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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画廊长期拖欠,艺术家该怎么办?

原创 前天

陈侗《讨薪图》


受访:仇浩然

采访及编辑:陈颖

在艺术家与画廊的合作过程中,围绕作品的学术性、推广成效等方面的分歧是常见的,但更广泛存在的现实是,尤其在经济下行的当下,许多艺术家在作品售出后,往往需等待数月乃至数年才能收到应得款项,甚至最终分文未得,这种顽疾的普遍程度远超行业所公开承认的范围,不少艺术家在合作中常常陷入不对等关系。

拖欠的发生,表面上或可归因于结算周期漫长、现金流紧张,藏家拖款、成本压力激增等原因,未必全然出于恶意,而艺术家因为职业性格的原因,法律意识相对薄弱,且出于情面、对人脉、行业声誉的顾虑,极少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往往会保持沉默。

在这一“灰色地带”背后,艺术家究竟面临怎样的维权困境?法律能否有效保障其权益?然而,打边炉对于资深律师,同时也是一名艺术收藏者的仇浩然的采访和探讨并不止于法理,更试图从结构性层面切入,剖析画廊拖欠行为背后的系统性成因——画廊资金链脆弱、合同签署缺位、行业监管薄弱等。

我们期望通过多维度梳理,为艺术家树立自我保护意识提供指引,也为画廊在经营困境中寻求可持续机制提供思路。依照惯例,文章发布前已经由受访人审校。

仇浩然:资深律师,艺术收藏者

口头约定

“追不回款”这类说法是比较笼统的,背后涉及的情况可能比较复杂。在现实中,不少展览会被默认为是画廊给予了艺术家参与的机会,如果作品卖得出去,就按五五分成——艺术家与画廊基于所谓的“友谊”或人情往来开始的合作,仅凭口头约定就开始展览,甚至连最基本的合作条款都未谈清,这种凭信用的模式在行业内是长期存在的。实际上,从法律和规范角度来看,哪怕是再友好的合作,也应当有一份书面协议,这对双方都是一种保护。

事实上,许多艺术家之所以不像演艺圈的艺人或作家那样选择走法律途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与画廊之间往往没有签署正式合同。很多人误以为口头协议就等同于正式合同,所以,许多艺术家在发生纠纷后,提交给法院的证据往往就是来自微信的截图,在我看来,这并不是明智的做法。因为口头协议最关键的是证据,那么,没有书面证明,一个微信截图、一张作品照片,能否构成有效的证据?实际上,口头合同虽然在法律上具有一定效力,但前提是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加以佐证。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录音、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等,但其举证难度远高于一个更为完善的书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口头约定很难在法律上站得住脚,艺术家也就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一般来说,尤其是比较大型的交易,最好都要把口头协议转化成书面合同,因为法院审理时应该就合同文本本身推断,合同外的事情基本上不应该被采纳作为推翻合同的基础(特定事项除外,如订立合同的能力或受迫签署合同的佐证)。而艺术圈的问题就在于,大部分交易依然停留在口头层面,特别是在国内,这种情况很普遍,当然国外也有部分如此例子。

基本权利

很多艺术家往往出于“机会难得”的心理,对相关法律也只了解一半,甚至完全不清楚自己的基本权利,也不具备谈判意识,在关键问题上也不追问,含糊其词,比如展览或寄卖的具体期限是什么?五五分成是否包含税?谁承担运输与保险?若作品未售出,何时必须归还?若售出,画廊收款后多久应支付艺术家的部分?这些都是应当事先厘清的基本问题。

因此,我并不喜欢“维权”这个词,因为艺术家应该在合作之初就清楚地知道自己谈下了什么,如果一个艺术家在一顿饭局的时间内就草率决定了合作方式,心甘情愿地把作品给到画廊去做展览,连最起码的协议都没谈妥,后面因为各种原因收不了款,只能说他不知道自己要求的是什么。只有当他明确自身的权利所在,后续才能有依据地去主张这些权利。法律从来无法替代常识,它只能帮助那些清楚自己的权利、也知道如何主张的人。

合理避税

现实中,的确有不少艺术家出于对合作机会的渴望,即便画廊不愿签署正式合同、意图避税或其他原因,也选择默许。这其实反映了一个更大的问题:税务。如果艺术家也出于避税目的,不愿留下正式的合同文件,那么在法律上就会陷入所谓“unclean hands”的困境——自身行为不正当,也就很难去主张合法权益。我曾经协助过一位艺术家维权,他与某画廊签署了展览协议,作品最终未售出,但画廊却迟迟不肯归还作品。由于有明确合同作为依据,画廊违约的事实一目了然,一封律师函便解决了问题。但如果仅靠口头协议约定“五五分成”,又没有明确税费由谁承担、由谁代缴,这类模糊不清的合作关系本身就容易出问题。说实话,即使作为律师,我也不愿意介入这种纠纷当中,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责任难辨。

理论上,当然仍可以主张维权,但当金额只是几千或几万块时,艺术家就会去权衡律师费用与实际追回金额之间的比例问题,而且一旦金额较大,艺术家可能又因担心被税局盯上,承担风险而不敢追讨。所以,问题的关键就在这里:没有规范的合同,不仅削弱了艺术家的谈判权,也让他们在法律上难以站稳脚跟。

在有正式合同的情况下遇到拖款,其实维权并不复杂,甚至不一定需要请律师。当事人完全可以自行立案、自行起诉,已经足够了。但问题在于,如果一开始的合作就不合规,比如合同中涉及逃税或其他灰色操作,拿着一个逃税的合同到了法院里也是可能会引发其它的法律问题。行业中的“默认规则”——例如不签合同、不开发票、模糊账目、口头承诺,反过来又助长了这种不规范的生态循环。

我也同意,艺术家在处理税务时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降低税负。所谓“合理合法”,比如设立个人工作室或公司,将工作室租金、创作成本等费用计入运营支出,用以抵扣应税收入,这是符合税法规定的操作方式。但如果完全不缴税,或者将款项打入境外账户,甚至出现画廊为了避税,要求藏家只支付50%的款项给画廊,另一半直接打给艺术家,画廊的收入是否依法纳税也成疑。这些做法就超出了合法合规的范畴,甚至是违法的。对藏家来说,这也令人困惑:我以什么身份、基于什么法律关系,向艺术家个人账户直接转账?这种方式既不符合商业交易的基本规范,也使得艺术家处于风险之中。

从行业发展的角度看,遵循商业逻辑才对各方都有保障。只有在制度清晰、合作规范的前提下,艺术家维权才有明确依据。如果一开始就建立在不合法或模糊的合作方式之上,日后发生纠纷时,就很难厘清责任。

物权

对艺术家而言,如果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画廊、美术馆或私人收藏家,在取得作品后未及时付款,甚至拒绝付款,这种情况下,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艺术品的“物权”是否已经转移给了对方。如果是与画廊合作,而作品仍然存放在画廊中,并未转交给最终买家,那么就需要进一步确认:艺术品的所有权是否已经发生转移?若物权尚未转移,即艺术家仍然是该作品的法定所有人,那么理论上艺术家拥有追回作品的权利,而不是追讨货款的权利。换言之,在物权尚未发生转移的前提下,艺术家无法以“买方欠款”为由主张债权,而只能主张“返还原物”。这类问题的核心在于:交易中对物权转移时间点的界定是否清晰。一旦物权已经明确转移,而款项未支付,艺术家才能站在“债权人”的立场上追讨欠款。但若物权并未转移,追款的依据就不充分,也容易陷入被动。

如果艺术家的作品留在画廊、美术馆或者藏家手里已经过了很长一段时间,无论是以寄售的形式交由画廊销售,还是以借展的方式提供给美术馆展示,一旦超过了约定期限还没有归还给艺术家的话,艺术家当然就有权主张返还。前提是,艺术家应当保留有书面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作为依据,并且合同里需要明确借展或寄售的时间范围。实际上,哪怕在信任的基础上开展合作,也必须保留书面文件,以防止合作方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长期占有作品,甚至模糊作品所有权,造成后续维权困难。

长期合作

如果艺术家和画廊本身有长期合作的关系,但因为各种原因始终没有签署任何书面协议,这在我看来也并不是一种理想的合作方式。长期合作应当对应更清晰、更规范的合作机制。艺术家和画廊的长期合作,讨论的问题应该包括:艺术家的日常生活费是否由画廊承担一定支持,后续作品售出时再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分成;艺术家的创作成本如何去分担,根据不同的材质,也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约定。如果艺术家每个月并未获得固定的生活支持,仅依赖作品在艺博会或个展中寄售售卖,而合作方式也只是将作品交由画廊处理,那么这种结构实质上并不等同于“长期合作”,而更接近于一次次临时委托。

有经验的艺术家通常知道,一个专业的画廊不仅仅是销售平台,更应该承担一定的推广职责,艺术家也不应被动地成为画廊“无息贷款”的工具——一边供货、一边等待销售结果,承受全部不确定性。

支付期限

当然,我们也应理解,画廊通常要等藏家付款到账后,才能将款项结算给艺术家,这一点与拍卖行的运作方式类似。但在常规的商业逻辑中,中间的支付条款(payment terms)无非是30天、60天、90天或最长180天,行业内对此有基本共识。当藏家在画廊购买作品时,通常会收到一份付款函(invoice),其中会明确注明付款期限。但问题是,如果画廊与藏家之间只是口头承诺,或仅仅依赖一张非正式的付款函,与约定藏家在若干天内付款,如果藏家迟迟未支付,画廊是否有足够的立场或勇气,单方面取消这张未付款的订单?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画廊面对特定藏家时可能有所顾虑,尤其是那些背景特殊的国内美术馆、私人基金会或“大藏家”。这就会陷入一种恶性循环。他们中不少人在“购买”作品后长期不付款,却又不将作品带走,而是让其继续留在画廊中,过一段时间再要求画廊把这个作品卖出去,从中再去获利。更糟的是,若藏家是一家企业,付款期限还未到,公司就已经破产,那这笔款项就彻底追不回来了。对于这类不规范的买方机构或个人,理论上也希望画廊不去和他们做生意,才能有效遏制“拖款不付款”的现象。

在经济下行的环境里,经济纠纷增多了,这种情况下,画廊在挑选藏家以及安排回款周期时,就显得尤为重要。话说回来,只要作品还在画廊手上,真正的损失其实并未发生,失去的只是一个商业机会。如果对方在所合同所订立的付款期中未付款,销售合同完全可以作废。至于是否愿意执行,关键还是看画廊自身的态度。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权利是否行使的问题——你要不要用?敢不敢用?这才是核心。

事实上,一个藏家是否守信,从他的账期习惯往往可以看出端倪。在正常商业环境下,大多数付款周期都在60至90天之间。而有些画廊在付款函中也可以要求藏家在一周内完成付款,在当前行业生态中显得有些过于理想化。好的藏家当然可以一个星期内付款,但对于拖款成性的藏家而言就没有什么约束力。那么,对方如果一直未付款,画廊该如何应对?是选择让订单作废、终止交易?还是继续等待、甚至寄希望于追款?这不仅是一个财务判断问题,更关乎画廊自身的风险管理和合作原则。

那么,画廊在收到藏家付款后,应在多长时间内将相应款项支付给艺术家,这一点最好在合作初期就明确约定。据我了解,一些画廊的做法相对规范,在收到款项后会立即将艺术家部分结清;但也有一部分画廊延迟支付,一般在30至60天之间,超过这个期限是否合理,就是所谓的“应收账款”(Accounts Receivable,简称AR),指的是这段可容忍的等待周期。另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画廊在向艺术家支付费用时,理论上应代为扣缴相关税款。但由于许多合作未签署正式合同,这一环节往往缺乏规范执行。事实上,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做法已构成违法。

超过约定的付款期限,从法律上讲是一种违约。这种违约视乎金额的大小,当事人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理论上是可以的,因为这类问题在法律上非常明确,就是对方欠你的钱。如果你的作品已经到了他手里,物权也已经转移,并且在合同上注明画廊收到藏家付款后会支付给艺术家,而你又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对方已经收款却迟迟未支付,在所有合同条件都已满足的情况下,就具备立案的依据。

法律和江湖

很多合约通常是由机构方主导拟定的,艺术家更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在那些涉及自我保护的条款上。比如,合同中可以明确规定当画廊向藏家发出付款函时,应及时告知艺术家。艺术家可以不知道藏家是谁,但至少有权知晓作品已经售出。同时,还应注明画廊在收到款项后的具体付款周期,例如多少天内将艺术家应得的部分结清。这些都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和我们在淘宝上购物其实没什么两样——买了东西,付款之后却迟迟不发货,大家都会去追问,就这么简单的事。

那么,为什么大多数艺术家不去起诉?很大原因在于顾虑与画廊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这就与法律无关了,不是法律是否支持你的问题,而是你自己选择不去主张权利,而只是把事情放到小红书上,去拿公众的舆论支持与同情分。但如果真要谈维权,靠在小红书、抖音上发声是没有实际意义的,那只是看谁愿意在情绪上站你一边而已,解决不了问题。从法律层面,并没有那么多的人情味,而画廊与艺术家之间的关系,往往掺杂了太多所谓的“人情味”。但是,法律和江湖是不搭钩的,这是两套逻辑。

量化合作

实际上,就我所接触的层面来看,很多画廊与艺术家之间的不愉快,更多源自于对推广力度和照顾的预期落差,而不是直接的经济纠纷。很多时候,是一方期待过高,另一方由于各种现实原因尚未能兑现。实际上,这也可以通过合同去量化解决。如果客观上达不到,可以坐下来再去谈或者终止关系,而不是停留在“尽量安排”“以后有机会”这类口头承诺上,这是虚的。

根据我的了解,大多数国际画廊都会与艺术家签署明确的合作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范围(例如亚洲地区代理权)、合作期限、是否为独家代理,以及艺术家是否可以与其他地区的画廊合作等。合同中通常还会约定画廊在合作期内需为艺术家安排若干次展览、参与艺博会、出版等事项,这些都是通过书面合同来加以规范和保障的。那些在合作中出现问题的艺术家,与画廊之间是否曾建立这样一份正式协议?其实,一份简明的合作协议也并不复杂,很多时候连这样一份基础的文件都没有,或许是因为在某些交易环节,尤其是涉及税务处理的部分并不规范或存在灰色地带导致的。这种常态性的缺失,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艺术市场制度的不足。

相比之下,中国内地的情况较为复杂,而在香港,相关规范和执行相对完善得多。在香港,有画廊协会这一行业组织,艺术家所谓的维权,方法之一就是可以通过向画廊协会投诉来维护自身权益。香港也设有消费者委员会,提供更广泛的申诉渠道。如果内地也能建立起更规范、具有约束力的组织,例如合规的画廊委员会,那么至少在面对画廊拖欠款项等不当行为时,艺术家至少第一步可以有一个正式的投诉和调解机制。

财务常识

很多时候,画廊拖欠款项并非出于主观恶意,而是因为现金流紧张或受到经济下行的影响,但这并不能成为合理的借口。在一般的运营安排上,基本都会确保有至少3到6个月的运营资金储备,以避免沦落到“这个月付不出,下个月再想办法”这个地步。财务上捉襟见肘、拆东墙补西墙的状态,在专业运营中是不应该出现的。这其实是最基本、最合逻辑的财务管理常识,就算是个人,也不应该作为一个月光族,自己手里的现金流都会至少把未来几个月的租金,或者日常费用留着,甚至还会加上应急储备,如果发生什么事故的时候,都有钱在自己身边。

而现实中,画廊的运营也许会受到展览安排和艺博会周期的影响,导致现金流状态存在一定波动,这也说明,画廊不应把回款过度依赖于一两场艺博会,如果平时没有回款,这显然是不健康的运营状态。如何制定一个合理、稳定的回款时间表,是每一家画廊必须面对的基本商业问题。如何管理好这一周期、保障日常运营的资金稳定,归根结底是一个财务管理问题。每家画廊都应设有合理的营运资金贷款安排(working capital line),至于是否启用,则取决于各自的经营状况。从理论上说,画廊自身属于画廊的藏品完全可以作为抵押物 (如有一定的公允价值),通过某些可能合作的银行获取一定额度的营运贷款。这在其他行业早已是常规做法,艺术行业同样具备可行性。

事实上,之所以不需要所谓的“艺术法”,本质上是因为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已涵盖了大部分核心问题。就像房地产交易一样,也是依托合同法进行管理,他们看起来有完善的交付流程监管和法制规范,也是从过去的交易经验里总结和累积出来的,比如产权证的交付、定金的支付时间点、分期付款安排等,都是协商出来的。从理论上来讲,艺术交易也可以借鉴这种成熟的框架。

学术与商业

如果大家都能守规矩、彼此尊重,那么法律其实只是一个辅助性的保障工具,这才是比较理想的行业状态。就我接触的画廊而言,大多数还是相对规范和理性的,我收到的付款函也都比较正式,他们与艺术家的合作关系整体来看也较为健康。

在我看来,真正支撑一家画廊品牌的,是其背后的信用系统而不是“学术地位”。江湖地位只是在一个饭局中的不清不楚说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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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家 画廊拖欠 维权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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