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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蒂亚为什么输了西安长安十二时辰项目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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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前天
说明
艾蒂亚与陕文投集团就西安《长安十二时辰》项目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继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作出一审判决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作出二审判决。艾蒂亚作为本案一审、二审原告,最终败诉。
本案始于 2021 年 6-7 月,艾蒂亚机构应陕文投集团邀请,参与《长安十二时辰》项目的策划研讨与投资合作洽谈。期间,艾蒂亚机构创始人王琪、执行总干事 Susan 率团队实地考察项目现场,并在短期内完成以演艺为核心的策划方案,先后通过多场线上会议向陕文投集团进行方案汇报与阐述。
2022 年 4 月底,西安《长安十二时辰》项目试营业并取得巨大市场成功。此后,艾蒂亚机构发现,陕文投在项目宣传与介绍中,未提及艾蒂亚在项目前期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艾蒂亚于 2022 年 8 月以知识产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对陕文投集团及相关方提起诉讼。
历经近四年漫长的立案、庭审、撤诉、再起诉、再次开庭、一审判决、上诉及二审判决等程序,本案近日终于尘埃落定,艾蒂亚机构作为原告败诉。
现艾蒂亚将本案一审、二审判决结果公之于众,诚邀文旅行业及法律界人士对相关事实进行客观分析与评判。通过此案,我们期盼国家进一步加强文旅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著作权相关法律体系完善与进步,使法律能够真正为文旅项目中发挥核心作用的文化顶层设计、项目定位、内容创意设计、商业盈利模式、平面布局规划及核心场景创新等智力成果提供有效保护,切实维护广大智力创作者与服务方的劳动成果,充分激发策划与创意从业者的创新积极性,助力文旅产业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以下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书(二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京 0108民初6031号
原告:艾蒂亚国际旅游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66号902室。
法定代表人:符珊,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昀锴,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西区雁塔南路300-9号陕西文化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黄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宝莉,陕西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塔南路300-9号陕西文化大厦C座C203室。
法定代表人:邹林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栋,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唐时良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一路9号曼蒂广场二层F2005-F2009 室,F2011-F2015 室。
法定代表人:邹林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洁,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青途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长安街501号运维国际总部大厦B座3-2-73。
法定代表人:王志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彤,女,陕西青途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甲18号院4号楼2层2022。
法定代表人:王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小琼,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艾蒂亚国际旅游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蒂亚公司)与被告陕西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投资公司)、被告陕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旅游公司)、被告西安唐时良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时良辰公司)、被告陕西青途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途公司)、被告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抖音公司) 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艾蒂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昀锴、孙彦,文化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宝莉,文化旅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栋,唐时良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毛洁,青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彤,抖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小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艾蒂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五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 五被告连带赔偿艾蒂亚公司经济损失495万元及合理支出5万元(即律师费) ; 3. 五被告在《陕西日报》《中国旅游报》《中国文化报》,新华网(www.news.cn)、凤凰网 ( www. ifeng.com), 陕西 省 文化 和旅游 厅网 站(whhlyt. shaanxi. gov.cn), “陕文投集团”微 信 公众号、 视频号、抖音号及官方网站(www.shanwentou.com.cn), “唐时良辰”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抖音号,“听时辰说”视频号,连续48小时发布消除影响的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对艾蒂亚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事实与理由:艾蒂亚公司成立于2018年,是一家专注于旅游项目投资、规划与服务的领先企业,经营范围包括旅游业务、游艺娱乐活动、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游乐园服务等。曼蒂广场是由文化投资公司旗下的全资子公司陕西曼蒂置业有限公司(现名“陕西文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开发和运营的商业项目。因曼蒂广场经营不佳,2019年开始由文化投资公司、文化旅游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整体重建及新项目策划。2019年8月- 2021年6月期间,文化旅游公司提出《曼蒂广场地下空间概念策划思路》《长安通善坊项目策划全案》等多套策划方案,但始终因缺乏明确商业预期而未获通过。2021年6月,为有效解决项目商业化方案问题,文化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邹林丰(同时担任文化旅游公司董事长、此后担任唐时良辰公司董事长)邀请艾蒂亚公司作为合作方参与项目策划。2021年6月26日- 7月1日,艾蒂亚公司与文化投资公司、文化旅游公司协商确认以投资入股方式进行“长安十二时辰”项目(以下简称被诉项目)合作,项目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艾蒂亚公司股权比例为20%。艾蒂亚公司于2021年7月2日与时任文化投资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勇及文化旅游公司董事长邹林丰进行当面会议,确认股权合作事宜。在此前提下,2021年7月8日,艾蒂亚公司组织团队日夜奋战后形成了《长安十二时辰餐秀—穿越沉浸式代餐秀》(以下简称涉案方案) ,艾蒂亚公司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向文化投资公司、文化旅游公司进行讲解,邹林丰听完汇报大为惊喜。7月12日,各方进行第二次线上会议完整的讲解了艾蒂亚公司的设计方案,文化投资公司总经理卢涛、文化旅游公司董事长邹林丰参会,卢涛表示方案“耳目一新,眼前一亮”“我们的合作团队还是非常有执行力的团队”“广场最难处理的问题都有效解决了”,邹林丰表示要将两方的“两个方案进行一个融合”,同时二人提出了相关方案实现的技术问题,艾蒂亚公司进行了详细解答。7月19日,艾蒂亚公司与文化投资公司、文化旅游公司、西安永兴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坊公司)进行了第三次会议,进一步讨论落实了艾蒂亚公司设计方案的商业细节及落地方式。但文化投资公司、文化旅游公司在获得艾蒂亚公司的完整方案及设计思路后,没有继续推进双方合作事宜,以各种理由拖延项目开展。此后,在艾蒂亚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文化投资公司与文化旅游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携手永兴坊公司,依循艾蒂亚公司与二被告曾共同讨论的方案成立了项目公司(即唐时良辰公司,董事长为邹林丰),专门负责涉案景区的建设与运营。需明确的是,文化投资公司和文化旅游公司在明知设计方案的归属为艾蒂亚公司,且已确定不与艾蒂亚公司进行股权合作的情况下,竟将该设计方案提供给第三方,用于场景设计并最终建设完成涉案“长安十二时辰”景区。2021年8月20日,艾蒂亚公司惊觉文化投资公司和文化旅游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自己的方案内容,遂提出严正质疑。然而,文化投资公司和文化旅游公司却未采取任何合理措施以停止侵权行为。直至2022年4月28日,“长安十二时辰”景区正式开业。经艾蒂亚公司深入调查与细致比对后发现,该景区在主体定位、平面布局、演艺区场景设计以及演艺内容等方面,均与艾蒂亚公司方案内容构成实质相似。综合前述事实,艾蒂亚公司认为,涉案方案是艾蒂亚公司考虑场地环境、功能需求、历史文化等因素,经过反复斟酌和精心规划形成独特的设计方案,使观众从普通唐朝市民视角获得沉浸式体验,该方案是艾蒂亚公司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独特表达,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文化投资公司和文化旅游公司明知该方案归属于艾蒂亚公司所有,在没有经过艾蒂亚公司同意且未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对艾蒂亚公司方案中主体定位、平面布局、演艺区场景设计、演艺内容设计、项目投资、运营模式等内容进行了抄袭、复制,构成对艾蒂亚公司相关著作权的侵害。唐时良辰公司作为项目运营公司,青途公司作为项目票务销售公司,为文化投资公司和文化旅游公司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共同参与了著作权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抖音公司作为侵权项目的视频投放平台及票务销售平台,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取得了包含侵权内容的视频著作权授权,协助其他被告进行售票,使得各被告侵权后果不断扩大,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文化投资公司和文化旅游公司以股权合作为借口骗取艾蒂亚公司信任,要求艾蒂亚公司先行为涉案项目提供完整且详尽的项目方案。然而,文化投资公司和文化旅游公司在了解艾蒂亚公司的设计方案构思、内容并取得相关项目方案原件后,拒绝艾蒂亚公司参与项目的投资入股及实际运营。更有甚者,文化投资公司和文化旅游公司擅自将艾蒂亚公司的设计方案应用于被诉项目之中,对项目盈利模式、项目主体定位以及演艺内容设计等进行直接挪用,唐时良辰公司对该侵权明知而进行帮助及放任。这种窃取艾蒂亚公司设计方案的行为,严重掠夺了艾蒂亚公司的商业利益与预期收益,已然背离了基本的商业道德规范,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
唐时良辰公司辩称:一、艾蒂亚公司仅四天形成的涉案方案是网络素材堆积、直接抄袭他人方案的结果,其本身严重侵害他人权利,更存在大量公有领域内容,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艾蒂亚公司亦非权利人。二、涉案方案仅为概念性方案,其内容无法实现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被诉项目内容均有合法来源,第三方也与艾蒂亚公司不存在接触。1.涉案方案是演艺类型、意向,是宏观概述、堆砌网络图片,是一种方式方法,对于如何表演未作说明更没有任何表达,唐时良辰公司没有办法将涉案方案复制成具体的演艺内容。文化旅游公司在2020年《曼蒂广场通善坊策划方案》中设计了演艺内容,并对演艺部分进行详细说明,表演内容包括“皇、官、文、武、侠、僧、道、民”八类全唐人物(NPC)真实再现,互动式巡游的街区游走演艺(即NPC),人物中包括李白、玄奘、胡姬等。此外,亦有开坊、踏歌表演、金吾卫巡游、各类百戏杂耍(顶缸)表演、胡姬歌舞、游客互动、商铺店员NPC歌谣叫卖互动等演艺内容,这些均早于艾蒂亚公司提出的演艺类型、意向,且内容更全面、更有深度。“极乐之宴”属于历史典故,属于公有元素,由案外人西安歌舞剧院独立创作剧目,唐时良辰公司演出均有合法来源。2.艾蒂亚公司演艺舞台仅有草图,被诉项目占地2万多平方米,南侧舞台占地面积超过上百平方米、三层楼高,仅凭艾蒂亚公司草图是无法直接实现从平面到立体实景的复制,更何况艾蒂亚公司也非草图的权利人,涉案方案也达不到直接落地实施的可能性,唐时良辰公司不可能使用涉案方案。被诉项目现实场景获得《长安十二时辰》影视剧授权并由影视剧原班人马打造,将影视剧中场景置景到“曼蒂广场”之中,影视剧中场景比涉案方案更早,案外人湘潭当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先公司)与艾蒂亚公司不存在接触行为, 被诉项目舞台场景也均有合法来源。三、被诉项目的运营模式、平面布局、舞台设计等内容与涉案方案均不一致。(一) 被诉项目与涉案方案的运营模式完全不一致。1.涉案方案主题定位是“中国首个穿越沉浸式代餐秀”,运营模式是“六个时辰分场运营,将餐厅的两个时间旺场转化为全天旺场”,艾蒂亚公司方案原文没有任何文字表示将商场改成景点,艾蒂亚公司主张其首次提出将商场改为景点所述与事实不符,反倒是被告方案自始至终将项目打造为中国首个唐风市井沉浸式文商旅综合体,作为旅游景点进行策划。2.被诉项目作为文商旅综合体,除了餐伴宴票、景区门票外还有伴游、讲解、沉浸式游戏等票种,即使是餐伴宴票、景区门票也是分开售卖,不作捆绑,艾蒂亚公司餐秀票是将入场、换装、就餐等捆绑在一起,仅购买一次即可。(二)被诉项目内的空间布局与涉案方案不一致,即便存在部分重合,也系各被告规划在先,艾蒂亚公司抄袭各被告设计。(三) 被诉项目内的南北区中庭舞台是经《长安十二时辰》影视剧版权方授权后,原影视剧置景设计团队当先公司根据影视剧授权元素并结合曼蒂广场实际情况重新进行规划及设计,被诉项目现场置景具有合法来源,通过对街区现实场景与涉案方案进行对比,两者完全不一致,不构成实质相似。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关系的存在是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前提,本案本质是原股东能否同意艾蒂亚公司入股被诉项目的问题,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综上,不同意艾蒂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文化旅游公司辩称:文化旅游公司不构成侵害著作权,涉案方案大量内容来自公有领域的电视剧等,艾蒂亚公司对此不能主张权利。文化旅游公司没有以PPT形式使用过任何内容,艾蒂亚公司没有提供涉案方案中的任何设计图原件和底稿。艾蒂亚公司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公有领域的内容不能因为艾蒂亚公司曾经提过,别人就不能使用,涉案方案与最终落地的内容不一致。综上,不同意艾蒂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文化投资公司辩称:文化投资公司不是被诉项目的运营方,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涉案方案本身不构成作品,其无法证明其中的内容归属于艾蒂亚公司,被诉项目也和涉案方案设计不一致,文化投资公司没有任何侵权行为。涉案方案是在文化投资公司原始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内容,权属并不归属于艾蒂亚公司。原被告之间没有任何竞争关系,双方分属不同行业,本案只是前期洽谈合作,没有达成最终意向,没有扰乱市场秩序,没有侵害艾蒂亚公司的合法权益。综上,不同意艾蒂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青途公司辩称:艾蒂亚公司的主张与青途公司无关,青途公司只是票务销售,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同意艾蒂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抖音公司辩称:关于著作权侵权,涉案抖音视频本身不包含涉案方案内容,而是公众游览景区拍摄的内容,公众录像属于合理使用,艾蒂亚公司没有对视频进行过投诉,抖音公司不存在过错。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抖音公司完全没有参与过被诉项目景区建设过程,抖音公司只提供技术中立的平台服务, 不存在过错,抖音公司对各被告的商业竞争没有提供帮助,不构成帮助侵权。综上,不同意艾蒂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艾蒂亚公司的百度百科、《第七届中国旅游投资“艾蒂亚”奖公布115项提名奖名单》等网络报道显示,艾蒂亚公司是中国旅游投资行业创办时间最早的行业高端平台,主要举办过中国旅游投资“艾蒂亚奖”年度盛典及“中国旅游项目投资大会”等行业活动,上述活动为他人投资成功的旅游项目或投资人颁奖。
2019年10月,文化旅游公司作出《曼蒂广场通善坊项目策划方案》(20191018),其中演艺产品体系部分的《唐百戏》杂耍演艺的配图是“顶缸”表演。《长安十二时辰》电视剧中亦有“顶缸”表演。
2020年6月25日,文化旅游公司作出 《长安通善坊项目策划全案》,提出打造中国首个沉浸式唐风市井生活街区。上述方案分为:文化梳理、市场研究、场地认知、发展定位、产品策划、配套内容、运营管理、设计呈现、营销方案、投资预算、有唐案例共计十一部分。其中(1)策划的产品维度不局限于品长安美食,还包括了游长安街市、玩市井百态、观唐风演艺、买唐朝礼物等。(2) 演艺部分有观唐风演艺,对皇、官、文、武、侠等八类全唐人物真实再现,互动式街区游走演艺,有公孙大娘舞剑、杂耍、傀儡戏等表演;并有开市仪式、监市巡场等演艺。(3)内部设计板块包括北区舞台效果图以及场内效果图(部分),并有胡姬酒肆、花萼楼、望楼等空间设计。
2021年6月18日,永兴坊公司作出《曲江曼蒂广场长安十二时辰定位策划方案》:其中显示(1)IP延续价值转化板块:长安十二时辰元素提取包括许鹤子露天舞台,演艺开发方向霓裳羽衣舞等;(2)总体定位和空间布局板块:明确空间布局,南区空间布局确认舞台“上元安康踏歌台”位于南侧中庭,北区通善人间、街道丽人街等。
文化旅游公司董事长邹林丰与艾蒂亚公司法定代表人符珊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6月18日,邹林丰将《长安十二时辰项目方案20210608》发给符珊;2021年6月21日,符珊询问是否有时间向王勇(文化投资公司董事长)汇报其想法;2021年6月22日,符珊再次询问王勇有无反馈,邹林丰表示希望艾蒂亚公司确定被诉项目的合作方式,是股权合作还是别的方式,符珊回复“您跟王勇总先提一下我们有这个想法,王勇总首肯后,我们拿出具体方案”;2021年6月26日,邹林丰回复“王勇同意了”。2021年6月26日,符珊表示艾蒂亚公司希望在被诉项目中入股20%,并参与项目的整体设计,重点会从演艺、光影角度对项目进行改进,未来有可能也可以承担这块内容的制作。2021年6月28日,邹林丰表示未来成立的公司由文化旅游公司出任董事长,另外一个股东永兴坊公司派人出任总经理和运营、招商团队,并明确新公司注册资金是3000万元,拿注册的公司贷款5000万元。
2021年7月2日,艾蒂亚公司前往西安曼蒂广场进行项目调研,并分别与文化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王勇、总经理卢涛进行了会面交流。
邹林丰与符珊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7月6日,符珊询问是否跟永兴坊公司的沈总见面交流过,邹林丰表示“约的后天见面,. . . . . . ,永兴坊公司本来这周催促其成立新公司,所以把这个工作停一周, 等艾蒂亚公司的方案看”。2021年7月7日,符珊询问“如果我们这周方案通过,是不是下周就要注册公司了?”,邹林丰回复“目前还不好说,还是先通过吧,先给集团汇报吧”。2021年7月8日,艾蒂亚公司向邹林丰就被诉项目策划方案进行了第一次线上(腾讯会议)汇报。2021年7月11日,符珊将 《长安十二时辰餐秀演义概念设. . . . . .10709》(即涉案方案)发给邹林丰。2021年7月12日,艾蒂亚公司向卢涛、邹林丰进行了第二次汇报。此次会议永兴坊公司没有人员参加。此次线上会议卢涛对艾蒂亚公司提出的方案表示了认可,亦提出了其他完善意见。2021年7月14日,符珊询问沈总是何态度,邹林丰称“沈总觉得颠覆性很大”“目前还没有接受”。2021年7月23日及7月26日,符珊多次询问邹林丰合作安排,邹林丰未予回复。2021年7月28日,符珊向邹林丰表示艾蒂亚公司同意在曼蒂广场的一部分空间单独做收票项目,后多次询问一楼有没有空间能交给艾蒂亚公司独立运营,邹林丰表示在负一层给艾蒂亚公司留有500多平方米的一块空间,艾蒂亚公司表示同意,并希望先确定下合作关系,尽快把合同签了。2021年11月11日,符珊再次询问500平方米场地的事宜,邹林丰告知符珊“一直给你们留着呢,在等着你们来”。后艾蒂亚公司未进场。
2021年7月26日,邹林丰作为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唐时良辰公司,该公司股东为文化旅游公司,认缴出资2400万元,出资比例80%;西安永兴坊文商旅策划运营有限公司认缴出资600万元,出资比例20%。
2021年7月底, 唐时良辰公司与湘潭当先环境工程有限公( 以下简称当先公司)签订《长安十二时辰项目美术置景设计合同书》,唐时良辰公司委托当先公司负责被诉项目美术置景事宜。后当先公司作出《美术部门场景设计方案确认函明细》,艾蒂亚公司提交的上述明细带有“2021.8.1”的时间,唐时良辰公司提交的上述明细不带上述时间。
霍尔果斯娱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跃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显示,娱跃公司将《长安十二时辰》影视剧的作品构成元素授权给唐时良辰公司,授权对象包括作品名称、道具/场景的画面及美术设计图样等,用于曼蒂广场长安十二时辰项目的线下场景设计、开发等。授权的元素包括许合子舞台、坊间戏台、望楼等。
2021年10月,西安歌舞剧院有限责任公司为被诉项目创作了《长安十二时辰》创作文本。
2022年4月28日,《长安十二时辰》试运营,2022年5月28日正式对外运营。
2023年3月24日,邹林丰作为文化旅游公司董事长、唐时良辰公司董事长在第五届中国文旅新营销峰会进行演讲,邹林丰在演讲中表达: “所以我们自己当时也是对去年的这个开业时间其实也冒了蛮大险的。而且冒的更大一次险是在这上面没有写,我们4月28号开业以后,从5月28号开始实现了商业综合体,在中国我认为我接触到的综合体第一个收门票的,我们用了一个月时间把一个商业综合体开始收门票了,其实这个又是一个新逻辑,底层逻辑全部叠换叠加的一个全新模式,其实在去年冒了两次险一个是4月28号开业冒险,第二个是在这个开业以后一个月后变成了收费模式。”《收费后客流反超预期 解码长安十二时辰主题街区的商业逻辑》《万字长文,邹林丰详解“长安十二时辰”的“沉浸”》《对话陕文旅邹林丰:从长安十二时辰主题街区,探寻打造爆款的方法论》等网络报道以及视频,对于被诉项目进行了介绍。被诉项目宣传片及海报有文化旅游公司的署名。《深度还原盛唐市井生活 长安十二时辰--项目+IP做好文旅融合发展大文章》等网络报道显示被诉项目取得了相应荣誉。
抖音平台内,唐时良辰公司及多个用户发布了宣传被诉项目的视频。在抖音平台内,搜“长安十二时辰西安”,搜索结果中出现景区门票购票链接,唐时良辰公司在抖音平台中进行门票售卖。青途公司是“吃喝玩乐游陕西”账号的运营主体,其亦出售了被诉项目门票。
抖音公司提交了抖音平台用户协议、隐私政策、侵权投诉指引、社区自律公约,证明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尽到了相关注意义务。抖音公司还提交大众点评等其他平台为被诉项目提供票务服务的网页截图。
《长安十二时辰餐秀—穿越沉浸式代餐秀》方案(即涉案方案)以PPT形式展现,主要有图片及文字组成,包括主题定位、平面布局、动线分析、时间节点、体验模式、运营模式六个部分艾蒂亚公司主张,涉案方案在内容的选择、组合、编排和整理方面,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邹林丰于2021年6月18日发给符珊的《长安十二时辰项目方案20210608》显示,方案包括基础分析、策划定位、业态规划、设计呈现、投资测算,其中,项目总体定位为中国首个沉浸式唐风市井生活街区,设计呈现部分包含了改造效果图和设计方案,南侧舞台位于南侧中庭,北侧舞台位于北侧中庭南端,设计元素包括望楼(电梯立柱)、舞台、圆形鼓背景、灯笼、灰瓦及红色围栏等,并且设计了望楼、胡姬酒肆等内容。
庭审中,关于被诉侵害著作权的行为,艾蒂亚公司主张,文化旅游公司、文化投资公司、唐时良辰公司将涉案方案提供给当先公司,侵害了艾蒂亚公司对涉案方案享有的复制权;文化旅游公司、文化投资公司、唐时良辰公司将涉案方案落地制作成现场场景,侵害了艾蒂亚公司对涉案方案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唐时良辰公司在抖音平台发布了被诉项目现场场景的视频,侵害了艾蒂亚公司对涉案方案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抖音公司亦构成帮助侵权。关于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艾蒂亚公司主张,文化旅游公司、文化投资公司以股权合作为借口,诱骗艾蒂亚公司提供涉案方案,在获得涉案方案并听取了艾蒂亚公司的讲解后,将涉案方案的运营模式、演艺方案、演艺内容、项目测算直接应用于被诉项目,拒绝艾蒂亚公司入股被诉项目并分成,上述行为未支付任何成本,窃取了艾蒂亚公司的设计方案,剥夺了艾蒂亚公司的预期收益,有违商业道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青途公司在抖音平台等售卖被诉项目的门票,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关于艾蒂亚公司主张的侵害著作权行为,艾蒂亚公司提交了涉案方案与被诉项目实际场景的比对说明,该说明从商场盈利模式、商场空间需求、沉浸式体验方案视角、演出时间安排、演艺区布局、演艺内容设计、场景与舞台设计七个方面,主张被诉项目实际场景使用了涉案方案中的对应内容。相关意见以比对说明为准。
关于艾蒂亚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艾蒂亚公司提交了涉案方案与2021年6月8日方案、当先公司方案以及实际场景进行对比的说明,该说明从项目定位、主营业态及投资测算、商业运营模式、负一层空间、一层空间、二层空间、南区中庭、北区中庭、负一层演艺、二层演艺进行了对比,主张被诉项目实际场景使用了涉案方案中的对应内容。相关意见以比对说明为准。
庭审中,艾蒂亚公司表示其于2021年7月11日发送了涉案方案,2021年7月19日召开了腾讯会议,在会上演讲了第二版方案,第二版方案中使用了“极乐之宴”的名称,但是没有发送方案文本本身。唐时良辰公司表示2021年7月19日并未召开腾讯会议,其从未收到所谓第二版方案。
以上事实,有艾蒂亚公司提交的方案、时间戳取证、聊天记录、网页截图、档案等,唐时良辰公司提交的方案、网页截图、授权书、照片、聊天记录等,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艾蒂亚公司主张的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应如何承担。本院分别进行论述。
一、关于被诉侵害著作权的行为
本案中,艾蒂亚公司主张保护的客体为涉案方案。有证据显示的涉案方案是2021年7月11日由符珊发送给邹林丰的版本,涉案方案共计49页,以PPT形式展现,方案主要由文字及图片构成,围绕“中国首个穿越沉浸式代餐秀”的主题,从主题定位、平面布局、动线分析、时间节点、体验模式、运营模式六个方面介绍了相关内容,涉案方案在选择、编排和整理方面体现出了一定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艾蒂亚公司享有涉案方案的著作权。
艾蒂亚公司主张文化旅游公司、文化投资公司、唐时良辰公司将涉案方案提供给当先公司,侵害了其对涉案方案享有的复制权。关于该主张,三被告均否认实施了上述被诉行为,且当先公司制作的《美术部门场景设计方案确认函明细》在内容及选择、编排等方面,与涉案方案存在明显差别,在无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的情况下,艾蒂亚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艾蒂亚公司主张文化旅游公司、文化投资公司、唐时良辰公司将涉案方案落地制作成现场场景,侵害了其对涉案方案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对此,本院认为,上文已述,涉案方案的独创性体现在对内容的选择、编排和整理上,涉案方案是一个整体,无论被诉项目实际场景是否使用了涉案方案中的相关内容,该种使用方式均不属于与涉案方案相关的发表权、复制权所控制的行为。故对于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艾蒂亚公司还主张唐时良辰公司在抖音平台发布了被诉项目现场场景的视频,侵害了其对涉案方案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抖音公司亦构成帮助侵权。现无证据显示唐时良辰公司实施了在网络中传播涉案方案的行为,故艾蒂亚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
艾蒂亚公司主张,文化旅游公司、文化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二被告)以股权合作为借口,诱骗艾蒂亚公司提供涉案方案,在获得涉案方案并听取了艾蒂亚公司的讲解后,将涉案方案的运营模式、演艺方案、演艺内容、项目测算直接应用于被诉项目,拒绝艾蒂亚公司入股被诉项目并分成,上述行为未支付任何成本,窃取了艾蒂亚公司的设计方案,剥夺了艾蒂亚公司的预期收益,有违商业道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青途公司在抖音平台等售卖被诉项目的门票,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202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本院考虑到:
(一)二被告是否存在以股权合作为名窃取涉案方案并使用的行为
首先,从符珊与邹林丰的微信聊天记录整体可以看出,艾蒂亚公司与二被告始终处于洽谈磋商阶段,艾蒂亚公司得知被诉项目后,表示了参与意向,得到文化投资公司“王勇同意了”的回复后开始进一步洽谈;艾蒂亚公司提出了相关股权投资方案,邹林丰未作出同意的回复;邹林丰表示“永兴坊公司本来本周催促成立公司,为看艾蒂亚公司方案暂停一周”以及方案“先给集团汇报”后,艾蒂亚公司提交并汇报了涉案方案,但永兴坊公司未予接受,二被告也及时告知了艾蒂亚公司这一情况,后艾蒂亚公司转而询问在负一楼独立区域运营演艺项目事宜,后未进一步沟通。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二被告存在以股权合作为名窃取涉案方案的行为。
其次,关于艾蒂亚公司主张被诉项目使用了涉案方案中的运营模式、空间设计、演艺方案、演艺内容、投资测算的意见。关于被诉项目的运营模式及投资测算:在案证据显示,涉案方案的运营模式包括:南区为外场(免票)、北区为内场区(售票) ;按时辰售票“六个时辰分场运营”,每场2个小时,票种为168元市井票和288元宫廷票,每种票价含换装、小吃券、演出,客人需在两个小时内完成换装、餐饮、观看演出、离场,两个小时结束,下一场次的客人入场;被诉项目实际运营未区分内外场,开业试运营期间未收取门票,正式运营后参照旅游景点按天收取门票,除门票外,被诉项目还有讲解、伴游、沉浸式游戏、妆造、摄影等其他票种,游客进场后,可自行选择换装推本、餐饮消费、沉浸式游戏、拍照等体验。故二者的运营模式存在明显区别。关于空间设计方面,艾蒂亚公司对比意见指出的相关空间设计本身存在一定差别,部分空间设计在二被告的更早方案中已有存在,且唐时良辰公司提交的《长安十二时辰》影视剧授权、影视剧相关美术团队宣传视频以及当先公司设计方案等证据,能够说明被诉项目实景是二被告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关于演艺相关内容,涉案方案中的演艺仅包括演艺类型和意向,对于如何表演未做具体说明,被诉项目涉及的演艺方式及内容繁多,在二被告的更早方案中已有相关演艺内容的介绍,后又专门委托案外人为被诉项目创作剧目,故不存在使用涉案方案相关内容的情况。
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二被告存在以股权合作为名窃取涉案方案并使用的行为。
(二)艾蒂亚公司是否享有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在案证据显示,艾蒂亚公司是旅游投资行业的交流平台,主要举办中国旅游投资“艾蒂亚奖”年度盛典及“中国旅游项目投资大会”等活动,上述活动为他人投资成功的旅游项目或投资人颁奖,但并无证据显示艾蒂亚公司自身存在参与旅游项目投资、策划、运营的实际经营行为。涉案方案仅是合作洽谈阶段的初步方案,由于艾蒂亚公司并未将涉案方案付诸实践,故该方案并未转化为其自身的竞争优势,亦无证据证明涉案方案能为艾蒂亚公司带来现实或潜在的商业利益,故艾蒂亚公司缺乏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益基础。
艾蒂亚公司主张被诉行为使其丧失了作为股东参与被诉项目投资并获得投资回报的商业机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对此,本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是经营者实际投入各类经营成本后形成的竞争优势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是经营者依法通过正当经营积累的可确定的竞争利益,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可保护性。而艾蒂亚公司主张的商业投资回报是一种尚未实现的预期利益,是基于其能够参与被诉项目的假设,并未对应其已实际投入的自身成本与劳动付出,更无实际经营行为支撑,此种利益是否会产生受市场等影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亦不具有预先的可保护性,故艾蒂亚公司主张的合法权益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存在本质区别,对于艾蒂亚公司与此相关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竞争秩序与消费者利益
本案争议是因双方合作未达成而引发,现无证据显示本案涉及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故对于艾蒂亚公司与此相关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艾蒂亚公司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的主张,缺乏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艾蒂亚国际旅游南京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6 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艾蒂亚国际旅游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王栖鸾
审 判 员 李莉莎
审 判 员 张筠曼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秦梦圆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件图(滑动看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京73民终2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艾蒂亚国际旅游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66号902室。
法定代表人:符珊,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昀锴,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西区雁塔南路300-9号陕西文化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黄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宝莉,陕西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塔南路300-9号陕西文化大厦C座C203室。
法定代表人:邹林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栋,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欣,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唐时良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一路9号曼蒂广场二层F2005-F2009 室,F2011-F2015 室。
法定代表人:邹林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洁,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青途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长安街501号运维国际总部大厦B座3-2-73。
法定代表人:王志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彤,女,陕西青途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婕,女,陕西青途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甲18号院4号楼2层2022。
法定代表人:王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小琼,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艾蒂亚国际旅游南京有限公司(简称艾蒂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投资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旅游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唐时良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时良辰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青途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途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抖音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25)京0108民初6031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艾蒂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昀锴、孙彦,文化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宝莉,文化旅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栋、何雨欣,唐时良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青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彤、于婕,抖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小琼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艾蒂亚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两审案件诉讼费用均由五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对“骗取方案”的核心事实查明疏漏,对案件性质的定性出现错误。原审法院在认定不正当竞争时,对方案的相似性认定标准使用错误,无视上诉人涉案方案的商业价值。一审判决否认涉案策划的竞争价值,适用法律错误。被诉侵权行为不仅导致上诉人丧失了本应获得的交易机会,被上诉人获得了非法利益,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应于支持。
文化投资公司二审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文化旅游公司二审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唐时良辰公司二审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青途公司二审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抖音公司二审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艾蒂亚公司一审诉称:1.五原审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五原审被告连带赔偿艾蒂亚公司经济损失495万元及合理支出5万元(即律师费);3.五原审被告在《陕西日报》《中国旅游报》《中国文化报》,新华网(www.news.cn)、凤凰网( www.ifeng.com ), 陕 西 省 文 化 和 旅 游 厅 网 站(whhlyt.shaanxi.gov.cn),“陕文投集团”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抖音号及官方网站(www.shanwentou.com.cn),“唐时良辰”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抖音号,“听时辰说”视频号,连续48小时发布消除影响的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对艾蒂亚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事实与理由:艾蒂亚公司成立于2018年,是一家专注于旅游项目投资、规划与服务的领先企业,经营范围包括旅游业务、游艺娱乐活动、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游乐园服务等。曼蒂广场是由文化投资公司旗下的全资子公司陕西曼蒂置业有限公司(现名“陕西文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和运营的商业项目。因曼蒂广场经营不佳,2019年开始由文化投资公司、文化旅游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整体重建及新项目策划。2019 年8月-2021年6月期间,文化旅游公司提出《曼蒂广场地下空间概念策划思路》《长安通善坊项目策划全案》等多套策划方案,但始终因缺乏明确商业预期而未获通过。2021年6月,为有效解决项目商业化方案问题,文化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邹林丰(同时担任文化旅游公司董事长、此后担任唐时良辰公司董事长)邀请艾蒂亚公司作为合作方参与项目策划。2021年6月26日-7月1日,艾蒂亚公司与文化投资公司、文化旅游公司协商确认以投资入股方式进行“长安十二时辰”项目(以下简称被诉项目)合作,项目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艾蒂亚公司股权比例为20%。艾蒂亚公司于2021年7月2日与时任文化投资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勇及文化旅游公司董事长邹林丰进行当面会议,确认股权合作事宜。在此前提下,2021年7月8日,艾蒂亚公司组织团队日夜奋战后形成了《长安十二时辰餐秀—穿越沉浸式代餐秀》(以下简称涉案方案),艾蒂亚公司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向文化投资公司、文化旅游公司进行讲解,邹林丰听完汇报大为惊喜。7月12日,各方进行第二次线上会议完整的讲解了艾蒂亚公司的设计方案,文化投资公司总经理卢涛、文化旅游公司董事长邹林丰参会,卢涛表示方案“耳目一新,眼前一亮”“我们的合作团队还是非常有执行力的团队”“广场最难处理的问题都有效解决了”,邹林丰表示要将两方的“两个方案进行一个融合”,同时二人提出了相关方案实现的技术问题,艾蒂亚公司进行了详细解答。7月19日,艾蒂亚公司与文化投资公司、文化旅游公司、西安永兴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坊公司)进行了第三次会议,进一步讨论落实了艾蒂亚公司设计方案的商业细节及落地方式。但文化投资公司、文化旅游公司在获得艾蒂亚公司的完整方案及设计思路后,没有继续推进双方合作事宜,以各种理由拖延项目开展。此后,在艾蒂亚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文化投资公司与文化旅游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携手永兴坊公司,依循艾蒂亚公司与文化旅游公司和文化投资公司曾共同讨论的方案成立了项目公司(即唐时良辰公司,董事长为邹林丰),专门负责涉案景区的建设与运营。需明确的是,文化投资公司和文化旅游公司在明知设计方案的归属为艾蒂亚公司,且已确定不与艾蒂亚公司进行股权合作的情况下,竟将该设计方案提供给第三方,用于场景设计并最终建设完成涉案“长安十二时辰”景区。2021年8月20日,艾蒂亚公司惊觉文化投资公司和文化旅游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自己的方案内容,遂提出严正质疑。然而,文化投资公司和文化旅游公司却未采取任何合理措施以停止侵权行为。直至2022年4月28日,“长安十二时辰”景区正式开业。经艾蒂亚公司深入调查与细致比对后发现,该景区在主体定位、平面布局、演艺区场景设计以及演艺内容等方面,均与艾蒂亚公司方案内容构成实质相似。综合前述事实,艾蒂亚公司认为,涉案方案是艾蒂亚公司考虑场地环境、功能需求、历史文化等因素,经过反复斟酌和精心规划形成独特的设计方案,使观众从普通唐朝市民视角获得沉浸式体验,该方案是艾蒂亚公司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独特表达,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文化投资公司和文化旅游公司明知该方案归属于艾蒂亚公司所有,在没有经过艾蒂亚公司同意且未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对艾蒂亚公司方案中主体定位、平面布局、演艺区场景设计、演艺内容设计、项目投资、运营模式等内容进行了抄袭、复制,构成对艾蒂亚公司相关著作权的侵害。唐时良辰公司作为项目运营公司,青途公司作为项目票务销售公司,为文化投资公司和文化旅游公司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共同参与了著作权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抖音公司作为侵权项目的视频投放平台及票务销售平台,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取得了包含侵权内容的视频著作权授权,协助其他被告进行售票,使得各被告侵权后果不断扩大,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文化投资公司和文化旅游公司以股权合作为借口骗取艾蒂亚公司信任,要求艾蒂亚公司先行为涉案项目提供完整且详尽的项目方案。然而,文化投资公司和文化旅游公司在了解艾蒂亚公司的设计方案构思、内容并取得相关项目方案原件后,拒绝艾蒂亚公司参与项目的投资入股及实际运营。更有甚者,文化投资公司和文化旅游公司擅自将艾蒂亚公司的设计方案应用于被诉项目之中,对项目盈利模式、项目主体定位以及演艺内容设计等进行直接挪用,唐时良辰公司对该侵权明知而进行帮助及放任。这种窃取艾蒂亚公司设计方案的行为,严重掠夺了艾蒂亚公司的商业利益与预期收益,已然背离了基本的商业道德规范,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
唐时良辰公司一审辩称:一、艾蒂亚公司仅四天形成的涉案方案是网络素材堆积、直接抄袭他人方案的结果,其本身严重侵害他人权利,更存在大量公有领域内容,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艾蒂亚公司亦非权利人。二、涉案方案仅为概念性方案,其内容无法实现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被诉项目内容均有合法来源,第三方也与艾蒂亚公司不存在接触。1.涉案方案是演艺类型、意向,是宏观概述、堆砌网络图片,是一种方式方法,对于如何表演未作说明更没有任何表达,唐时良辰公司没有办法将涉案方案复制成具体的演艺内容。文化旅游公司在2020年《曼蒂广场通善坊策划方案》中设计了演艺内容,并对演艺部分进行详细说明,表演内容包括“皇、官、文、武、侠、僧、道、民”八类全唐人物(NPC)真实再现,互动式巡游的街区游走演艺(即NPC),人物中包括李白、玄奘、胡姬等。此外,亦有开坊、踏歌表演、金吾卫巡游、各类百戏杂耍(顶缸)表演、胡姬歌舞、游客互动、商铺店员NPC歌谣叫卖互动等演艺内容,这些均早于艾蒂亚公司提出的演艺类型、意向,且内容更全面、更有深度。“极乐之宴”属于历史典故,属于公有元素,由案外人西安歌舞剧院独立创作剧目,唐时良辰公司演出均有合法来源。2.艾蒂亚公司演艺舞台仅有草图,被诉项目占地2万多平方米,南侧舞台占地面积超过上百平方米、三层楼高,仅凭艾蒂亚公司草图是无法直接实现从平面到立体实景的复制,更何况艾蒂亚公司也非草图的权利人,涉案方案也达不到直接落地实施的可能性,唐时良辰公司不可能使用涉案方案。被诉项目现实场景获得《长安十二时辰》影视剧授权并由影视剧原班人马打造,将影视剧中场景置景到“曼蒂广场”之中,影视剧中场景比涉案方案更早,案外人湘潭当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先公司)与艾蒂亚公司不存在接触行为,被诉项目舞台场景也均有合法来源。三、被诉项目的运营模式、平面布局、舞台设计等内容与涉案方案均不一致。(一)被诉项目与涉案方案的运营模式完全不一致。1.涉案方案主题定位是“中国首个穿越沉浸式代餐秀”,运营模式是“六个时辰分场运营,将餐厅的两个时间旺场转化为全天旺场”,艾蒂亚公司方案原文没有任何文字表示将商场改成景点,艾蒂亚公司主张其首次提出将商场改为景点所述与事实不符,反倒是被告方案自始至终将项目打造为中国首个唐风市井沉浸式文商旅综合体,作为旅游景点进行策划。2.被诉项目作为文商旅综合体,除了餐伴宴票、景区门票外还有伴游、讲解、沉浸式游戏等票种,即使是餐伴宴票、景区门票也是分开售卖,不作捆绑,艾蒂亚公司餐秀票是将入场、换装、就餐等捆绑在一起,仅购买一次即可。(二)被诉项目内的空间布局与涉案方案不一致,即便存在部分重合,也系各被告规划在先,艾蒂亚公司抄袭各被告设计。(三)被诉项目内的南北区中庭舞台是经《长安十二时辰》影视剧版权方授权后,原影视剧置景设计团队当先公司根据影视剧授权元素并结合曼蒂广场实际情况重新进行规划及设计,被诉项目现场置景具有合法来源,通过对街区现实场景与涉案方案进行对比,两者完全不一致,不构成实质相似。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关系的存在是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前提,本案本质是原股东能否同意艾蒂亚公司入股被诉项目的问题,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综上,不同意艾蒂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文化旅游公司一审辩称:文化旅游公司不构成侵害著作权,涉案方案大量内容来自公有领域的电视剧等,艾蒂亚公司对此不能主张权利。文化旅游公司没有以PPT形式使用过任何内容,艾蒂亚公司没有提供涉案方案中的任何设计图原件和底稿。艾蒂亚公司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公有领域的内容不能因为艾蒂亚公司曾经提过,别人就不能使用,涉案方案与最终落地的内容不一致。综上,不同意艾蒂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文化投资公司一审辩称:文化投资公司不是被诉项目的运营方,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涉案方案本身不构成作品,其无法证明其中的内容归属于艾蒂亚公司,被诉项目也和涉案方案设计不一致,文化投资公司没有任何侵权行为。涉案方案是在文化投资公司原始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内容,权属并不归属于艾蒂亚公司。原被告之间没有任何竞争关系,双方分属不同行业,本案只是前期洽谈合作,没有达成最终意向,没有扰乱市场秩序,没有侵害艾蒂亚公司的合法权益。综上,不同意艾蒂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青途公司一审辩称:艾蒂亚公司的主张与青途公司无关,青途公司只是票务销售,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同意艾蒂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抖音公司一审辩称:关于著作权侵权,涉案抖音视频本身不包含涉案方案内容,而是公众游览景区拍摄的内容,公众录像属于合理使用,艾蒂亚公司没有对视频进行过投诉,抖音公司不存在过错。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抖音公司完全没有参与过被诉项目景区建设过程,抖音公司只提供技术中立的平台服务,不存在过错,抖音公司对各被告的商业竞争没有提供帮助,不构成帮助侵权。综上,不同意艾蒂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艾蒂亚公司的百度百科、《第七届中国旅游投资“艾蒂亚”奖公布115项提名奖名单》等网络报道显示,艾蒂亚公司是中国旅游投资行业创办时间最早的行业高端平台,主要举办过中国旅游投资“艾蒂亚奖”年度盛典及“中国旅游项目投资大会”等行业活动,上述活动为他人投资成功的旅游项目或投资人颁奖。
2019年10月,文化旅游公司作出《曼蒂广场通善坊项目策划方案》(20191018),其中演艺产品体系部分的《唐百戏》杂耍演艺的配图是“顶缸”表演。《长安十二时辰》电视剧中亦有“顶缸”表演。
2020年6月25日,文化旅游公司作出《长安通善坊项目策划全案》,提出打造中国首个沉浸式唐风市井生活街区。上述方案分为:文化梳理、市场研究、场地认知、发展定位、产品策划、配套内容、运营管理、设计呈现、营销方案、投资预算、有唐案例共计十一部分。其中(1)策划的产品维度不局限于品长安美食,还包括了游长安街市、玩市井百态、观唐风演艺、买唐朝礼物等。(2)演艺部分有观唐风演艺,对皇、官、文、武、侠等八类全唐人物真实再现,互动式街区游走演艺,有公孙大娘舞剑、杂耍、傀儡戏等表演;并有开市仪式、监市巡场等演艺。(3)内部设计板块包括北区舞台效果图以及场内效果图(部分),并有胡姬酒肆、花萼楼、望楼等空间设计。
2021年6月18日,永兴坊公司作出《曲江曼蒂广场长安十二时辰定位策划方案》:其中显示(1)IP延续价值转化板块:长安十二时辰元素提取包括许鹤子露天舞台,演艺开发方向霓裳羽衣舞等;(2)总体定位和空间布局板块:明确空间布局,南区空间布局确认舞台“上元安康踏歌台”位于南侧中庭,北区通善人间、街道丽人街等。
文化旅游公司董事长邹林丰与艾蒂亚公司法定代表人符珊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6月18日,邹林丰将《长安十二时辰项目方案20210608》发给符珊;2021年6月21日,符珊询问是否有时间向王勇(文化投资公司董事长)汇报其想法;2021年6月22日,符珊再次询问王勇有无反馈,邹林丰表示希望艾蒂亚公司确定被诉项目的合作方式,是股权合作还是别的方式,符珊回复“您跟王勇总先提一下我们有这个想法,王勇总首肯后,我们拿出具体方案”;2021年6 月26日,邹林丰回复“王勇同意了”。2021年6月26日,符珊表示艾蒂亚公司希望在被诉项目中入股20%,并参与项目的整体设计,重点会从演艺、光影角度对项目进行改进,未来有可能也可以承担这块内容的制作。2021年6月28日,邹林丰表示未来成立的公司由文化旅游公司出任董事长,另外一个股东永兴坊公司派人出任总经理和运营、招商团队,并明确新公司注册资金是3000万元,拿注册的公司贷款5000万元。
2021年7月2日,艾蒂亚公司前往西安曼蒂广场进行项目调研,并分别与文化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王勇、总经理卢涛进行了会面交流。
邹林丰与符珊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7月6日,符珊询问是否跟永兴坊公司的沈总见面交流过,邹林丰表示“约的后天见面,......,永兴坊公司本来这周催促其成立新公司,所以把这个工作停一周,等艾蒂亚公司的方案看”。2021年7月7日,符珊询问“如果我们这周方案通过,是不是下周就要注册公司了?”,邹林丰回复目前还不好说,还是先通过吧,先给集团汇报吧”。2021年7月8日,艾蒂亚公司向邹林丰就被诉项目策划方案进行了第一次线上(腾讯会议)汇报。2021年7月11日,符珊将《长安十二时辰餐秀演义概念设......10709》(即涉案方案)发给邹林丰。2021年7月12日,艾蒂亚公司向卢涛、邹林丰进行了第二次汇报。此次会议永兴坊公司没有人员参加。此次线上会议卢涛对艾蒂亚公司提出的方案表示了认可,亦提出了其他完善意见。2021年7月14日,符珊询问沈总是何态度,邹林丰称“沈总觉得颠覆性很大”“目前还没有接受”。2021年7月23日及7月26日,符珊多次询问邹林丰合作安排,邹林丰未予回复。2021年7月28日,符珊向邹林丰表示艾蒂亚公司同意在曼蒂广场的一部分空间单独做收票项目,后多次询问一楼有没有空间能交给艾蒂亚公司独立运营,邹林丰表示在负一层给艾蒂亚公司留有500 多平方米的一块空间,艾蒂亚公司表示同意,并希望先确定下合作关系,尽快把合同签了。2021年11月11日,符珊再次询问500平方米场地的事宜,邹林丰告知符珊“一直给你们留着呢,在等着你们来”。后艾蒂亚公司未进场。
2021年7月26日,邹林丰作为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唐时良辰公司,该公司股东为文化旅游公司,认缴出资2400万元,出资比例80%;西安永兴坊文商旅策划运营有限公司认缴出资600万元,出资比例20%。
2021 年7月底,唐时良辰公司与湘潭当先环境工程有限公(以下简称当先公司)签订《长安十二时辰项目美术置景设计合同书》,唐时良辰公司委托当先公司负责被诉项目美术置景事宜。后当先公司作出《美术部门场景设计方案确认函明细》,艾蒂亚公司提交的上述明细带有“2021.8.1”的时间,唐时良辰公司提交的上述明细不带上述时间。
霍尔果斯娱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跃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显示,娱跃公司将《长安十二时辰》影视剧的作品构成元素授权给唐时良辰公司,授权对象包括作品名称、道具/场景的画面及美术设计图样等,用于曼蒂广场长安十二时辰项目的线下场景设计、开发等。授权的元素包括许合子舞台、坊间戏台、望楼等。
2021年10月,西安歌舞剧院有限责任公司为被诉项目创作了《长安十二时辰》创作文本。
2022年4月28日,《长安十二时辰》试运营,2022年5月28日正式对外运营。
2023年3月24日,邹林丰作为文化旅游公司董事长、唐时良辰公司董事长在第五届中国文旅新营销峰会进行演讲,邹林丰在演讲中表达:“所以我们自己当时也是对去年的这个开业时间其实也冒了蛮大险的。而且冒的更大一次险是在这上面没有写,我们4月28号开业以后,从5月28号开始实现了商业综合体,在中国我认为我接触到的综合体第一个收门票的,我们用了一个月时间把一个商业综合体开始收门票了,其实这个又是一个新逻辑,底层逻辑全部叠换叠加的一个全新模式,其实在去年冒了两次险一个是4月28号开业冒险,第二个是在这个开业以后一个月后变成了收费模式。”《收费后客流反超预期 解码长安十二时辰主题街区的商业逻辑》《万字长文,邹林丰详解“长安十二时辰”的“沉浸”》《对话陕文旅邹林丰:从长安十二时辰主题街区,探寻打造爆款的方法论》等网络报道以及视频,对于被诉项目进行了介绍。被诉项目宣传片及海报有文化旅游公司的署名。《深度还原盛唐市井生活 长安十二时辰--项目+IP做好文旅融合发展大文章》等网络报道显示被诉项目取得了相应荣誉。
抖音平台内,唐时良辰公司及多个用户发布了宣传被诉项目的视频。在抖音平台内,搜“长安十二时辰西安”,搜索结果中出现景区门票购票链接,唐时良辰公司在抖音平台中进行门票售卖。青途公司是“吃喝玩乐游陕西”账号的运营主体,其亦出售了被诉项目门票。
抖音公司提交了抖音平台用户协议、隐私政策、侵权投诉指引、社区自律公约,证明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尽到了相关注意义务。抖音公司还提交大众点评等其他平台为被诉项目提供票务服务的网页截图。
《长安十二时辰餐秀—穿越沉浸式代餐秀》方案(即涉案方案)以PPT形式展现,主要有图片及文字组成,包括主题定位、平面布局、动线分析、时间节点、体验模式、运营模式六个部分。艾蒂亚公司主张,涉案方案在内容的选择、组合、编排和整理方面,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邹林丰于2021年6月18日发给符珊的《长安十二时辰项目方案20210608》显示,方案包括基础分析、策划定位、业态规划、设计呈现、投资测算,其中,项目总体定位为中国首个沉浸式唐风市井生活街区,设计呈现部分包含了改造效果图和设计方案,南侧舞台位于南侧中庭,北侧舞台位于北侧中庭南端,设计元素包括望楼(电梯立柱)、舞台、圆形鼓背景、灯笼、灰瓦及红色围栏等,并且设计了望楼、胡姬酒肆等内容。
一审庭审中,关于被诉侵害著作权的行为,艾蒂亚公司主张,文化旅游公司、文化投资公司、唐时良辰公司将涉案方案提供给当先公司,侵害了艾蒂亚公司对涉案方案享有的复制权;文化旅游公司、文化投资公司、唐时良辰公司将涉案方案落地制作成现场场景,侵害了艾蒂亚公司对涉案方案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唐时良辰公司在抖音平台发布了被诉项目现场场景的视频,侵害了艾蒂亚公司对涉案方案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抖音公司亦构成帮助侵权。关于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艾蒂亚公司主张,文化旅游公司、文化投资公司以股权合作为借口,诱骗艾蒂亚公司提供涉案方案,在获得涉案方案并听取了艾蒂亚公司的讲解后,将涉案方案的运营模式、演艺方案、演艺内容、项目测算直接应用于被诉项目,拒绝艾蒂亚公司入股被诉项目并分成,上述行为未支付任何成本,窃取了艾蒂亚公司的设计方案,剥夺了艾蒂亚公司的预期收益,有违商业道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青途公司在抖音平台等售卖被诉项目的门票,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关于艾蒂亚公司主张的侵害著作权行为,艾蒂亚公司提交了涉案方案与被诉项目实际场景的比对说明,该说明从商场盈利模式、商场空间需求、沉浸式体验方案视角、演出时间安排、演艺区布局、演艺内容设计、场景与舞台设计七个方面,主张被诉项目实际场景使用了涉案方案中的对应内容。相关意见以比对说明为准。
关于艾蒂亚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艾蒂亚公司提交了涉案方案与2021年6月8日方案、当先公司方案以及实际场景进行对比的说明,该说明从项目定位、主营业态及投资测算、商业运营模式、负一层空间、一层空间、二层空间、南区中庭、北区中庭、负一层演艺、二层演艺进行了对比,主张被诉项目实际场景使用了涉案方案中的对应内容。相关意见以比对说明为准。
一审庭审中,艾蒂亚公司表示其于2021年7月11日发送了涉案方案,2021年7月19日召开了腾讯会议,在会上演讲了第二版方案,第二版方案中使用了“极乐之宴”的名称,但是没有发送方案文本本身。唐时良辰公司表示2021年7月19日并未召开腾讯会议,其从未收到所谓第二版方案。
以上事实,有一审程序中艾蒂亚公司提交的方案、时间戳取证、聊天记录、网页截图、档案等,唐时良辰公司提交的方案、网页截图、授权书、照片、聊天记录等,以及原审法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艾蒂亚公司主张的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应如何承担。
一、关于被诉侵害著作权的行为
本案中,艾蒂亚公司主张保护的客体为涉案方案。有证据显示的涉案方案是2021年7月11日由符珊发送给邹林丰的版本,涉案方案共计49页,以PPT形式展现,方案主要由文字及图片构成,围绕“中国首个穿越沉浸式代餐秀”的主题,从主题定位、平面布局、动线分析、时间节点、体验模式、运营模式六个方面介绍了相关内容,涉案方案在选择、编排和整理方面体现出了一定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确认艾蒂亚公司享有涉案方案的著作权。
艾蒂亚公司主张文化旅游公司、文化投资公司、唐时良辰公司将涉案方案提供给当先公司,侵害了其对涉案方案享有的复制权。关于该主张,三被告均否认实施了上述被诉行为,且当先公司制作的《美术部门场景设计方案确认函明细》在内容及选择、编排等方面,与涉案方案存在明显差别,在无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的情况下,艾蒂亚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原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艾蒂亚公司主张文化旅游公司、文化投资公司、唐时良辰公司将涉案方案落地制作成现场场景,侵害了其对涉案方案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对此,原审法院认为,上文已述,涉案方案的独创性体现在对内容的选择、编排和整理上,涉案方案是一个整体,无论被诉项目实际场景是否使用了涉案方案中的相关内容,该种使用方式均不属于与涉案方案相关的发表权、复制权所控制的行为。故对于该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艾蒂亚公司还主张唐时良辰公司在抖音平台发布了被诉项目现场场景的视频,侵害了其对涉案方案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抖音公司亦构成帮助侵权。现无证据显示唐时良辰公司实施了在网络中传播涉案方案的行为,故艾蒂亚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
艾蒂亚公司主张,文化旅游公司和文化投资公司以股权合作为借口,诱骗艾蒂亚公司提供涉案方案,在获得涉案方案并听取了艾蒂亚公司的讲解后,将涉案方案的运营模式、演艺方案、演艺内容、项目测算直接应用于被诉项目,拒绝艾蒂亚公司入股被诉项目并分成,上述行为未支付任何成本,窃取了艾蒂亚公司的设计方案,剥夺了艾蒂亚公司的预期收益,有违商业道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青途公司在抖音平台等售卖被诉项目的门票,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202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原审法院考虑到:
(一)文化旅游公司和文化投资公司是否存在以股权合作为名窃取涉案方案并使用的行为
首先,从符珊与邹林丰的微信聊天记录整体可以看出,艾蒂亚公司与文化旅游公司和文化投资公司始终处于洽谈磋商阶段,艾蒂亚公司得知被诉项目后,表示了参与意向,得到文化投资公司“王勇同意了”的回复后开始进一步洽谈;艾蒂亚公司提出了相关股权投资方案,邹林丰未作出同意的回复;邹林丰表示“永兴坊公司本来本周催促成立公司,为看艾蒂亚公司方案暂停一周”以及方案“先给集团汇报”后,艾蒂亚公司提交并汇报了涉案方案,但永兴坊公司未予接受,文化旅游公司和文化投资公司也及时告知了艾蒂亚公司这一情况,后艾蒂亚公司转而询问在负一楼独立区域运营演艺项目事宜,后未进一步沟通。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文化旅游公司和文化投资公司存在以股权合作为名窃取涉案方案的行为。
其次,关于艾蒂亚公司主张被诉项目使用了涉案方案中的运营模式、空间设计、演艺方案、演艺内容、投资测算的意见。关于被诉项目的运营模式及投资测算:在案证据显示,涉案方案的运营模式包括:南区为外场(免票)、北区为内场区(售票);按时辰售票“六个时辰分场运营”,每场2个小时,票种为168元市井票和288元宫廷票,每种票价含换装、小吃券、演出,客人需在两个小时内完成换装、餐饮、观看演出、离场,两个小时结束,下一场次的客人入场;被诉项目实际运营未区分内外场,开业试运营期间未收取门票,正式运营后参照旅游景点按天收取门票,除门票外,被诉项目还有讲解、伴游、沉浸式游戏、妆造、摄影等其他票种,游客进场后,可自行选择换装推本、餐饮消费、沉浸式游戏、拍照等体验。故二者的运营模式存在明显区别。关于空间设计方面,艾蒂亚公司对比意见指出的相关空间设计本身存在一定差别,部分空间设计在文化旅游公司和文化投资公司的更早方案中已有存在,且唐时良辰公司提交的《长安十二时辰》影视剧授权、影视剧相关美术团队宣传视频以及当先公司设计方案等证据,能够说明被诉项目实景是文化旅游公司和文化投资公司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关于演艺相关内容,涉案方案中的演艺仅包括演艺类型和意向,对于如何表演未做具体说明,被诉项目涉及的演艺方式及内容繁多,在文化旅游公司和文化投资公司的更早方案中已有相关演艺内容的介绍,后又专门委托案外人为被诉项目创作剧目,故不存在使用涉案方案相关内容的情况。
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文化旅游公司和文化投资公司存在以股权合作为名窃取涉案方案并使用的行为。
(二)艾蒂亚公司是否享有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在案证据显示,艾蒂亚公司是旅游投资行业的交流平台,主要举办中国旅游投资“艾蒂亚奖”年度盛典及“中国旅游项目投资大会”等活动,上述活动为他人投资成功的旅游项目或投资人颁奖,但并无证据显示艾蒂亚公司自身存在参与旅游项目投资、策划、运营的实际经营行为。涉案方案仅是合作洽谈阶段的初步方案,由于艾蒂亚公司并未将涉案方案付诸实践,故该方案并未转化为其自身的竞争优势,亦无证据证明涉案方案能为艾蒂亚公司带来现实或潜在的商业利益,故艾蒂亚公司缺乏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益基础。
艾蒂亚公司主张被诉行为使其丧失了作为股东参与被诉项目投资并获得投资回报的商业机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是经营者实际投入各类经营成本后形成的竞争优势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是经营者依法通过正当经营积累的可确定的竞争利益,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可保护性。而艾蒂亚公司主张的商业投资回报是一种尚未实现的预期利益,是基于其能够参与被诉项目的假设,并未对应其已实际投入的自身成本与劳动付出,更无实际经营行为支撑,此种利益是否会产生受市场等影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亦不具有预先的可保护性,故艾蒂亚公司主张的合法权益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存在本质区别,对于艾蒂亚公司与此相关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竞争秩序与消费者利益
本案争议是因双方合作未达成而引发,现无证据显示本案涉及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故对于艾蒂亚公司与此相关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艾蒂亚公司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的主张,缺乏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艾蒂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询问中,艾蒂亚公司明确不再二审中主张著作权侵权的主张和理由,其争议焦点在于原审法院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二审询问中,艾蒂亚公司主张提供了二审新证据,并转达其法定代表人要求开庭的意见。经过二审质证,艾蒂亚公司认可其提交的证据中仅证据1系相对于一审证据进行了补充,其他证据均在一审中提交过,在二审中提交是为了提醒二审合议庭注意一审认定事实存在错误。其中,艾蒂亚公司提交的符珊与邹林丰的微信聊天截图显示,2021年7月19日10:29 符珊:腾讯会议信息显示【陕文投艾蒂亚】线上会议15:00-17:00 附言“修改了下,正式点吧”。16:29 符珊:邹总,第一个发言人是谁?18:24 邹林丰:第一个发言的是张哲。18:30符珊:好的好的,邹总,谢谢谢谢。2021年7月23日14:34符珊:周总,关于曼蒂项目,上次开完会后有新消息没?我跟王琪总刚从上海出差回北京,跟国内国际的同行进行了深度交流,目前我们做的曼蒂项目方案绝对是很牛的。……2021年7月28日20:06符珊:邹总好,这两天比较忙吧,昨天您跟我说咱们集团准备在曼蒂广场拿出一部分空间,单独给艾蒂亚做收票项目。这个事情我跟王琪总已经汇报过了。卢总也跟王琪总做过交流。王琪总表示没有问题,我们可以拿出独立空间重新策划新内容。您看您什么时间方便,我们讨论一下合作细节。……对于前述2021年7月19日“16:29 符珊:邹总,第一个发言人是谁?18:24 邹林丰:第一个发言的是张哲”的内容,艾蒂亚公司在一审证据中并未提交相关页面。本院要求提交质证意见,文化旅游公司表示核实后再发表意见。
另查,唐时良辰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2021年7月20日召开第一次全体股东会议和第一次董事会,选举邹林丰等董事,选举邹林丰为董事长。
另查,2022年6月20日10:17符珊发送给王勇:王总好,十二时辰五一开业后得到了陕西省政府领导和旅游市场的高度认可,祝贺您。这个项目是您亲力亲为在推进工作,但是目前十二时辰从内容设计到运营模式都采用了我们艾蒂亚给十二时辰的策划方案,这件事还请您给我们主持公道,给一个说法,不能这么不明不白用了我们的方案。13:10王勇:有这事吗?这个项目是我一手创意,全程跟进,包括跟谁合作,跟谁不合作,都亲自研究的。我咋不知道在什么地方用了你们的什么方案?
另查,涉案方案以PPT形式展现,首页文字题目为《长安十二时辰餐秀——穿越沉浸式代餐秀》,落款ITIA艾蒂亚。内容包括主题定位、平面布局、动线分析、时间节点、体验模式、运营模式六个部分。说明文字包括“以长安盛唐文化为基础,融合唐演艺、唐美食、唐盛景的中国首个穿越沉浸式代餐秀”,平面布局-功能分析页面显示三层场地功能,配图文字包括“极乐仙宫”“市井繁华”。负一层空间分为免票的外部开敞空间,与售票的内部封闭餐秀空间。其中内场区以大唐民间市井繁华为主题,打造包罗万象、亲民热闹的杂耍演绎以移动巡游快闪秀用餐空间……一层空间以市井繁华为主题,外场区设置网红打卡体验空间,内场区打造一处展示大唐百姓生活的市井文化街区……熙熙攘攘的大街上飘荡着多种多样叫卖、商铺老板吆喝不断,商铺门口偶尔出现穿着古装的演员,轮番表演各种戏曲、曲艺、歌舞和游艺杂耍等。……二层空间以极乐仙宫为主题,打造高端雅致小场景的穿越沉浸式宫廷演艺用餐空间,所有包厢分为三大主题:椒房笙歌(宫廷嫔妃)唐诗风韵(诗词歌赋)皇宫艳舞(皇家宴会),游客购票时即获得随机的主题包房座位。……科技演艺的相关页面,标注了空中升降机构、升降舞台、投影墙秀、激光隧道、LED地屏等的设计位置。平面布局还包括序厅参考意向。外场区为长安十二时辰序厅,展现盛唐造包罗万象、亲民热闹的番邦杂耍演艺、与王公贵族巡游表演的餐秀……序厅概念效果图……穿越科技网红打卡区,概念意向,吸引年轻客群拍照打卡,拍出大片既视感,火爆你的朋友圈……图片部分标示有王者荣耀、bilibili、优酷等印记。……
以上事实,由一审证据、二审证据材料和询问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结合双方二审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焦点问题在于原审法院关于艾蒂亚公司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主张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艾蒂亚公司坚持主张,文化旅游公司和文化投资公司以股权合作为借口,诱骗艾蒂亚公司提供涉案方案,在获得涉案方案并听取了艾蒂亚公司的讲解后,将涉案方案直接应用于被诉项目,拒绝艾蒂亚公司入股被诉项目并分成,上述行为未支付任何成本,窃取了艾蒂亚公司的设计方案,剥夺了艾蒂亚公司的预期收益,有违商业道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被诉项目和涉案方案的关系问题。艾蒂亚公司主张其在2021 年7月8日、7月12日和7月19日向文化投资公司的邹林丰汇报涉案方案,并于7月11日向邹林丰发送了涉案方案。但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7月19日汇报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艾蒂亚主张的第二版方案的内容,故原审法院以涉案方案和被诉项目进行对比并无不当。涉案方案关于主题定位、平面布局、动线分析、时间节点、体验模式、运营模式等内容较为简单,尚在概念定位阶段,场景设计较为粗糙,而且该方案中部分举例的图片等内容大部分来源于公有领域。而被诉项目作为实际落地的项目,在场景、内容等方面的细节远超涉案方案,而且在大的方面与涉案方案的区别明显。此外,现有证据中存在文化旅游公司和/或文化投资公司已有设计方案、后期委托案外人的设计等证据。故,一审判决关于被诉项目不存在使用涉案方案相关内容的情况的认定,并无不当。
关于艾蒂亚公司主张的以股权合作之名骗取涉案方案的问题。结合各方当时人提交的双方沟通记录,可以证明双方的确存在洽谈合作方式包括股权的问题。但证据不足以证明文化旅游公司和/或文化投资公司许诺艾蒂亚公司主张的股权合作事宜,或双方形成了口头或书面的合同。而且关于股权合作是邹林丰询问可能的合作意向后,符珊主动提出的入股20%的股权合作意见,而该股权合作并未在后续磋商中得到邹林丰的明确认可。相反地,随后双方谈到艾蒂亚公司在独立区域进行场地租赁合作等问题。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文化旅游公司和/或文化投资公司存在以股权合作为名的主观表示或客观行为,而且双方关于合作方式的表态、听取涉案方案的频次以及听取后的表态等情形,尚在考察艾蒂亚公司涉案方案、研究合作方式等该领域商务磋商的正常范围内,不足以证明艾蒂亚公司的主张。
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一审法官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错误。
此外,本院还需要指出的是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法律适用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条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发挥兜底作用,但需要一定的适用要件。首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艾蒂亚公司基于被诉行为存在需要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本案中,艾蒂亚公司主张涉案方案是合作洽谈阶段的方案,而且现有证据中可以发现大量内容属于公有领域或取自现有公开的内容,艾蒂亚公司主张保护的权利或利益并非市场认可的利益,甚至不足以证明艾蒂亚公司投入了超出商业磋商阶段正常范围内的智力或其他成本投入,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具有竞争法应予以保护的竞争优势,进而不足以证明艾蒂亚公司基于涉案方案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其次,如前所述,被诉行为尚在商业磋商正常范围内,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文化旅游公司和文化投资公司违反了诚信原则,被诉行为破坏了公认的商业道德,进而影响了该领域的市场秩序。再次,如果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条款调控艾蒂亚公司主张的被诉行为,势必造成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条款、甚至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滥用。而艾蒂亚公司主张的双方协商过程中预期利益的保护问题,可以适用合同相关法律条款加以解决,这种情况下更不宜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
因此,原审法院未支持艾蒂亚公司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结论并无不当,本院对艾蒂亚公司关于一审法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错误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艾蒂亚公司坚持要求开庭的问题。艾蒂亚公司主张提出了新证据,但经过质证,其二审提交的材料在一审中已经提交过,并非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新证据。而且,这部分材料相对于一审证据细节的差异,并不影响质证认证结果。在本院已经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充分询问并听取意见的情况下,本案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
综上所述,艾蒂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结论并无不当,应于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 800元,由上诉人艾蒂亚国际旅游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栋
审 判 员 赵 楠
审 判 员 刘 琳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欧阳川子
书 记 员 金婷婷































(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原件图(滑动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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