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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盒经营活动规范来了!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意见!

2022-08-23

第3626期文化产业评论

点上方蓝字「文化产业评论」关注并星标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盲盒经营活动规范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意见稿拟规定,盲盒经营者不得向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向8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商品,应通过销售现场询问或者网络身份识别等方式,确认已取得相关监护人的同意。盲盒经营者应以显著方式提示8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购买盲盒应取得相关监护人同意等。


编审 | 时光
编辑 | 半岛
来源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为引导盲盒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盲盒经营活动规范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30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登录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zfjcxb@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盲盒经营活动规范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三、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盲盒经营活动规范指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盲盒经营活动规范指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盲盒经营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盲盒经营活动,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的盲盒经营活动,是指经营者在合法经营范围内,在事先不告知商品确定型号、款式或者服务内容的情况下,以消费者在特定范围内随机抽取的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模式。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盲盒经营者,是指从事盲盒商品生产、以盲盒形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主体。


第四条 盲盒经营者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履行经营者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倡导并主动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盲盒经营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一般在日常生活、文艺娱乐等领域内开展。


以盲盒形式销售或者提供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取得许可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禁止销售、流通的商品或者禁止提供的服务,不得以盲盒形式进行销售或者提供。


药品、医疗器械、特殊化妆品、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活体动物、无着快件、食品等在使用条件、存储运输、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等方面有严格要求的商品,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


第六条 通过互联网、实体店、自助销售设备等形式从事盲盒经营活动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


第七条 盲盒经营者应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盲盒价格。


盲盒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实施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 通过盲盒形式销售的,同一套系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差距不应过大。盲盒商品价格不应与同质同类非盲盒销售商品价格差距过大。


第九条 盲盒经营者应将商品名称、商品种类、商品样式、抽取规则、商品分布、商品投放数量、隐藏款抽取概率、商品价值范围等关键信息以显著方式对外公示,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前知晓。


盲盒经营者不得通过后台操纵改变抽取结果、随意调整抽取概率等方式变相诱导消费。不得以折现、回购、换购等方式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发放盲盒。不得设置空盒。


第十条 盲盒经营者应建立和完善商品生产经营记录制度,保留抽取概率设定、结果抽取的完整记录,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实际的市场投放和向消费者发放盲盒。


通过在线方式销售的,盲盒经营者应建立追踪记录制度,确保消费者所抽取的商品发放到位,并自觉接受监督。


相关记录留存时间一般不少于3年。


第十一条 鼓励盲盒经营者建立保底机制,通过设定抽取金额上限和次数上限,引导理性消费。


鼓励盲盒经营者自觉承诺不囤货、不炒作、不直接进入二级市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盲盒经营者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产品标签、消费提示等方式充分告知消费者盲盒商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执行标准、性能、规格、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存储条件、安全警示、“三包”条款等关系商品质量的基本必要信息,标注的信息应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 盲盒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保障体系,加强生产、仓储、物流等环节的管理,保证商品来源可靠、质量合格。盲盒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商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质量、安全的要求。


盲盒商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应当获得认证并标注CCC认证标志。


盲盒经营者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盲盒商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盲盒经营者应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对供应渠道、原材料、设计安全性能等方面严格把关。


第十四条 盲盒经营者不得对抽盒规则、抽取概率、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商品数量、商品规格、商品质量、服务提供方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五条 盲盒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定期对平台内盲盒经营者真实信息进行核验,建立健全检查监控制度,强化对平台内盲盒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的动态监测。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如发现平台内盲盒经营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相关违法违规情形的,应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盲盒经营者通过充分告知提示,并经消费者确认后,以互联网形式销售的盲盒商品拆封后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但以全包形式销售整套系列商品,消费者拆封后要求整套退货的,经营者应依法执行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盲盒经营者不得以默认勾选方式替代消费者确认环节。


盲盒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或者与经营者明示不符的,应依法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不得以“附赠品”“抽奖品”等借口免除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义务。


盲盒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相关主体应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公开投诉方式、处理流程、退换货标准等信息,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提高消费争议解决效率。


第十八条 盲盒经营者应加强对自有商品的商标、专利及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规范知识产权自用、授权使用等行为,在盲盒经营活动中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鼓励盲盒经营者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创新开发,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第十九条 盲盒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含有歪曲历史、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恐怖暴力、宗教极端、民族歧视、分裂国家等法律法规禁止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


盲盒经营者不得以盲盒名义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赌博活动。


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者在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过程中使用盲盒商品开展促销活动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有关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第二十一条 盲盒经营者不得向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向8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商品,应通过销售现场询问或者网络身份识别等方式,确认已取得相关监护人的同意。


盲盒经营者应以显著方式提示8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购买盲盒应取得相关监护人同意。


鼓励地方有关部门出台保护性措施,对小学校园周围的盲盒销售模式包括距离、内容等进行具体规范。


第二十二条 鼓励盲盒经营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自律准则,建立健全第三方监督机制,加强对隐藏款抽取、经营宣传、商品投放等具体行为及盲盒商品质量的监督。鼓励、支持盲盒经营相关企业、社会组织等制定科学合理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第二十三条 鼓励、支持消费者协会等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在盲盒消费中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以盲盒形式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盲盒经营者应遵守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做好运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第二十六条 盲盒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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