、村规民约等治理方式,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办好中国农民丰收节北京市庆祝活动、北京农民艺术节。开展百镇千村文化挖掘和保护工作,整理乡村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制作乡村文化系列纪录片。


(十七)以接诉即办带动提升乡村治理能力。深入实施《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办好农民群众家门口的事。围绕农业农村领域高频共性问题,建立综合分析、定期调度机制,推动接诉即办向主动治理、未诉先办转化。充分发挥吹哨报到作用,条块结合、部门协同解决涉农问题,打通强农惠农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十八)维护农村社会安全稳定。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执法司法服务与诉源治理的融合联动,探索完善“一站式受理、多部门对接”的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服务。持续抓好城乡结合部地区安全隐患综合整治。加强基层平安创建活动的组织推动。常态化推进农村地区扫黑除恶斗争。依法加大对非法宗教活动打击力度,持续开展邪教问题治理。实施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坚持不懈抓好农村地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


五、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凝聚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强大合力


(十九)压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责任。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强化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责任,对乡村振兴实绩考核排名靠后的区进行约谈。涉农区党委和政府每季度要专题研究乡村振兴工作,区委全会报告和政府工作报告要作专门部署。乡镇党政正职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推进乡村振兴工作上。“消薄”任务重的乡镇领导班子要保持相对稳定。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乡村振兴基层联系点制度。开展《北京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实施情况评估。推动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在全市开展乡村振兴大学习、大培训,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重要培训内容,年内完成集中换届后区和乡镇分管“三农”工作的负责同志全员培训。


(二十)建强党的农村工作机构。发挥好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三农”工作的职责作用,健全“五大振兴”工作机制,全面推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解“三农”重点任务,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加强涉农区党委农村工作机构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完善运行机制,强化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责。


(二十一)加强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服务农业中关村、“种业之都”建设,建设以高层次人才领衔的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实施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大赛,评选资助一批农村创业带头人,培育爱农业、懂科技、善经营的农民企业家。培训高素质农民1万人次。开展乡村工匠培育。充分利用农业职业院校资源,稳步实施农民中高职学历教育,提升乡土人才学历水平。实施“人才京郊行”“青振京郊”“千名科技人员进千村入万户”“百师进百村”等行动,引导各类城市人才下乡服务乡村振兴。


(二十二)加大“三农”投入力度。优先发展农业农村,以更大力度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继续把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不低于7.2%。强化过紧日子思想,开展惠农政策宣贯年活动,对政策落地和资金使用效果进行专项检查,进一步健全绩效约束机制。优化乡村营商环境,建立健全乡村振兴项目储备机制,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完善平原区与生态涵养区结对协作机制。加强社会动员,引导群团组织、高校院所、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等加大乡村振兴支持力度。持续讲好乡村振兴故事,营造全社会支持乡村振兴的良好氛围。


(二十三)抓点带面推进乡村振兴全面展开。支持各涉农区紧密结合实际,整合各方资源力量,聚焦农业农村现代化重点难点问题深化改革,探索乡村振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朝阳区、丰台区等着力探索“一绿”地区城市化、“二绿”地区新型城镇化实施路径。海淀区积极推进集体产业承接前沿技术成果转化,促进城市更新、产城融合。门头沟区按照国家部署,创建永定河流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房山区加快建设周口店镇革命老区乡村振兴示范片区。通州区打造运河村落特色的美丽乡村样板区。顺义区探索家庭农场增收致富模式。大兴区积极推进乡村电商应用示范,建设华北瓜菜种苗产业基地。昌平区联合中国农业科学院共建国家未来农业中心,探索以科技创新牵引农业组织方式变革的实践路径。平谷区创建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探索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实践路径。怀柔区、延庆区提升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建设水平。密云区打造生态富民的乡村振兴样板。在全市创建一批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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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2021年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保障、监督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民族乡、镇)、村(含行政村、自然村)等。


第三条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农民主体地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改革创新、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探索具有本省特色的乡村振兴之路,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


第四条 建立乡村振兴工作领导责任制,全面落实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政策措施,解决乡村振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建立乡村振兴挂点帮扶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或者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实施乡村振兴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动员村民参与乡村振兴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乡村振兴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乡村振兴工作的有关职责,共同做好乡村振兴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个人参与和服务乡村振兴,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对乡村振兴战略及政策措施的宣传,引导社会广泛参与。


第七条 对在乡村振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技兴农、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推动农业对外开放,提高农业创新力、竞争力和全要素生产率,实现农业高质量高效益发展。


第九条 落实粮食安全省级党政主要领导责任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保障粮食、生猪、蔬菜、油料、水产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增加粮食生产投入,稳定粮食生产能力,加强粮食收购、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培育粮食全产业链,巩固粮食主产区地位。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依法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确保耕地总量不减、质量提高。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健全管护机制,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产业规划,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因地制宜发展优质稻、蔬菜、果业、茶业、水产、畜禽、中药材、油茶、花卉苗木、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等特色产业,推动富硒农业、林下经济发展,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绿色食品产业链链长制,统筹推进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领域内的有关工作;支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管理及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报,鼓励开展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加大农产品品牌整合、培育和推广力度,支持壮大企业自主品牌,整合扶强区域公用品牌,扶持特色农产品开拓国内外市场;加强农业标准化生产,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标准体系、追溯体系,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


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运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禁止非法种植转基因农作物,禁止非法生产、经营和非法为种植者提供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禁止非法生产、加工、经营转基因食用农产品。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产品产地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和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延伸产业链,做强做优做大农产品加工业。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建设。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农产品加工项目,建设产业强镇。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农产品生产地、集散地、销售地批发市场布局,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拓展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渠道,培育和壮大乡村电子商务市场,推动农产品网络销售。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邮政企业、农业服务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开展农资供应、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烘干收储等农业生产性服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建设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研发和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农业装备制造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开展适用技术研究,建设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动物防疫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体系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培育多元服务主体,推动公益性推广和经营性服务融合发展,完善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应用,鼓励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开展农技推广服务,鼓励农技人员进入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提供技术增值服务并合理取酬。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化建设,支持农业机械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扶持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发展,提升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加快农机农艺融合、机械化信息化融合,促进机械化生产与农田建设相适应、农机服务模式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相适应。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数字农业农村建设,完善信息化基础设施,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农业农村领域的运用,建设智慧农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特色农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康养、乡村手工业、绿色建材等乡村产业,拓展农民增收空间,促进农民稳定增收,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业产业化,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作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鼓励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等方式加入,建立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保障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第三章 生态宜居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建设,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优化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林长制,加强水生态保护和修复,推进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加强湿地保护和水土保持,推进乡村森林护绿提质,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改善乡村生态环境。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力度。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


(二)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村转移;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采用节肥、节水、节药、节能等先进绿色生产技术、设备和模式,推进农业有害生物绿色防控、有机肥替代化肥、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废弃农用薄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弃物回收处置。


农产品生产经营中不得使用国家和本省禁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不得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统筹村庄布局,加强乡镇集镇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开展美丽宜居示范村庄建设,综合整治农村水系,治理农村污水,逐步推行垃圾分类和生活垃圾第三方治理,推广无害化卫生厕所,加强乡村无障碍设施和公共照明设施建设,提升村容村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基础设施及村庄环境长效管护机制,督促基础设施产权所有者落实管护责任,推进政府各部门、村级组织、运营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共建共管共享。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完善涵盖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体系,落实抗震、防洪、防火、防雷电等安全措施,保障农村住房安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农村建筑特色风貌塑造,推广体现地域特点、民族风情、文化特色和乡土风格的农房设计方案。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引导农民建设功能合理、结构安全、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


依法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使查处农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的行政执法权。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实农村建房管理力量,完善宅基地和农村建房审批监管制度,依法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审批管理和批后监管及服务,依法整治违法违规建房。


第四章 乡风文明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农民思想政治教育和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升农民精神风貌和农村社会文明程度。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丰富农民精神文化和体育生活,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鼓励开展农村志愿服务活动,建设诚信乡村。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基层自治组织引导村民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推进移风易俗,破除婚丧喜庆大操大办、高价彩礼、厚葬薄养、散埋乱葬等陈规陋习,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赌博行为,倡导现代文明婚丧礼俗新风,推行绿色文明殡葬。


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传统美德,鼓励文明用餐,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反对浪费。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基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等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利用,保障正常运行;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数字化和网络建设,提升服务效能,丰富乡村文化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文化惠民工程,开展农村群众性文化体育、节日民俗等活动,支持创作反映农民生产生活和乡村振兴实践的优秀文艺作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乡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满足乡村居民基本文化需求。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红色名村、传统村落、民族村寨等保护利用,挖掘优秀农耕文化的内涵,发挥其在凝聚人心、教化群众、淳化民风等方面的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传承乡村表演艺术、民间文学、传统工艺、中医药、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建设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场所,推动优良乡村传统工艺传承发展。


第五章 乡村治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基层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保证村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创新多层次基层议事协商形式,引导农村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健全村务监督机制,推行和规范村务公开,激励村民参与村务管理和乡村建设。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民集体成员权利,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的监督管理。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报酬与村集体经济效益挂钩的激励机制,因地制宜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村集体收入。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乡村道德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农村群众爱党爱国、关心国防、向上向善、孝老爱亲、重义守信、勤俭持家,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培养农村法律明白人,增强农村基层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法治素养,深化法治乡村示范建设,推进乡村依法治理;建设覆盖乡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乡村调解组织,建立健全乡村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机制,完善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共安全体系,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设防汛抗旱、防震减灾、森林防火、防雷电、生态环境治理等防灾减灾工程。


第六章 城乡融合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县域综合服务能力,把乡镇建成服务农民的区域中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统筹谋划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资源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布局,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推进农村道路交通、水利、供水供电、能源、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物流、垃圾污水处理、应急管理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乡村发展需求,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公共教育、就业服务、医疗、文化、体育、养老、育幼、运输服务等资源向农村倾斜,逐步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全民覆盖、均衡发展、普惠共享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服务资源整合,完善村级便民服务设施和综合信息平台,推动赣服通等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农村延伸。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乡村教育事业,统筹规划、合理调整农村基础教育学校布局,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达到省定办学标准。加大公办幼儿园建设力度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力度,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推动乡村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发展。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城乡共享。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体系和应急救治管理办法,提升农村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防控和诊疗救治能力。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推进农村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稳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政策。


鼓励县域内组建紧密型医疗卫生共同体,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落实社会救助制度,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养育、残疾人补贴标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保护和服务,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制度,实施促进乡村居民就业创业、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的扶持政策,落实完善就业创业培训、就业援助、资金奖补、金融支持、社会保险、劳动维权等相关政策,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支持政策,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以及市县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测算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推进取得居住证的农民及其随迁家属持居住证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帮扶机制,保持财政投入力度稳定,接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第七章 人才支撑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农业农村人才队伍的教育培训和创业指导,开发和引进农村人力资源,推动智力、技术、管理等各类要素下乡,完善扶持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培育乡土人才。


第四十六条 加强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配备、使用和管理,选拔熟悉农业农村工作的干部充实到各级领导班子,拓宽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来源渠道,落实关爱激励政策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部改革创新、担当实干,建设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


建立健全从优秀村组织负责人、选调生、大学生村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机制,支持从本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能人、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中培养选拔村级组织班子成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县乡机关工作人员待遇标准,保障乡镇机关在编在岗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年均工资收入高于县直机关同职级人员水平。按照规定合理确定并落实村干部工作报酬,保障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定向培养乡村教师,对乡村学校教师的编制核定、职称评聘予以倾斜,保障教师培训经费,加大教师培训力度,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符合条件的乡村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培养农村全科医生,充实乡镇卫生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推行乡村医生乡聘村用,保障合理待遇,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队伍建设,培养专兼职相结合的乡村文化工作队伍,建立健全乡村文化志愿服务体系,培育乡村文化本土人才,发展乡村文艺团队。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和农技推广队伍建设,加强培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实施岗位激励。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置涉农相关专业,对基层专业人员进行定向委托培养、知识更新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养高素质农民,扶持培养扎根乡村、服务农业、带动农民的农业农村实用人才,组织开展农民职称评审。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人才流动机制,引导和激励各类人才向农村流动,依托农业龙头企业、重大农业项目建设人才创业平台,支持大学生、退役军人、企业家等到农村干事创业,支持国家工作人员、城市教师、医生、科技人员、文化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才到乡村定期服务、退休返乡参与乡村建设。城市中小学教师、执业医师晋升高级职称前应当有一定年限的农村或者基层工作服务经历。


允许各类返乡下乡人才在符合国家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优先保障和持续增长机制,强化主体责任,构建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统筹更多财力向乡村振兴倾斜,财政投入总量持续增加,保障财政投入与乡村振兴目标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有关专项资金、发展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提高财政支农政策和资金使用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乡村营商环境,鼓励乡村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乡村。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完善金融支持乡村振兴风险分担机制、农村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机制、考核评估机制。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乡村振兴支持力度,依法在业务范围内为乡村振兴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依法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推动温室大棚、养殖圈舍、大型农机具、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依法抵押融资,加强新技术在农村金融领域推广运用,发展农村普惠金融。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引导融资担保机构提高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加强农业投融资平台建设,运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创新债券市场融资工具和产品,鼓励证券、期货、信托、租赁等金融资源服务乡村振兴。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逐步增加保费补贴品种和提高保险金额,扩大保险资金在乡村振兴中的投入。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发展商业性、互助性农业保险,支持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天气指数保险、农业大灾保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保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农业保险发展。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节约集约用地,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依法采取措施提高农村土地资源资产使用效益,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振兴的用地需求。


第五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比例优先安排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县域内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产业用地。将农业种植养殖配建的辅助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耕地。


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使用权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优先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乡村产业。在农民自愿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将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农民建房用地需求,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禁止违法买卖宅基地。在自愿、有偿的前提下,鼓励农户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探索建立对增量宅基地集约有奖、存量宅基地退出有偿制度。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依法可以由具有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按照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多元化保障机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可以在符合规划用地条件下预留被征地面积一定比例的土地,作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城乡分配格局,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集中支持乡村振兴重点任务。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考核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完成乡村振兴目标情况,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列入年终述职内容。


第六十条省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进展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进展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乡村振兴资金管理、使用和绩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乡村振兴工作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拨付、使用乡村振兴相关财政资金,截留、挪用、侵占乡村振兴相关专项资金、基金或者补贴资金的;


(三)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以及相关数据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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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

乡村产业振兴步伐的实施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乡村振兴,产业兴旺是关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精神,结合《青海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就加快乡村产业振兴,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部省共建绿色有机农畜产品示范省为着力点,围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聚焦特色优势产业,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完善供应链,培育新业态、新动能,建设高原特色青海特点的现代农业生产体系、产业体系、经营体系,走出一条特色鲜明、绿色有机、高质量发展的乡村产业振兴之路。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严守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实现农牧产业与生态保护有机统一,打响“生态青海,绿色农牧”品牌。


——突出特色,打造优势。聚焦牦牛、青稞、藏羊、枸杞、冷水鱼、油菜特色优势产业,打好高原特色和绿色有机农畜产品品牌。


——联农带农,融合发展。以龙头企业为引领、合作社为纽带、农牧户为基础,健全利益联结机制,促进产加销、贸工农、农文旅一体化的全产业链融合发展。


——农民主体,政府支持。以农民为主体,政府引导支持,形成分工协作、功能互补、规模经营的乡村产业链。因地制宜、因村施策,引导二三产业向农村延伸。


(三)目标任务。


加快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取得新进展,高原特色种养业优势凸现,农畜产品加工能力实现大幅提升,乡村产业振兴取得重大进展。力争用5—10年时间,创建绿色有机农畜产品示范省成为全国典范,建成全国主要的有机畜产品和冷水鱼生产基地,形成一批高标准农田、高质量育种基地、绿色有机示范基地,培育一批现代农业产业园、“一村一品”示范村镇,打造一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乡土特色产业经济实体。乡村就业结构更加优化,农牧民增收持续稳定,产业扶贫扎实有效。


二、培育壮大现代乡村产业


(四)做强高原特色种养业。


实施牦牛青稞产业三年行动计划,加快藏羊产业发展,提升青南牧区生态畜牧业发展水平。加大扶持力度,振兴农区生猪养殖业。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抓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稳定百万吨粮食产能。创建玉树牦牛等一批特色农畜产品优势区,推进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大力发展草产业,积极发展林下经济。加强种业建设,推进品种引进改良与推广,提升动植物防疫防治水平,推进产业化经营水平。(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等负责)


(五)做精乡土特色产业。


依托地理环境、物种资源、冷凉气候、民族区域等特色优势,发展小宗类、多样性特色种养、手工艺制造等乡土产业,建立地方品种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发掘一批乡村能工巧匠,开发一批乡村特色产品,打造一批乡村特色产业基地,扶持一批乐都紫皮大蒜、循化线辣椒、茶卡羊等地理标志产业、“一村一品”特色产业。(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草局等负责)


(六)提升农畜产品加工流通业。


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牧户建设田头贮藏、预冷保鲜、烘干晾晒、分级包装、冷链物流、城市配送等产地初加工设施,建成一批专业村镇。加大支持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建设精深加工生产线,整体提升农畜产品加工转化能力和精深加工水平。统筹农畜产品产地、集散地、销地批发市场建设,推进流通产业发展。(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局、省邮政管理局等负责)


(七)做优乡村休闲旅游业。


积极推进油菜、青稞、花卉等特色产业与乡村旅游深度融合,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建设牦牛博物馆、文化主题公园和游牧基地等,开发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旅游产品。积极打造推介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中国美丽乡村、美丽城镇。大力发展休闲度假、养生养老、创意农业等多类型的第三产业。依托农民丰收节,通过赛牦牛、油菜花节等方式,提升乡村休闲旅游业。(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草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八)发展乡村信息服务产业。


建设“互联网+”智慧农牧业,扩大现代农业物联网应用,推进信息进村入户,建设省级信息进村入户综合服务平台和村级益农信息社。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提升乡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能力。培育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统防统治、农资供应等生产性服务业,培育产品供销、邮政、运输、配送等新型供销流通服务业,探索建立农技服务、科技实训、就业培训、产品营销于一体的综合公共服务业。(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供销联社、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邮政管理局等负责)


(九)挖掘乡村民族文化产业。


依托河湟农耕文化、三江源生态文化、草原游牧文化,挖掘世居我省藏族、土族、撒拉族、蒙古族等民族文化,开拓乡村民族文化产业。扶持热贡艺术、贵南藏绣、玉树黑陶等乡土文化产业及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等文化特色产业。(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等负责)


三、优化乡村产业结构布局


(十)统筹优化区域布局。


引导、扶持建设东部一二三产融合高效发展区、环湖循环农牧业发展区、青南绿色有机畜牧业发展区,建设以特色高效发展为主的湟水流域现代农业示范带、以水养农多业态发展为主的黄河流域农业示范带、以种养结合以工带农为主的柴达木绿洲农业发展带。东西联动、农牧区合作,构建东部农畜产品精深加工高地和西部有机畜产品供给基地。(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等负责)


(十一)做大做强县域经济。


以现代农业产业园、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农业科技示范园为载体,突出县城、注重城郊和中心乡镇,合理规划乡村产业布局,引导产业集中发展。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向乡村延伸,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公共服务普惠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十二)着力推进产业强镇。


利用国家产业强镇政策,积极发展以乡镇所在地为中心的产业集群,重点打造一批特色镇、产业镇。支持农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向特色镇和物流节点集中,加快要素聚集和业态创新,辐射和带动周边地区产业发展,实现基地在村、加工在镇、增收在农户。(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等负责)


四、促进乡村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十三)绿色引领产业发展。


以部省共建绿色有机农畜产品示范省为依托,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加快建设牛羊可追溯体系,推进农牧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设绿色清洁生产基地和绿色农产品供给基地。支持农用残膜无害化清洁回收、秸秆综合化利用。强化病虫害统防统治,规范使用饲料添加剂,减量使用抗菌药物,推广应用物理防治、生物防控等绿色防控技术,倾力打造绿色产业。(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四)健全绿色质量标准体系。


坚持质量兴农,修订完善特色产业生产标准、农畜产品加工标准,制定各类特色农业品牌标准,建立统一的绿色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标准。组织申报牦牛、青稞、冷水鱼产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十五)双创推动产业升级。


建立返乡下乡人员到农村牧区创新创业奖补激励机制,支持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士兵等返乡下乡人员到农村牧区创新创业,带动农牧户发展乡村产业。支持县(市、区、行委)创建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培育乡村能工巧匠、手工艺人和经营管理等创新创业带头人。(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妇联等负责)


(十六)品牌带动优势产业。


实施品牌提升行动,打响牦牛第一品牌,叫响青稞姓“青”品牌。建立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充分挖掘“青海老字号”资源,推进商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和品牌保护,加强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认证。鼓励市县培育品质优良、特色鲜明的区域公用品牌,引导企业与合作社共创品牌,培育一批“土字号”“乡字号”产品品牌。(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十七)产业支撑精准扶贫。


东部干旱山区,鼓励贫困户重点发展小庭院、小家禽、小手工等“短平快”产业增收项目。“三区三州”深度贫困的高海拔藏区,大力发展牦牛青稞产业,鼓励有实力的产业化龙头企业与贫困地区衔接,促进农畜产品产销对接。以建立联农带户扶贫机制为核心,持续加大资金、技术、人才扶持力度,巩固和扩大产业扶贫成果。(省扶贫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五、促进乡村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


(十八)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坚持城乡联动、以城带乡,引导农村二三产业向县城、重点专业村镇延伸。推进农业与加工流通业融合,健全农产品产加销体系,推广农超、农企等形式的产销对接。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信息、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融合,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家乐、游牧行、田园综合体等新型业态。(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林草局等负责)


(十九)培育壮大新型经营主体。


培育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林业龙头企业,促进多主体紧密合作融合。积极发展农牧产业化联合体、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和龙头企业协会智库、产业联盟,构建利益共同体,形成“龙头企业+创新平台+合作社联合社+基地联农户”的主体融合模式。(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草局等负责)


(二十)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


推广订单农业、“农民入股+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引导企业、合作社、农牧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产业化经营试点。(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二十一)构建园区融合带动模式。


建设一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农村产业融合示范园和产业融合先导区,形成多主体参与、多要素聚集、多业态发展格局。引导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科研机构向园区集聚。以园区为基础,带动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和农户开展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形成园区带动,县镇互通、产村融合、园村一体的产业发展模式。(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草局等负责)


六、加强乡村产业振兴的政策扶持


(二十二)强化产业政策导向。


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制定完善主导产业发展、经营管理、良种繁育、主体培育、农畜产品加工、农机装备等产业政策。落实土地“三权分置”,逐渐推进小地块整合为大地块,建设高标准农田,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推进集约化经营,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推进农作物全程机械化,提高土地产出利用率。政策性产业项目,建立规划选址,形成资产合法登记、规范管理,持续助理农业农村发展。(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等负责)


(二十三)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各级财政加大对乡村产业发展的资金投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发展的比例。加大农畜产品原料收购奖补,扩大农畜产品加工业、新型服务业等二三产业的转移扶持,落实产业扶贫及相关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省、县两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扩大农牧业金融保险范围,允许权属清晰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业设施、农机具等依法抵押贷款,扩大乡村产业融资优惠政策和支农惠农贷款业务。(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扶贫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等负责)


(二十四)增强科技带动能力。


强化科技引领,开启区块链技术在农业领域的应用,建立健全科技研发、技术推广机构,建设全省农业科技创新三级平台,充分发挥科研院校的专业力量,大力开展绿色高效技术集成,提升农业、农机、农垦、养殖、农畜产品加工技术推广。建设一批农业创新中心、实验室和中试平台,构建新产品研发、质量检验、成果转化、资源共享和信息咨询服务基地和平台。(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等负责)


(二十五)落实用地保障政策。


耕地占补平衡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加大对乡村产业发展用地的倾斜支持力度。有序开展县域乡村闲置集体建设用地、闲置宅基地、村庄空闲地、厂矿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农业生产与村庄建设复合用地及“四荒地”等土地综合整治,盘活建设用地,支持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和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探索开展省市县联动“点供”用地,支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融合发展。(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司法厅、省林草局等负责)


(二十六)引导工商资本投入。


引导工商资本下乡,投资发展适合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种养业,重点投向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建立和完善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牧户承包地(草场)准入和监管制度,防止流转农田“非农化”,及时纠正违法侵害农牧民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二十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乡村产业发展人才引入机制,统筹抓好农业科技人才、农村专业人才、乡土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和高素质农牧民等五支乡村人才队伍建设。继续实施农牧人才培训工程,加快培育一批实用性人才。深化农业系列职称制度改革。(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团省委、省妇联等负责)


七、强化乡村产业振兴的组织保障


(二十八)建立统一领导机制。


各地要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工作要求,把乡村产业振兴作为重要任务,建立分工明确、权责统一、高效运转的领导机制。建立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力量积极支持、农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推进机制。(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二十九)强化指导服务体系。


发挥各类服务机构作用,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核算管理业务,强化农业综合执法,增强财政审计监督,建立乡村产业发展统计和评价指标体系,完善项目投资效益评估体系。(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等部门负责)


(三十)营造舆论宣传氛围。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等载体,广泛宣传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融合模式等,努力营造乡村产业发展形成良好氛围。(省农业农村厅、省广电局等负责)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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